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企业在开展商品期货业务时,应在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1.“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
2.“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损益。
3.在“长期投资”科目中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为取得会员资格而以交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期货交易所的投资。
4.“应收席位费”科目,核算企业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交纳的席位占用费。
5.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设置“质押保证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用质押品换取的期货保证金。
6、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设置“期货年会费”明细科目,核算有会员资格的企业向期货交易所交纳的年会费。
二、财务处理
(一)期货投资和交纳席位占用费
企业为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而交纳会员资格费,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长期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科目,登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或期货交易所实际退还的会员资格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或贷)记“期货损益”科目。
企业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交纳的席位占用费,借记“应收席位费”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退还席位,收到期货交易所退还的席位占用费,作相反分录。
(二)缴存期货保证金
企业划出和追加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划回的保证金,作相反分录。
企业为取得保证金而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提交质押品,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实际划入的保证金款项,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质押保证金”科目;收到退还的质押品,借记“其他应付款 ──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企业到期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处理质押品时, 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质押品为国债,应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原划入的保证金款项,借记“其他应付款──质押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与原划入保证金的差额,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按质押品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科目,按质押品的帐面价值与处置收入的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质押品为仓单,应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原划入的保证金款项,借记“其他应付款──质押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和增值税额与原划入保证金的差额,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的金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商品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按质押品的帐面价值,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
收到划转的期货保证金存款利息,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对冲平仓
期货合约平仓了结时,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结算单据列明的盈亏金额入帐,对实现的平仓盈利,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 期货损益”科目;实现的平仓亏损作相反的分录。
强制平仓的会计处理与上述规定相同。
(四)实物交割
对进入实物交割期的合约,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资金结算及有关单据,先按结算价对冲平仓,按本规定(三)进行处理。
企业在实物交割期被确认为买方的,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交割货款的金额,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企业在实物交割期被确认为卖方的,按期货交易所单据列明的交割货款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商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对方出现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而收取的违约罚款收入,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本企业责任,应向对方交纳的违约罚款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五)支付交易手续费和年会费
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支付手续费,按结算单列的金额,借记 “期货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企业按期交纳年会费,借记“管理费用──期货年会费”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企业因违规被处以罚款的,应按实际支付的罚款金额扣除应由责任人承担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应由责任人承担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1.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上设置“期货保证金”和“应收席位费”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余额和企业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交纳的席位占用费,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期货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和“应收席位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补充资料中增设以下项目:
(1)“期货会员资格投资___元”科目,反映企业以交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期货交易所的投资,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___元”(亏损用“-”号表示)项目,反映企业持仓合约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浮动盈利额或亏损额。
(3)“提交的质押品的帐面价值___元”项目,反映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提交的质押品的帐面价值。
(二)损益表
在“投资收益”项目下设置“期货收益”项目(亏损用“-”号表示),反映企业进行期货业务实现的损益,本项目根据“期货损益”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投资,包括在本表“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内;年度内为取得会员资格以交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期货交易所形成的投资,包括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内。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企业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现对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在“期货保证金”科目下设置“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和非套期保值(投机)业务买、卖期货合约所占用的资金。
从事商品期货业务但未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期货保证金”科目的核算规定执行。
(二)现贷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若是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了结时,应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了结,将套期保值合约实观的盈亏,同被套期保值业务发生的成本相配比时,若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盈利,则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物资采购”、“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若套期保值合约实现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应当立即平仓,并按本规定二(二)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披露如下信息: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套期保值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值及持仓盈亏金额。
(二)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性质及金额。
(三)本期内已与被套期保值项目进行配比的递延套保损益金额;尚未配比的递延套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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