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熱水器 水箱組(零件) 交易合約書 】 合編:(中)7B0004 立約人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
2、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溫嶺市熱水器廠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甲方擬向乙方訂購熱水器:水箱組(零件) , 乙方同意製造提供甲方生產銷售, 經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 ( 本合約書所有內容之附件, 均視為本合約之有效部分 ) 第 1條: 訂購標的產品 1.1 品名: 水箱組(零件)
3、 1.2 規格: 依甲方提供之圖面( 如附件一)及樣品。 1.3-1 零件價格( FOB 寧波港 )品 名料 號單 價 (人民幣)個水 箱 主 體C07-0123 ( 9L)¥ 97.5 元水 箱 主 體C07-0059 (10L)¥ 103 元熱 水 管E43-0352 (10L)¥ 4
4、元熱 水 管E43-0353 ( 9L)¥ 4 元冷 水 管E43-0158 (10L)¥ 4 元冷 水 管E43-0160 ( 9L)¥ 4 元 1.4 電解銅基價依每噸22000人民幣為基價,價格變動正 &n
5、bsp; 負15以內,零件價格依1.3-1 條計,超過正負15 ,零件價格雙方再協議之。1 第 2條:訂購方式 2.1 甲方依貨櫃裝載量開立訂購單( 如附件二 ) 向乙方訂購本合約標的物品。 2.2 如有臨時訂購需求時, 甲方得以電話傳真先行向乙方訂
6、 貨,但甲方同意一週內補寄訂購單給乙方,經雙方同意 ,訂購單視為本合約之部份。 第 3條:包裝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裝材料及方式包裝。 &n
7、bsp; 第 4條: 訂購標的物之交貨期限 4.1 依甲方訂購單之交貨日為交貨期限,交貨的前置時間應 有 45 日,但甲方有特別要求時,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 前完成生產及交貨。 4.2 分批交貨則依甲方訂購交貨之安排為依據,並於訂購單 &
8、nbsp; 上註明批量交貨明細。 4.3 甲方如需變動交貨日,應由雙方協議,並於變動日的前 七天以書面通告乙方變動的延遲日期,最多以45日為限。 4.4 分批交貨以貨櫃裝載量(20呎或40呎)基數為訂購之個
9、 別單位。零件的試樣訂購量不受此限。 第 5條: 交貨方式及地點 5.1 FOB(寧波港) 5.1-1 浙江省寧波港為交貨地點。 5.1-2 公司及保險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預定出口前  
10、; 14天應以傳真主動通知甲方並由甲方通知乙方船 公司結關日訊息。 5.1-3 交貨時,由船公司以電報放貨方式,透過甲方在 海外子公司(B.V.I)之名
11、義文件形式,逕行運交2 台灣的甲方。 5.1-4 乙方委託之進出口公司應於裝運前將I/V、P/L FAX予甲方確認無誤後,配合船期,將貨物送交 &nbs
12、p; 指定船公司並將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B.V.I) 名義之I/V、P/L保單正本,及船名、船次、B/L NO等資料以FAX通知甲方後,並以快遞方式寄  
13、; 送甲方(台灣省台中市英才路512號)。 第 6條: 驗收 6.1 產品之驗收規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圖面及測試規 格為準,並依下列各條款之約定完成驗收程序。 &
14、nbsp; 6.2 量產驗收: 6.2.1 為確保日後量產品質之穩定,甲方將派出品質 檢查代表,於乙方進行生產過程中,依附件三 之抽驗計劃進行產品之品質檢驗,及依附件
15、四 (試量產工程品質稽查表)執行品質稽查。若發 現乙方存在品質重大缺失時,甲方有權中止乙 方之出貨,直至督促乙方改善之品質獲得甲方 &nb
16、sp; 許可同意出貨。 第 7條: 品質保證 7.1 品質(質量)目標: (1)交貨不良率 0.1 %  
17、; (2) 保 固 期 不 良 率 0.05 % &nb
18、sp; (交貨不良率 : 甲方工廠驗收不良數 + 甲方工廠製程批退數 )  
19、; 甲方訂單累計交貨數 (保固期不良率: 售後保固期間退貨數 ) &n
20、bsp; 乙方工廠累計出廠銷貨數3 7.2 品質保證: 7.2.1 售後保固期限: 裝貨起個月 7.2.2 不良率每月統計一次,超過目標值,乙方除應提 &
21、nbsp; 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計劃外,將依下列條件執行 扣款,甲方並有權減少計劃訂單,或終止交貨契 約。 1.超
22、過目標值 0.05% 0.24% (扣交易總金額 0.5 % ) 2.超過目標值 0.25% 0.44% (扣交易總金額 1 % ) 3.超過目標值 0.45% 以上 (扣交易總金額 2 % ) &
23、nbsp; 7.2.3 品質若發生嚴重瑕疵,產生客訴退貨或發生客戶 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等重大客訴案件,乙方除 負擔不良品全數回收更新責任外有關本公司商譽 損失之賠償
