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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贸易促进规划201XX年至农业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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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贸易促进规划201XX年至农业部 全国农业贸易促进规划 (2011-2020年) 加强农业贸易促进、推动农业贸易健康发展,对于更加有效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更好地平衡国内农产品供需,增加农民就业收入,提高农业产业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切实加强我国农业贸易促进工作,依据《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农业国际合作发展“十二五”规划》,特编制印发《全国农业贸易促进规划(2011-2020年)》。 一、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加强农业贸易促进是积极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的必然要求 随着农业与宏观经济联系的日趋紧密,以及极端气候、投机资本和生物质能源等非传统因素对农业的影响日益加深,世界农产品市场的波动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加剧。在高度开放条件下,国际农产品市场风险通过信息、贸易、投 1资等多种渠道向国内传递,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和市场稳定的影响愈加直接和强烈。有效应对农产品市场开放带来的压力与挑战,确保农业平稳健康发展,亟需加强农业贸易促进,完善国际农业信息服务,提高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水平,强化农产品进出口调控。 (二)加强农业贸易促进是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就业收入的重要手段 我国劳动密集型及部分深加工农产品具有现实和潜在的竞争优势。农产品出口在实现农业增值增效、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在沿海等主要农产品出口地区以及在水产、园艺等优势出口产业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我国农产品出口品种多、批量小,企业数量众、营销成本高、市场开拓能力弱,遭遇国外日趋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限制。随着国内农业生产成本的上升、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以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剧,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巨大挑战,亟待通过贸易促进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加强农产品对外营销促销公共服务,增强优势,弥补不足。 (三)加强农业贸易促进是切实保护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的客观需要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农业资源特别是水土资源短缺,农业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大宗农产品与主要出口国相比存在难以消除的竞争力差距。市场的高度开放又使国外部 2分农产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过度挤占了国内生产的发展空间,打压了相关产品的趋势价格,抑制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给这些农产品的供给安全和产业安全带来了长期潜在风险。要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必须加强贸易促进,建立和完善国内产业损害监测预警,加大“两反一保”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力度,推进公平贸易,有效发挥农产品进口的积极作用、规避其对国内产业的负面影响。 (四)加强农业贸易促进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逐渐增强,经济社会对农业基础性支撑作用的要求不断提高,农业发展方式粗放、质量效益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十一五”末,我国农产品贸易额已达1200亿美元,占农业增加值的20%,农业贸易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加强农业贸易促进,推动农业贸易健康发展是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在公平贸易的基础上适度有序进口资源密集型产品,有利于在增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空间、缓解资源环境压力的同时更好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产品出口水平的提升,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在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以及品牌创建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3 二、发展现状 随着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农业贸易促进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各项工作逐步开展并不断强化,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农业贸易促进体系初步建立。为有效应对入世和农产品市场开放带来的挑战,农业部强化了农业贸易相关职能,在农业国际合作系统设置了专门机构,广泛开展了农业贸易谈判与政策研究、贸易救济、外经贸信息及对外营销促销服务等相关工作。一些地方政府重视和加强了外向型农业工作,在相关机构增设了农业贸易促进职能,加大了对农业贸易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有的成立了由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农产品出口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农产品出口中的重大问题;有的建立了“促进农产品出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农产品出口问题。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维护行业利益、减少交易成本、增强农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农产品营销促销公共服务快速发展。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各类公益性农产品营销促销活动在国内外蓬勃开展,对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培育知名品牌、提高流通效率、吸引外商采购、扩大农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农业贸促机构和农业主管部门以发展会展经济为抓手,组织开展以国际性农产品展览会、博览会、推介会等为主要内容的贸易促 4进活动,支持农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展览会、开展境外市场调研和产品促销,有效推动了农业企业对外合作与贸易。2010年全国举办中等规模以上农业展览约260个,一批规模大、影响力强的国家级展会在农业会展行业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部分地方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打造区域特色农产品品牌、引导企业开展境外产品直销、应对出口市场贸易壁垒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尝试和有益探索。 (三)农业贸易信息工作不断推进。“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国家和地方农业外经外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先后启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和信息资源优势,初步建立了外经贸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体系。农业贸易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不断完善,信息产品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涉及农产品进出口统计及分析、国内外市场动态、国内外农产品贸易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和市场监测预警,基本覆盖农产品贸易流程的各关键领域。贸易数据库建设取得进展,建立了面向社会的国际贸易信息数据库、农产品进出口企业及产品数据库,增加了信息透明度和利用率。农业贸易信息分析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信息分析和发布日趋制度化。 (四)农业贸易促进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贸易促进日益重视,建立和完善了相关支持政策。在财政支持方面,中央财政加大了农产品出口退税力度,设立 5了农产品营销促销和贸易促进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在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农产品品牌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逐年增大,安排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的“免、抵、退”税政策。