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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修订_1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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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修订完整版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节选 根据2016年3月31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2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和收养管理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 第三十七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

2、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五十二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第五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条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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