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 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根据香港工商总会企业法、香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深圳释延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辣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创造奇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凯摩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深圳牵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济南长寿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润来科技公司等发起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特制定如下协议。第1条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1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 2经营范围: 3法定代表人: 参股计划及规则:第2条 募股规模:第三条 参股限制:1、 每股人民币10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股,一股一票
2、,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数为25股,发起人可增至30股,对外融资募集股暂由法人代持,代持股总数不得超过10股,代持股并且不具有表决权。2、 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第四条 股权转让:1、 经全体股东同意可退股及转让。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2、 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3、 投资方式深圳释延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现金200万,欧辣商贸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70万,海南创造奇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30,深圳凯摩创业投资股份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牵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济南长寿鱼酒店管理有
3、限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市明润来科技公司出资现金20万,运营团队以薪资及奖金折现80万出资,自愿入股参与有限公司的运营工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第5条 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管理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董事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第6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1、 入股:a) 需承认本合同;b) 需经公司管理方发起股东同意;c)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 退股:a) 无不可抗拒力量一年内不得
4、退股;b) 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c) 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d) 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e)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 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占比股份。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运营届时所有资产比例核算。不得转让给与公司有经营业务冲突及竞争对手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第7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股东的权利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 职勇先生为公司负责人。其权限是:a) 对外业务开展指导及审
5、核批准合同订立;b) 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c) 公司所有资金的安全负责审核审批;d)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e)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f) 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事务。2、 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a) 参与公司所有项目的可行性方案与报告的审核及表决;b) 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c) 检查公司经营情况;d) 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e) 公司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f) 股东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各股东所得股权以及分红等情况。g) 在公司正常运
6、营的时间内,所有股东可向运营团队提供有效建议或意见;第8条 禁止行业1、 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2、 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3、 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第9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 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a) 公司经营期届满;b) 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经营;c) 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d) 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e)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 公司终止后的事项:a)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
7、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b)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c)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第10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1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成功注资之日起生效。第12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13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公司投资方股东各执一份。公司法人签名: 盖章全体股东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