24、另議之。 7.2.4 於保固期間或非保固期間更新之零件須確保品質 有效期間至少一年,否則除免費更新外,另需罰 扣該零件售價 100% 。 第 8條: 付款方式 &nb
25、sp; 8.1 甲方支付乙方之貨款於甲方依程序完成驗收後,按1.3 條之人民幣價格依開立銷售確認書當日中國人民 銀行人民幣兌換美金之 "中間" 牌價折算成美金乘以 訂貨數量之總金額,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B.V.I 以 T/T
26、 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貨物後15天內,匯交乙方委託之 進出口公司。 8.2 甲方海外分公司B.V.I : 全名: SAKURA ENTERPRISES (B.V.I) LTD &
27、nbsp; 地址: P.O BOX 3340,Road Town,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理人: Erust Young Trust Corporation  
28、; (BVI) Limited TEL:(886) 43223113 FAX:(886)43251930 帳戶: 法國巴黎銀行台中分行 &nbs
29、p;帳號: 50400069094 8.3 乙方委託之進出口公司資料: 全名: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浙江省溫岭市對外貿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30、; & TECHNICAL CO-OP. 地址:中國浙江省溫岭市人民東路23號(郵編317500) 23 EAST RENMIN ROAD WENLING,ZHEJIANG,CHINA. TEL:(05
31、76)6221292 ; FAX:(0576)6222556 TLX:377029 WLFTZ CN; 開戶銀行: 中國銀行溫岭支行 BANK OF CHINA. WENLING. SUB-BRANCH. &n
32、bsp; 銀行住址: 中國淅江省溫岭市萬壽路中銀大樓 BANK OF CHINA BUILDING WANSHOU ROAD. WENLING ZHETIANG CHINA. &n
33、bsp; 帳戶: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浙江省溫岭市對外貿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
34、 帳號:0180900080002 第 9條: 延遲交貨 9.1 乙方違反第4 條訂單交貨日或雙方協議交貨日期之行 為時即視為延遲交貨。甲方若受納乙方延遲交貨時, &nb
35、sp; 乙方同意每逾一日得依該次T/T 付款之貨價總額罰扣 百分之一給予甲方,甲方得逕自T/T 貨款中扣抵,乙 方不得異議。 9.2 雙方若徵得對方同意延遲交貨,或若因天然災害或人 &nb
36、sp; 力無法抗拒之因素而延遲交貨,則不在此限。 第10條: 轉包規定 10.1 乙方在事前( 指在雙方簽訂本交易合約書前 )經甲方 書面同意,得將甲方所供應產品或有關之模治具全部 或一部委託與第三者(
37、以下簡稱轉包工廠) 製造 或加工。 5 10.2 乙方依據前項委託轉包予第三者時,乙方負有使受託 者遵守本合約及個別合約之規定之責任,如受委託者 &
38、nbsp; 違反本規定時,視同乙方違反本合約。 10.3 在甲方認為必要時,得前往轉包工廠做調查或索取有 關之資料,乙方不得藉故規避,並應指派業務及有關 人員提供相關之協助。 10.4 對於轉包工廠供應之配件
39、或有關之模治具,在品質或 納期不能配合甲方需求時,乙方除須負擔全部責任外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該轉包工廠之承製權,乙方 應予配合並迅速處理或依甲方指示解決該配件或模治 &
40、nbsp;具之供應問題,以確保甲方之需求。否則甲方有權終 止乙方之承製權,其所造成之乙方損失由乙方自行負 擔外,乙方應仍負責賠償甲方因納期延誤或其他所遭 致之一切損失。 第11條: 品質異常處理 &n
41、bsp;11.1 乙方保證所交之貨品均為新品,若日後甲方發覺其中 有隱含舊品,不論驗收與否,乙方均應負責於接獲甲 方通知後七天內無償給予更換。 11.2 貨品在上市後,依使用說明書正常使用下,若發現貨 &
42、nbsp; 品潛在瑕疵或功能異常時,甲方得全數自市場回收該 批貨品,並退貨予乙方; 乙方應全數受納並依甲方之 要求限期改善,否則甲方有權逕自取消訂單。 11.3 發現品質異常之貨品時,乙方應配合甲方於最短時間 &nbs
43、p; 內給予確認,否則甲方得逕行認定。其因而所生之他 項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第12條: 保密責任 12.1 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產銷計劃、技術資料、及採購有 關之品質、成本、納期等資訊, 不論以有形之文字、  
44、; 圖形、照片、實物、協議記錄.等或無形之口述、6 聯繫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 均應負保密責任, 非經 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不得洩漏予第三者。 12.2 甲方所提供之圖面、規格、仕樣書、指示書、樣品及 &
