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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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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88)环监字第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有关部委环保办(司、局):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到子孙后代、国计民生的重要公益性事业。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对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制定环境决策,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站在认真完成各类指令性监测任务,做好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可利用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开展各种形式和内容的有偿服务,为社会多做贡献。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有偿服务工作的领导,统一收费方法、原则,合理收费并正确使用,我们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现将《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其它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的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 附件: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   二、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三、收费办法:   (一)监测项目收费:   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1、材料费:   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2、水电费: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费: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立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管理费: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   (二)监测样品予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   1、 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莹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予处理费和开机费。   2、 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3、 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以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四、收费的使用   监督监测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祢补专项拨付购置监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祢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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