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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创新计划十佳产学研合作项目评选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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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市创新计划十佳产学研合作项目评选办法 XX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引导,深化产学研合作创新,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威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计划”),旨在通过对产学研合作创新重大成果转化项目进行重点扶持,突破一批产业发展中急需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培植一批产业、区域经济发展增长点,为加快我市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示范工程计划”是推进我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重要载体,是我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示范工程计划”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示范工程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资助范围和重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资助、独立核算。 “示范工程计划”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 -12 (一)设立XX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专项资金,作为项目实施的资助经费,资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以内,资助形式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市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绩效突出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相关计划。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检查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第十一条各区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项目实施的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2月10日前就项目实施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实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XX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撰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费使用自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验收材料,经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同时应提交科技报告,实现科研成果共享共用。 对提前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经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四条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由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进行合同指标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按批准的调整后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达到验收条件的,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三方面的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议,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依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重点围绕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绩效情况将作为确定该区市以后项目申报名额分配和该承担单位申报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XX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威科字"2012"2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实施的项目,按原项目任务书要求进行验收。 -56-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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