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若干问题探讨
一、抓住机遇,把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现实基础和条件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带来了机遇。1998年11月4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依法组织村民对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理应成为村民实行“三自”的重要内容,也是村民委员会必须切实抓好的一项社会性工作。我们应当抓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的这一契机,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任务要求,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做好这项工作的路数。
2.“三为主”方针的贯彻落实,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到2000年全国计划生育工作要基本实现“三为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在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对于已经实现“三为主”的地方,要在巩固的基础上,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我们认为在那些已经实现“三为主”的地方,适时地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不仅是巩固“三为主”工作成果的有效措施,而且也是促进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使计划生育工作向新的目标和方向发展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3.“两个转变”要求的提出,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开辟了天地。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是我国跨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奋斗目标之一。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需要计划生育专线工作队伍、技术工作队伍和群众工作队伍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支持,更需要广大育龄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主动地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群众广泛参与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的重要基础。而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正是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
二、建立体系,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计划生育实行村民自治,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体系。我们认为,从目前农村实际出发,这一体系应由以下四方面综合组成:
1.以村党支部为领导。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需要农村基层党组织切实加强领导。村党支部应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发动村民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以村民委员会为主导。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公共事务。因此,在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委员会理应发挥其主导作用,承担起建章立制、组织协调和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做好具体工作的责任。要从本村实际出发,发动群众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有章可循,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顺利进行。
3.以计划生育协会为组织载体。村计划生育协会是育龄群众自己的组织。这一组织性质,决定了它是农村基层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一种很好的组织载体,它应发挥组织网络健全、人才众多的优势和会员的带头作用,把村民组织起来,积极参与、管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4.以育龄群众为主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最终要靠育龄群众的参与。我们在实施和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必须十分重视发挥育龄群众的主体作用,使他们增强主人翁意识,按照“三自”内容和要求,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落实措施,切实有效地抓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1.组织学习宣传。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一项新的工作,要把这项工作搞好,必须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学习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他们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干部抓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激发起群众的积极性,从而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2.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需要有章可循。村民委员会要在广泛听取计划生育协会和育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需要掌握以下几条原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二是为贯彻执行我国人口政策服务的原则;三是发扬民主的原则;四是可操作的原则。使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实际,又切实可行。
3.组织村民实行“三自”。要坚持由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村民委员会具体做好群众性计划生育“三自”工作:(1)自我教育。由村计划生育协会发挥组织网络作用,组织育龄群众分别参加各种层次、不同形式的学习活动,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节育优生科普知识和“三生”科技知识,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在与群众日常接触中,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2)自我管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做到保自己,教子女,带四邻,影响和带动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自觉配合和接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指导和有关服务,自觉执行乡、村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3)自我服务。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员中的人才优势,参与做好计划生育困难户的帮扶服务、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等服务,参与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成群众性的互帮互助氛围,使“三生”服务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4)建立必要的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保证。①建立学习、活动制度。以会员小组(中心户)为载体,组织会员和育龄群众定期参加学习,开展有关活动。②民主议事制度。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由村两委会负责人和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组织听取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员小组长(中心户长)和党员、干部的意见,与他们共同研究商讨。③汇报交流制度。村两委会要定期召开由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会员小组长(中心户长)和村干部参加的工作汇报会,交流情况,研究“三自”工作。④开展“三生”服务活动制度。根据育龄群众的需求,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解除后顾之忧。⑤表彰奖励制度。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工作成绩显著以及具有较大贡献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每年不少于一次,以激励大家做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升委发[2011]09号
中共升钟镇委员会升钟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1年度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及优质服务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继续“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进村(居)民自治及优质服务”,根据县、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2011年度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及优质服务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及量化考核标准
1、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组织机构健全、专(兼)1
职干部落实、职责分工明确,管理服务制度完善计5分,否则按项扣分。
2、采取创建生育文化大院、生育文化中心户等形式,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相关法规计10分,无宣教阵地和经常性的宣教活动各扣5分。
3、建有常驻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登记表》等基础信息资料,做到登记准确,上报及时无误计10分,每误差一人次扣0.5分。
4、辖区内无违法婚育,合法生育率达90%计30分,每发现一例违法婚育扣5分。
5、协助镇每半年对辖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以查环、查孕、查病为主的孕情监测服务活动,及时落实节育、补救措施。育龄妇女“三查”的参与率达95%以上计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综合节育率达95%计5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6、协助镇计生办征收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无截留、挪用和乱收费计10分,否则该项不计分。
7、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政务公开,将年度辖区内生
