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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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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县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政府主导、改革创新,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保障机制,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县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安监局、监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视台和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校车办),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县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充实到县校车办,办公地点设县教育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乡镇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村(社区)、学校、幼儿园要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校车安全协管员。 三、工作目标 总结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逐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校车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力争用6-8年时间(以下称为过渡期),建立健全专车专营的校车服务管理机制。 四、运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乡镇组织、公司管理、家长分担、部门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专业校车服务公司管理机制,启用专用校车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提供公司化、专业化的专车专营服务。 (一)政府主导。由县人民政府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 (二)乡镇组织。学生上下学接送必须严格遵守保安全、不误时原则,实行七定工作方针,即定接送线路、定接送地点、定接送车辆、定驾驶人、定随车照管员、定限载学生人数和座位、定实名制乘车交接签名手续,各乡镇与校车服务公司要根据需乘车学生数和乘车学生居住情况共同制定学生接送方案,为学生上下学乘车提供规范化、专业化服务。各乡镇要按要求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承运协议和交通安全责任状,监督校车服务公司与学生监护人(家长)和学校分别签订接送协议。 (三)公司管理。按照市场运作的要求,鼓励大型公交、客运公司按程序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启用专用校车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乘车服务(不得从事其他客运业务)。校车服务公司内部要建立完善的法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行车日志、逐日登记制度、车辆定期检测制度;专用校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要求,经县交警大队核定后加挂校车标牌,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每年接受交警部门的审验。幼儿园自有校车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校车服务公司管理,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分开。 (四)家长分担。学生每期乘坐专用校车上下学的费用,由家长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 (五)部门监管。 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规划和实施细则,批准乡镇的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内容和标准 第二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960元的奖励。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四)年满60周岁。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放10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的工作单位各负担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的工作单位负担全部;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在县、乡镇两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凡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不再生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的工作单位各负担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的工作单位负担全部;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在县、乡两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条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其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1320元的扶助金,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1620元的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一级每年3600元,二级每年2400元,三级每年1200元,四级每年600元。 第四条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一、凡独生子女在县域内录取普通高中时总分加10分;对独生子女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的女孩,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发放寄宿生、贫困生生活补助时给予倾斜,在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贫困学生助学货款或相关扶持时予以优先。 二、在发放当年新增沼气池、太阳能热水器、高效生物质炉灶项目补贴时,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不低于80元、50元、50元(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 三、在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时,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给予给予倾斜,其中困难户的子女考上全日制大学的,每人给予2000元奖励。 四、因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的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按政策享受优惠。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在享受城镇医保特殊病种补贴时每人增加200元。 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分配廉租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中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并对其提高15元的救助标准。在安排临时救助时,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中的困难户予以优先。 七、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中的特困户减免数字电视开户费100元、每年免收两个月基本收视费。 第五条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制度 一、助学救助。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中子女入学困难的由县计划生育协会给予2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特困救助。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中的特困户,由县计划生育协会给予3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死残救助。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伤残,其母亲未满49周岁的,由县计划生育协会对该户给予3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六条计划生育家庭免费服务制度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下列免费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 (五)计划生育并发症的诊断和在计生服务站所的治疗。 二、凡符合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妻(至少一方为农村居民)可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 第三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七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上级下拨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专项资金XX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家庭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和新能源项目补贴的提标部分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其他相关部门的奖励资金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予以落实; 四、不足部分从年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解决。 第八条奖励扶助资金坚持政府统筹、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对象情况,编制资金发放计划,管理对象的相关数据信息;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四章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涵盖的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政策的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救助金和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资金的对象进行揭发。 三、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在相关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涵盖的对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二、如实申报本户相关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调查登记。 三、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享受有关待遇及相关优惠政策后,出现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的,原已享受的有关待遇必须全部退还原发放单位。不主动退还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原发放单位依法追缴。 第五章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按照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深入宣传计生优惠政策,使群众普遍知晓;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奖励扶助资金的运行、发放情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或因管理不严造成资金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或错报、虚报奖励扶助对象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将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乡镇及综治单位利益导向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分类按时段考核,及时公布奖惩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国家、省市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方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原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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