在信贷和保险支持方面,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已在部分地区和产品推广实施,许多地方给予出口优势产品和出口龙头企业优先提供贴息优惠贷款和一般性贷款等扶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过保险项下融资等服务加大了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贸易融资的力度。在贸易便利化服务方面,国家出台了减免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的相关政策,各地加强了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服务,简化程序,加快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出口通关速度。 总体看,我国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农业贸易发展的形势要求仍有很大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机构不健全,职能不明确,组织协调乏力。尚未建立完整的、职责明确的农业贸易促进体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联系协调尚未制度化、机制化。二是资金投入不足,服务手段单一。各级政府用于贸易促进的财政支出资金数额小且不稳定,农产品营销促销公共服务缺乏经费保障。三是发展不平衡,区域差距较大。大部分中西部地区受财政能力等因素制约,开展广泛有效的农业贸易促进活动手段不足。四是专业人才缺乏,基础工作薄弱。目前我国农业贸易促进专业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尚不能满足需要,各项基 6础工作比较薄弱,信息服务和政策研究相对滞后。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加强农业贸易促进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战略目标,以改善贸易环境和降低贸易成本为重点,从农业贸易谈判与救济、农产品营销促销、外经贸信息服务、出口政策支持着手,从产品、基地、市场、企业等不同层面着力,切实推动优势农产品出口、推进公平贸易、提高农业产业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农业持续稳定较快发展。 加强农业贸易促进,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原则。既要充分利用国外资源,通过进口保障国内有效供给,又要防止进口过度和价格过低对相关产业造成冲击和损害;既要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数量的增长,又要促进农产品出口增值增效。 ——突出重点原则。综合考虑资源潜力、贸易规模、产业安全等因素,选择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市场,优先采取多种贸易促进方式,提高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防范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改革创新原则。及时发现农业贸易促进中的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完善现有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思路和强化促进手段,切实提高农业贸易促进能 7力。 (二)主要目标 农业贸易促进体系基本完善。经过十年努力,形成一套机构完善、功能齐全、手段灵活、服务高效并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规则的农业贸易促进体系。 农产品品牌建设进一步推进。通过支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品牌创建、国际认证、互认合作以及公共品牌宣传推荐等促进活动树立优质农产品形象,打造国际品牌,促进形成一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和一批拳头出口产品。 农产品出口市场更加多元化。在继续巩固欧美及周边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兴市场,逐步提高在南美、东欧、非洲等农产品市场上的份额,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空间,分散出口市场风险。 农产品出口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在农产品出口数量稳步增长的同时,产品附加值和出口效益稳步提高,农产品出口逐步从数量型增长转向数量和效益并重型增长。 农业产业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农业贸易政策研究和外经贸信息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多双边规则制定能力、贸易规则运用及争端解决能力、国际市场风险应对能力明显提高;开展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有效进行进出口调控、维护农业产业安全的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 四、重点任务 8 (一)强化农产品对外营销促销工作 1.鼓励支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以及各类示范园区、基地、标准化建设等项目,选择有基础、有潜力的地区,采取多种形式,有重点地鼓励和支持一批外向型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示范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出口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方面示范和引领作用。 2.支持推动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组织或资助农产品国外宣传和促销活动,通过主流媒体广告、专题研讨会、推介会等形式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消费偏好,树立国家或相关地区整体品牌形象。加强对优势农产品品牌开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际认证和注册,有效开展国际认证和互认合作。加强企业培训,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各环节管理,推动形成一批出口农产品品牌。 3.支持鼓励企业海外市场开拓。通过培训等形式帮助提高企业开拓农产品出口市场能力,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目标市场先期开发活动,包括境外市场考察、消费者群体培育等。鼓励企业开展海外直销,设立专职机构;加强与目标市场国政府的沟通和交涉,积极为企业争取国民待遇,提高企业开展海外直销的便利化程度。 4.培育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鼓励支持企业进行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引进和吸收,支持农产品外贸加工企业技 9术改造,推进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出口农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重视农产品出口企业的营销促销能力建设,通过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企业在开拓市场、塑造品牌等方面的能力。 5.打造国际品牌农业展会。继续有计划有重点地举办和支持社会效益好、组织运作规范、已基本形成规模、知名度较高的国际性农业展览会,不断提高层次,扩大国内外知名度和影响力,打造一批品牌展会。通过开展农业会展分类认定等活动,促进现有农业展会资源整合,提高会展业规范化水平,形成国内办展和国际参展相结合、综合展会和专业展会相配套的展会格局,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6.引导企业和协会有效参加国际展会。突出重点,有选择、有针对性地组织国内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行业协会参加境外农业方面的展事活动。改进方式,加大场地租金、展品运输、展台搭建、公共布展方面的支持力度,组织国家展团、提升参展效果。加强引导,跟踪研究国际展会的推介展示效果,健全国际展会等级评价体系,建立国际展会推荐参考指数公布制度。 (二)推进农业贸易预警和救济工作 1.强化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加强农业产业损害预警工作机构建设,明确职能范围,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同行业协会、企业间的联系与互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产业损害监测 10数据的采集、分析、报送和发布制度,加强贸易对国内农业产业影响的跟踪监测。建立完善产业损害分级预警制度,加强地区及全国重点农产品产业损害预警报告的发布。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制度,在我国农业产业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及时推动实施农业领域反倾销、反补贴、一般保障措施和必要的调控措施,确保农业产业安全。 2.强化重点农产品出口监测预警。加强对主要贸易伙伴边境措施的监测,及时收集主要出口对象国贸易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市场动态以及贸易争端等方面的信息,开展贸易壁垒调查。联合企业、行业协会构建适用于我国农业领域的出口贸易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重点农产品出口风险评估报告的发布。加强预警,为有效应对其他国家针对或涉及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诉讼,支持和指导企业及行业协会申诉、应诉、参与贸易争端解决。 3.加强多双边农业谈判。强化谈判参与力度,积极参与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多双边政府间谈判,包括世贸组织新一轮农业谈判、农产品质量标准技术壁垒谈判、农业遗传资源和新品种知识产权谈判及自贸区谈判等。