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用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公示计5分,否则该项不计分。
8、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健全、活动经常、“三自”作用发挥好计5分,否则按项酌情扣分。
9、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查验外出(来)务工经商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情况达到95%以上计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
10、依法管理,热情服务,党群、干群关系好,无因计划生育方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计5分,否则该项不计分。
二、保障措施
1、坚持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亲自抓、负总责,选配责任心与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人口计生工作,做到有人干事。
2、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并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计生服务协议等,做到有章理事。
3、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与报酬,做到有钱办事。①采取“按质计奖、以奖代补”的形式落实工作经费。计生办按各村(居)委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金额的
5%--10%计算返拨给村(居)委会作计生工作经费的数额。其中:按升府发[2011]25号文件规定标准征收到位,无隐匿,无村收村用现象,工作经费按10%补助,反之按5%补助工作经费。
②因工作不深入,家底不清,情况不明,群众举报或上访,村(居)委会干部不知晓或有意瞒报的,按群众举报的违规怀孕、生育的实有例数,每例支付200-300元的举报费,此款从计生办返拨给村(居)委会的工作经费或村(居)委会干部的应得工资中扣减。
三、考核方式、时段和组织实施
1、考核方式。采取平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公开考核与群众举报、明查暗访相结合,以年终目标考核为主。平时检查不定时进行,建立有偿举报制度,采取进居入户量化评估,做到结果真实可靠。
2、考核时段。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3、考核的实施。由镇分管领导牵头,镇计生办具体实施。
四、奖惩办法
1、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按得分高低取一等奖
1名;得分90分以上依次取二等奖3名;得分在85分以上依次取三等奖5名。获得
一、
二、三等奖的村(居)委会,按获奖等次发给奖金300元、200元、100元,并分别授予奖牌一个。
2、得分在85分以下、75分以上的不奖不惩;得分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后进村(居)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变后进面貌;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黄牌”村(居)委会,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出示“黄牌”警告。两度“黄牌”警告的村(居)委会按镇"2007"14号文件处理,书记、主任自动申请辞职。
二o一0年四月三十日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管理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宣传服务。
3、负责本村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违法生育及处理、符合政策生育审批情况的全面公开。
4、指导乙方选择落实有效的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提供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以及随访服务。
5、督促年满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对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外来流动人口提供“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三同服务。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2、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不得违法怀孕、生育。
3、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一孩三个月内主动、及时选择适合本人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识,曾强自我保护能力。
5、自觉接受妇科病普查、环孕情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6、意外怀孕后应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乙方给年满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乙方应督促外来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到村委会进行验证。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章程》、《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乙方有权向甲方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
2、乙方未按《章程》、《协议》条款规定履行义务,自愿接受《村民自治章程》有关规定的处理,并且不能享受应有的奖励。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签)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育龄夫妇签名:
年月日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2012年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年度人口计划的制定。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并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健康检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20元。不按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赔偿优惠对象5000元。
第八条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向村委会每人每天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健康检查”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对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员政策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和按《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
第十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镇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子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荆紫关镇魏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
章
程
第五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计划生育专干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
第四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奖励扶助、特困救助、特别扶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五)创立村居特色,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广泛倡导新型人口文化,打造“诚信计生”。
第六条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及时登记,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育龄妇女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育龄妇女信息员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汇报。
(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社区、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受到相应服务。
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指标,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社区及以上计生服务部门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医院或妇幼保健站接受婚前检查。
4、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村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90天内落实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乡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8、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省外的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实向所在村计生办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社区计生服务所进行孕情检查并与村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9、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第四章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村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对以下行为予以奖励:l、实行晚婚晚育的;
2、生育一孩后采取节育措施,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生育二孩后,自愿选择落实绝育手术的;
4、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和小组活动的;
5、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禁忌症证明的;
3、批准生育后,不按规定接受婚育知识培训和相关服务的;
4、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访视,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6、不参加村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7、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与育龄妇女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违约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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