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裁定书(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再初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写明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
2、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肯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在事实、情节方面如有异议,应当通过对有关证据的分析论证,予以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分析批驳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对原判定罪量刑方面不服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判的正确性)。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