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政务公开2 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一)生育及奖惩政策 1、生育政策 (1)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 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
2、生育1个女孩的。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生育1个女孩 1的;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
3、的。 2、奖励优惠政策 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死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人每年960元和12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 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家庭父母和农村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达到49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收益。 为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6周岁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家
4、庭每年办理一次30元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参加爱心保险的家庭因子女、父母死亡和子女因病住院时,可分别获得死亡赔付金和医疗费报销。 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 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其中省财政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享受优惠加10分的政策。 3、惩处政策 (1)社会抚养费征收。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
5、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
6、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符合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计征基数3.5倍的10征收;符合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计征基数3.5倍的50征收; 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计征基数3.5倍的30征收;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 3开始,按照计征基数3.5倍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其他处
7、分。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均自理;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二)办事指南 1、一孩生育证登记发放程序 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在分娩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管理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办理一孩生育证需提供下列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孕产检证明。 2、再
8、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 (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盖章。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 4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
9、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委会核实,报乡级审核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定,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义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1)夫妻双方共同向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向所
10、在村、居委会)分别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其“特殊情况”的各种证明材料。 (2)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将初步意见、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群众会议的意见(附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送女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议。对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将同意申报的报告和有关材料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省人口计生委分别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 5向设区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 (三)病残儿鉴定申
11、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
12、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定程序 (1)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2)确认程序。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 6件;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并在村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
13、审并在村级张榜公示;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并予以批复。 (3)发放标准。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按人均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管理程序 (1)凡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公民外出前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
14、明。 (2)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 (3)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符合发证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婚育证明。 (六)群众信访投诉程序 投诉举报人,通过来信、来电、网络提供所反映问题的基本事实或材料证明,或到县、乡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反映,经受理投诉举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将调查处理
15、结果反 7馈投诉人。 三、工作纪律 1、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不非法关押群众。不打骂侮辱群众。不损坏群众财产。不违规收费罚款。不强迫群众受术。不违背服务承诺。不刁难群众办事。不借机以权谋私。 2、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作出失真或失公平的检查结论。 3、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十条便民维权措施。及时提供计划生育相关动态信息,保证知情权。公布服务机构及电话,提供方
16、便、可及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提供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和现居住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依法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尽力帮助解决家庭困难。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康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康检和乱收费等侵权违法行为。公布人口计生部门维权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实名有奖举报。凡举报违法生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施行假节育手术,假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截留、挪用、贪
17、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人口 8计划生育专项经费或罚没收入,在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兑现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四、服务项目 1、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 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2、免费行政服务项目。一孩生育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项手术证明、新生婴儿申报入户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奖励扶助手续、有关表格、资料、宣传品等项目。 3、服务机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服务电话:(1)监督电话: 县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2)网站 县人口计生委网址:第11页 共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