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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材料3C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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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9C-078: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2011-06-15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17 目 录 1.总 则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的申请 1 4.2 型式试验 1 4.3 初始工厂检查 2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 4.5 获证后监督 3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4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4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4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4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4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5 7.认证标志 5 8.申诉和投诉 5 9.收 费 5 附件1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6 附件2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8 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9 附件4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附件5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5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包括防火窗等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方按规则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和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和资料。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指定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进行核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指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指定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认证合同生效至颁发认证证书期间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 产品检验时限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检验之日计算,产品检验应在公布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颁发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获证后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监督方式 1)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 2)监督检查; 3)监督检验。 4.5.3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既可在工厂,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 监督检查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产品一致性核查按本规则4.3.3.2的规定执行。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规定。 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5.5 监督结论 指定认证机构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 3)监督检验不合格。 监督结论为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证书持有者、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制造商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指定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向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准后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应按本规则4.1.2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必要时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方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7.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标志的加施方式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7.3 变形认证标志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指定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单位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指定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指定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一、防火窗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单 元 划 分 说 明 认证依据的标准 产品型式试验抽样数量 1 钢质隔热防火窗 活动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热敏感元件15件。 固定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 2 木质隔热防火窗 活动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热敏感元件15件。 固定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 3 钢木复合隔热防火窗 活动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热敏感元件15件)。 固定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 4 其他材质隔热防火窗 活动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热敏感元件15件。 固定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 注: 1)、材质分类是指钢质防火窗、木质防火窗、钢木复合防火窗、其他材质防火窗。 2)、使用功能分类指固定式防火窗、活动式防火窗。 3)、耐火性能类别是指隔热防火窗(A类)。 4)、耐火等级是指0.50小时、1.00小时、1.50小时、2.00小时、3.00小时。 5)、结构是指窗框及扇框的成型结构,防火玻璃的结构、厚度和数量,密封材料、五金件、启闭控制装置。 6)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相同的同一单元产品,其外形尺寸和玻璃尺寸(宽*高)大的覆盖外形尺寸和玻璃尺寸(宽*高)小的。 附件2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书》; 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 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的资料(必要时); 5. 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第1部分:防火窗 一、防火窗产品型式试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1. 1外观质量 防火窗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1条要求。 1.2防火玻璃 1.2.1防火窗上使用的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2.1条要求。 1.2.2防火窗上使用的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2.2条要求。 1.3尺寸 防火窗的尺寸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3条要求。 1.4抗风压性能 防火窗的抗风压性能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4条要求。 1.5气密性能 防火窗的气密性能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5条要求。 1.6耐火性能 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6条要求。 1.7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 活动式防火窗的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1条要求。 1.8活动窗扇尺寸 活动式防火窗的活动窗扇尺寸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2条要求。 1.9窗扇关闭可靠性 活动式防火窗的窗扇关闭可靠性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3条要求。 1.10窗扇自动关闭时间 活动式防火窗的窗扇自动关闭时间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4条要求。 二、单项判定准则 防火窗通用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应按表1规定。 表1 防火窗通用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不合格分类 1 外观质量 7.1.1 8.2 C 2 防火玻璃外观质量 7.1.2.1 8.3 C 3 防火玻璃厚度公差 7.1.2.2 8.3 B 4 窗框高度公差 7.1.3 8.5 C 5 窗框宽度公差 7.1.3 8.5 C 6 窗框厚度公差 7.1.3 8.5 C 7 窗框对角线长度差 7.1.3 8.5 C 8 抗风压性能 7.1.4 8.9 B 9 气密性能 7.1.5 8.10 B 10 耐火性能 7.1.6 8.13 A 活动式防火窗附加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应按表2规定。 表2 活动式防火窗附加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不合格分类 1 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 7.2.1 8.4 A 2 活动窗扇高度公差 7.2.2 8.6 C 3 活动窗扇宽度公差 7.2.2 8.6 C 4 活动窗扇框架厚度公差 7.2.2 8.6 C 5 活动窗扇对角线长度差 7.2.2 8.6 C 6 活动窗扇与窗框的搭接宽度偏差 7.2.2 8.7 C 7 活动窗扇扭曲度 7.2.2 8.8 C 8 窗扇关闭可靠性 7.2.3 8.11 A 9 窗扇自动关闭时间 7.2.4 8.12 A 三、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防火窗产品综合判定按GB 16809-2008《防火窗》中9.2.4的规定进行。 四、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正式签订检验合同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周期(天) 1 防火窗 40 附件4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建筑耐火构件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验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验。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指定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附件5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 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1)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2)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3)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4)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3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防火窗至少在以下方面确保产品的一致性: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2) 认证产品的材质、使用功能、耐火类别、耐火等级、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4.1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 4.2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采用经验证的等效快速的在线检验方法进行。 防火窗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防火窗通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1 外观质量 2 防火玻璃外观质量 3 防火玻璃厚度公差 4 窗框高度公差 5 窗框宽度公差 6 窗框厚度公差 7 窗框对角线长度差 2) 活动式防火窗附加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1 活动窗扇高度公差 2 活动窗扇宽度公差 3 活动窗扇框架厚度公差 4 活动窗扇对角线长度差 5 活动窗扇与窗框的搭接宽度偏差 6 活动窗扇扭曲度 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上述相应认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4.3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防火窗确认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防火窗通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1 抗风压性能 2 气密性能 3 耐火性能 2) 活动式防火窗附加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1 窗扇关闭可靠性 2 窗扇自动关闭时间 3 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 工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确认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实验室检验。 5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指定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2)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 3) 关键工序、工序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5)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6)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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