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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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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应予赔偿。 8.3遇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未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或告知委托人,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部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应配合委托人向司法机关进行交涉。 8.5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委托人的权利 9.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9.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9.1.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9.1.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委托人的义务 9.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设立本信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委托人保证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他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队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业务。 9.2.2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9.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信托财产的任何处置,委托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委托人就信托资金的运用和信托财产处置对受托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均匀合法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并应考虑到受托人的利益,应避免对受托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2.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受托人的权利 10.1.1受托人有权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10.1.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0.1.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0.1.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受托人的义务 10.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0.2.2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0.2.3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10.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0.2.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1.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11.3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1.4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5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7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1享有信托期间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2.1.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12.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权益,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为政规章的规定,违反上述的规定的,受益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2.3收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收益权转让登记。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收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12.4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2.5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权后,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 12.6授予权因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托人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收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登记。 12.7新收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各类针对本信托所衍生的法律文书、补充协议、信托终止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 第十三条受托人的变更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3.1.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3.1.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3.1.3辞任或者被解任; 13.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3.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四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4.1本信托的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14.2信托费用为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 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⑵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⑶因信托财产管理而产生的银行开户费、网银开通费、u盾费、网银使用费、账户管理费、电汇手续费、支票工本费及手续费等银行费用; ⑷因信托事务管理而产生的咨询费、代理手续费、律师费等; ⑸银行保管费、银行监管费、银行代理手续费、财务顾问费; ⑹因信托事务管理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 ⑺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4.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对上述垫付的款项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收。受托人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追索。 14.4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14.5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金额的0.6%/年的比例收取14.2项⑵-⑶款所列费用。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信托利益中支付,每年支付一次,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费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费用于每个信托年度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扣收。每年费用=信托资金余额×0.6%×当年存续天数÷360 受托人在信托专户受到的上述费用扣除14.2项第(3)款所列代付款项后的净额作为信托报酬划转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14.6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编号为bitc2012(or)452号《资金托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信托资金规模的0.7%年收取托管业务手续费,该托管业务手续费列入信托费用并有信托财产承担,按年收取,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托管业务手续费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于每个信托年度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支付。 每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信托资金规模×0.7%×当年存续天数÷360 第十五条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预期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返还 16.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16.2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或债权形式分配。在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每次收到货币形式的信托利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转账方式支付到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16.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完成当期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向受益人的分配。 16.4受益人的预期年化信托收益率为12%年。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对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财产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16.5信托期限届满,如借接款人未足额偿还信托贷款利息和本金,而导致受托人无法以货币形式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利益,受托对应收末收本息而形成的债权全部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同意;受托人仅须向收益人、借款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即可,双方无需在另行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此视为受托人已向受益人履行完毕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双方信托关系终止。尚未偿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由收益人另行支付。 16.6本信托终止时,如果受益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应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则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以获偿付。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与清算 17.1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7.1.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7.1.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17.1.3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17.1.4信托被解除; 17.1.5信托被撤销; 17.1.6借款人提前偿还信托贷款 17.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7.1.8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17.2信托清算 17.2.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的清算事宜。 17.2.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7.2.3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7.2.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2.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8.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 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9.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9.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后,本信托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21.1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2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 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信托合同的挂失 本合同为信托收益权凭证,信托期间,委托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遗失情况,应及时带上相关证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委托人(受益人)危机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其信托收益权受到侵害的有收益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联络和通知 22.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一方通行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2.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受益人:XX县区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受托方;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期:2012年月日 第13页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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