建立必要的机制和制度,确保地方农业部门、主产区及农业专业组织通过畅通的信息反映渠道有效参与贸易决策过程,确保涉农谈判结果充分体现我国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确保农业健康稳定发展。 11 (三)加强农业贸易信息与研究工作 1.加强农业贸易信息搜集及数据库建设。通过信息产品采购、多双边合作数据交换、驻外人员报送以及国内相关机构和企业监测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获取代表性强的信息数据,逐步建立国内外农产品生产、价格、加工、消费、技术、贸易、标准、企业以及政策等多方面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相互配套补充的基础数据库。 2.提高农业贸易信息服务水平。增强农业贸易信息分析能力,提高形势研判水平。加强农业贸易常规监测分析,进一步推动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化;加强对重点和热点问题的深入系统分析,提高信息服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及时对贸易争端、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进行权威发布。规范产品供求、谈判动态、政策法规等基础信息的发布渠道和形式,建立共享机制,扩大共享范围。 3.提高农业贸易研究水平。针对农业国际化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基础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研究。对国内外主要农产品关键产业环节进行跟踪分析。加强各部门间农业贸易政策研究合作,提高政策研究水平。加强重点产业、重点国别研究。针对粮、棉、油、糖、畜禽等重要农产品开展监测研究。针对主要出口去向国、进口来源国以及有贸易潜力国家开展农业生产、贸易和政策综合研究。 12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规划 各级农业部门应切实重视农业贸易促进工作,把农业贸易促进工作提到农业与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业贸易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业贸易促进规划实施方案,着力推动贸易促进工作。 (二)加强农业贸易促进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贸易促进机构建设,明确职能承担部门,配备必要的人员,争取和保证必要的条件和经费,确保贸易促进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农业部门要支持农产品专业协会,鼓励商协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商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联合企业有效应对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 (三)加强农业贸易促进政策支持 针对我国农业贸易促进起步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促进手段弱等现实情况,要充分利用wto规则、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扩大农产品贸易促进专项资金规模,加大政府一般服务中对农产品营销促销的资金扶持力度;加大中小企业外贸发展基金中用于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部分;加大用于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和国外壁垒调查的资金扶持,帮助行业协会和企业提高申诉、应诉能力。 13 (四)加强贸易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要建立持续投入机制,尽快加强全国农业贸易促进体系人才队伍的培养,每年用于贸易促进人才培训投入增长要与农产品贸易发展相适应。重点培训贸易救济人才、贸易研究人才、贸易信息人才、贸易谈判人才、营销促销人才、会展经济专业人才以及农产品国际贸易职业经理人等。 14 第二篇:《农业贸易促进规划(2011-2020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贸易促进规划 (2011-2020年)》的通知 农办外〔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随着我国农业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相互影响越来越明显。农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对于确保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农业贸易促进工作、推进公平贸易环境建设、建立产业损害预警与贸易救济机制、强化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完善农业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提高农业贸易政策研究能力。为此,我们编制了《全国农业贸易促进规划(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积极争取条件,明确相应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规划,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农业贸易促进规划(2011-2020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附件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行扶持政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2〕62号)提出: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给予相关金融支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制定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扶持产地农产品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初加工和贮藏设施予以补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对示范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1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和推进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的新兴产业技术研发,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涵盖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保险、科技、用地、用电等各方面,形成合力,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 一、财政政策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为解决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问题,2012年中央财政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每年安排5亿元(2014年增至6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农户和合作社建设贮藏窖、冷藏库和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从1994年起专门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1999年财政部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把农副产品初加工列入综合开发的支持内容,“十一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173亿元,2012年达到36亿元。 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 3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 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拨付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达381亿元。 二、税收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优惠。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把部分初加工产品也列入农产品范围,通过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到13%。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加工行业先行试点,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 4售货物时的适用税率,进一步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农产品加工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1月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具体规定,把农产品初加工列为所得税免征范围。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 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提出,自2009年6月1日起,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水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三、金融支持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信贷资金支持。