45、nbsp; 相關之技術資料, 為甲方智慧財產權, 禁止以任何形 式之複製、流用。 12.3 乙方違反上述規定, 除賠償甲方之損失外, 甲方有權 終止交易合約書。本合約終止時, 乙方即無權再使用  
46、; 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及資訊, 並應即刻將所持有 之甲方所提供之資料送還甲方。 第13條: 特別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圖面及資料進行開模與生產,其產品之使 用權屬甲方。乙方販售之產品,若其機構、外觀、測試條 件
47、、功能規格等,近似於甲方產品者,乙方必須經甲方同 意後,方可轉售予非甲方及櫻花中國(昆山)以外之第三者 ,但其銷售價格於同樣交易條件下,應高於售予甲方價格 至少10以上,其不足之價差應回饋於供應甲方之零件價 格降低上。 第14條: 履約保證:本約因係承續(中)5A0004之交易合約書,乙方同意將該約所留置
48、於甲方之履約保證金(首批貨款之30%)繼續保留至本合約終止日,若乙方無法履約時,甲方有權逕行處置。雙方並協議,本履約保證金甲方應於合約到期日起算三十日內無息返還乙方。 第15條: 解約與賠償規定 15.1 甲乙任一方當事者若違反本契約中第 1條至第13條中 各項條款時, 他方當事者可設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 &n
49、bsp; 而在該期間內當事者未更正前記違約情事時,得解除 契約。且因一方當事者之違約而使他方當事者受有損 害時,他方得向違約之一方請求賠償。7 15.2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項原因時,不須催告得解 &
50、nbsp; 除本合約及所有的個別合約: (1)接受票據或所開出票據遭受無法付款處分時。 (2)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時。 (3)遭受強制執行或公開拍賣處分時。 (4)宣告破產,公司
51、重整時。 (5)違反法令遭受停止營業或取消營業許可時。 (6)天然災害、勞資爭議或其他不可抗拒事由導致不能 履行,或有困難履行合約時。 (7)違反本合約或個別合約規定時。
52、 依上述諸因素解除本合約或個別合約時,解約者不 問償還期已否屆至,均得將持有之對方債權,與應 付對方之債務抵償。 第16條: 情報提供 &nb
53、sp;16.1 甲方對於乙方供應零件或有關之模具、設備之生產製 作、品質保證、供應價格、改善措施、供應狀況等情 報,認為有必要了解時, 得隨時安排有關人員( 含甲 方技術提供者 )至乙方公司或工廠查詢,並得要求乙 &
54、nbsp; 方提供有關資料及人員之協助,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藉 故推拒、對於上述調查,甲方認為有必要改變時,得 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須依據此要求限期改 善。
55、 16.2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須事前通知甲方: 經營管理權之讓渡、合併、解散。 商號、資本、地址、組織、經營 者等各項變更時。 接受票據、或所開出支票遭退票處分時。 &
56、nbsp; 陷於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時。 遭受強制執行或公司標售時。 違反法令遭受營業停止或是取消營業許可處分時。 技術合作之變更或取消時。 &nb
57、sp;其他有關公司經營之重大變動事項。 8 第17條: 有效期間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西元1999年2月10日至2001年2月10 日止共年,但有必要延長及變更有效期間時,雙方得於契 約終了之個月前互以書面通知對方。 第18條: 紛爭解決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約時,如產
58、生爭執應本著友好的態度 採取仲裁方式解決,並以上海的仲裁機構為最後裁決機構 。 本合約正本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約簽定以經雙方立約 人正式簽認,並加蓋印章始為有效。合約簽定日起,本合約生效。 立約人 立約人 &nb
59、sp; 甲 方: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溫嶺市熱水器廠 代表人 代表人 姓 名: 張宗璽 姓 名: 林大德 地  
60、;址: 台中縣神岡鄉岸裡村大富 地 址: 浙江省溫岭市石塘 開發工業區 路35巷 5號 電 話: (04)5666106-9 電 話: 0576 - 6712829 日 期: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 日 期: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9it35fkx8l7g2;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