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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X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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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X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 2009年03月31日 之一 一、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 1、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补助对象是什么人。 答: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3种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职工: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或已领取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但未达到退休职工退休时的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标准(无子女按100%计发)的。 2、奖励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兑现奖励补助标准。番禺区、花都区、XX县区、XX县区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此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3、某职工是2001年4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按其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当时单位给予其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答。按照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XX市实施〈XX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关于“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职工单位给予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属于已享受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但未达到本次奖励标准的情况,因此应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给予补差。 4、某企业退休职工是独生子女母亲,2002年8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企业给予其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按照这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可以补差额,但其认为太少了,应按2008年的标准补差。 答。该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奖励金按照当时的政策(2001年4月市政府发布的3号令《XX市实施〈XX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是由企业支付,金额由企业自定。企业给了3000元奖励金,应当说已经兑现了奖;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统一参照2002年9月1日颁布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9条的规定,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额的30%计发,企业有能力支付的仍由企业兑现,无能力的由政府帮助解决,体现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由于政策界定是按职工退休时的标准计发,因此该职工不能按08年的标准补差。 5、某退休职工反映退休时已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但其认为与当前的奖励标准有较大的差距,要求享受当前的奖励政策。 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针对没有按政策兑现奖励扶助或奖励扶助不足的人群而言的,加发5%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按其退休时的政策享受了计划生育奖励,且至今仍享受着加发5%的待遇,他们不能重复享受奖励,不能因为奖励金额的不同而要求按现政策执行。 6、1998年-2002年属于新旧办法计发养老金的过渡时期,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能否按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兑现奖励或补差。 答。在此期间计发养老金时,新办法高于旧办法的按新办法计发,虽然新办法养老金总体水平高于旧办法,但没有体现计划生育奖励。按照《XX市实施〈XX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关于“所在单位已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由单位确定”的规定,以及市劳动局《XX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穗劳险字[1994]第001号关于“对按新办法退休的职工,不再给其加发旧办法中所规定享受的特殊待遇(如劳动模范称号、计划生育等待遇),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如在这个阶段退休的人员企业没有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给予的奖励金低于现标准的,可以按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兑现奖励或补差。 7、中央、省驻穗单位的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如何解决奖励未兑现问题。 答。中央、省驻穗单位未兑现问题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X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12号)关于“中央、省驻穗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奖励政策执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8、2008年12月前办理退职手续人员享受何种奖励。 答。由于退职人员不具备退休条件,因此旧的奖励政策均没有覆盖这部分人,退职人员可按新政策享受奖励,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每月发放150元。由退职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申领相关手续。 9、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引发部分趋利人员弄虚作假,如何处理。 答。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有公示这个环节。申请人的名单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提出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同时设立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和市人口计生局的投诉电话和举报信(邮)箱,欢迎群众举报。 一经查实不符合领取奖励金的人和事,计生部门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不应领取的奖励金,并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新政策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答。2009年1月1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2、新的奖励政策与旧的奖励政策有何区别。 答。一是改退休时奖励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奖励;二是改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每月兑现150元,直止本人亡故止;三是改有所在单位单位支付为各级财政支付;四是新政策不覆盖无子女人员;五是兑现旧政策奖励时无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政策则需提供。 3、享受每月1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该夫妇所生育的子女属无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均属于奖励对象。 4、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答:以再婚时带进现家庭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来界定: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达到18周岁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5、个别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奖励年限的,认为旧政策退休时就能拿奖励金,现政策还要等5年,提出异议。 答。新旧政策奖励方式有所不同,旧政策是一次性奖励,退休时兑现奖励较合理,但新政策是每月领取奖励金,由于退休时间存在差异,如企业女职工50岁退休,退休时就按月领奖励金的话,算下来就比55岁退休的女职工多拿9000元,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同样是公共财政兑现奖励,享受的奖励政策也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新奖励政策按年龄时间划定,为的就是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 6、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子女,小孩9岁因车祸死亡,该夫妇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领取奖励。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确定前,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政策确定后按其执行。 7、某夫妇咨询他们一直没要孩子,也算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能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答。奖励是一种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国家没有倡导不生育,实际上不生育对国家和家庭并不一定是有利的。因此新政策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人员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8、“城中村”转制居民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享受何种奖励。 答。属独生子女父母的,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可依申请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金,但原享受的待遇要同时终止;属纯二女家庭的,原奖励政策不变。 9、某人咨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终身没有结婚,能否享受奖励。 答。不能享受奖励。因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 10、为什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政策覆盖了无子女人员,而新政策没有覆盖,是否政策前后不一致。 答。政策的变化是以省条例为依据,原省的奖励政策包含了对无子女的补助,但新修订的《省条例》修改了原奖励办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XX市遵循上位法的规定,明确适用原政策的人群仍按原政策执行,新的人群按新政策执行,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户籍发生同城迁移,在迁移期间如何发放奖励金。 答。户籍迁出后当月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仍由迁出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后未及时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迁入当月由迁入地发放,期间户籍空档期无法发放奖励金的责任由其本人负担。之二 1、已按2002年9月1日施行的《省条例》第三十九条领取(或部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的职工后,其所生育(收养)的独生子女因故死亡,现能否按无子女人员的政策兑现或补差生活补助。 答。不能。按照政策规定是退休时给予奖励补助,因此应以退休时的婚育状况予以界定,退休时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就按独生子女父母的政策执行,退休时是无子女的就按无子女的政策执行。 2、某职工2000年退休,所在单位以社会养老保险无奖励政策为由没有为其兑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现市政府出台的文件规定,对没有领取退休时奖励的人员,单位按职工退休时上年职工年收入的30%兑现奖励,即按1999年的年职工收入为基数兑现奖励,该职工认为不合理,要求兑现奖励时把奖励金这几年增值的利息部分计算在内才合理。 答:1998年9月公布施行的《XX省计划生育条例》25条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除外)。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领取养老金的,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该职工退休时,所在单位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违反政策规定。但考虑到这条政策的推行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有失公平,市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新出台的政策中规定,参照2002年9月1日施行的《省条例》39条,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因《省条例》39条只规定了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或生活补助的政策,对不按规定兑现奖励或补助政策的,没有制定处罚条款,所以市政府新出台的政策如果要求单位超额支付奖励或补助金的利息部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 3、因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跨度大,企业对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如何核实其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和是否加发了5%的退休金。 答。如无法核实其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可要求退休职工回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镇)计生机构予以核实;因职工档案移交无法掌握其退休时是否加发了5%退休奖励金情况的,企业可指导职工回其档案的保管机构请求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4、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贯彻〈X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条 (六)项规定,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操作是由职工本人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级市)按相关程序办理。 5、有职工咨询,退休时间是2008年12月,但办理退休手续是在2009年1月,应享受何种奖励。 答。退休时间的界定以职工的退休证作为依据,退休证填写的时间是2008年12月的,就享受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退休证填写的时间是2009年1月的,就按照政策规定的年龄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 6、有单位咨询,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职工是单位的合同工,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是否由单位支付奖励金。 答。按照省条例的规定是由职工退休时的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因此职工退休时由该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且发放退休证的,就由该单位支付其奖励金。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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