2010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10〕350号)提出: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压缩非农贷款,增加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信贷资金;在农村基层网点开设涉农贷款专柜,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授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农户和企业,根据资金需求状况确定信贷投放的时机和额度,科学把控投放进度;按市场原则确定利率水平,合理、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严禁“一浮到顶”。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 6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等。2014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2号)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着力满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201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提出,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金融机构执行涉农信贷政策情况进行通报、督导,并加强评估结果与货币政策工具等的结合运用,强化对农产品加工信贷支持的政策导向效果。 农产品加工业金融支持产品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7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提出,着力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资金需求;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涉农企业票据优先贴现等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投入;对资信好的出口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了粮棉油购销储相关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业务,大多数贷款均实行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中小企业融资和骨干企业上市。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给予保费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明确,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可 8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2014年8月1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对融资服务费、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资金管理费等二十多项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实行优惠;农业银行免收“三农”客户小额账户服务费、工本费。 四、投资政策 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编制的《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东北、长江中下游稻谷主产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等大米主销区以及重要物流节点,大力发展稻谷加工产业园区;支持东北大豆产区建设大豆食品加工基地。提高饲料工业发展水平,积极开发玉米主食、休闲和方便食品;在玉米主产区和加工区,加大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中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企业”时,要提交“安 9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大米、面粉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纳入限制类。 五、保险政策 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三农”发展,中央财政相继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奖补政策,惠及农产品加工相关领域。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六、科技支持政策 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技术创新资助等方面制 10定了相关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对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学研究,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七、用地优惠政策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在东北、中部土地利用方向中提出“保障先进装备、精品钢材、石化、汽车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能源等产业发展和 1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提高土地资源综合效益”,“合理安排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建筑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和大型煤炭能源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用地,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八、用电优惠政策 2013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扩大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对单个农户及规模化生产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再仅局限于农户,而是扩大到所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用电。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九、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2(国发〔2009〕36号)提出,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2012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 13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要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由地方人民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创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性、成长性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4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提出,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销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14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2014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企业将减半计征。 十、产业化发展政策 2012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 15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梳理) 第四篇:政策解读:农业部解读《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政策解读:农业部解读《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农业部新闻办公室于2012年2月14日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陈萌山和发展计划司司长钱克明向媒体介绍《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政策简介: 巩固农业基础、实现农业现代化,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增加农业投入,深化农村改革,有力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相比,我国农业现代化仍明显滞后,农业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短腿,成为影响现代化建设的瓶颈。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三化同步"做出了总体安排。为全面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进程,经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商务部共同参与,在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农业专家和涉农企业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全国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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