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西方婚姻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婚姻制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点点的发生改变,人类漫长的婚姻史,大致可以分为七种婚姻制度,即杂婚制、群婚制、抢亲婚制、族外婚制、对偶婚制、父权制(一夫一妻多妾制)和专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下面我们来分别简单了解一下:1.杂婚制:淮南子.本经训: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列子.汤问:男女杂游,不聘不媒。根据类似的表述,学者们推测说:原始群婚之早期阶段,兄弟姐妹、上下辈之间的婚配是毫无限制的。但是,这只是一种推测,或者说想象,不过中国近现代研究上古婚姻制度的学者都比较认同这个观点。(但是这的确难以让我们现代人接受。)2.群婚制:群婚初期实行的是血缘婚,它是人类婚姻史上第二种婚
2、姻制度类型,也叫班辈婚,兄妹婚。它是一种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互为婚配为基础的婚姻制度。互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在周代漫长的年代里,我国一直沿袭这种“同姓而婚”的血缘婚3.抢亲婚制:两性关系被限制在家族内部班辈之间的同时,家族之外又有抢亲制作为补充。女子在古代,可能也是被视作财产的,部落战争,家族械斗,导致女人被抢来抢去。我们都知道近亲结婚会生出畸形儿、弱智婴儿等,所以那个时候的人们看到与外姓女人生出的白白胖胖的孩子之后,终于悟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直到如今,偏僻的乡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所谓族规。 。4.族外婚制:族外婚,又称普那路亚。 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仍保留有班辈婚的习惯
3、。研究中国婚姻制度的学者根据考古学资料推论,族外婚是母系社会的一个标志。根据恩格斯的论述,学者想像母系氏族的婚姻情况是这样的:氏族禁止族内通婚,须到其它氏族部落寻求女子;同时,把本族女子嫁给外族。而中国许多上古圣人出生的神话传说,如“附宝感北斗而生黄帝”、“庆都与赤龙合婚生尧”、“握登见大虹意感而生舜”等等,正好被学者认为是族外婚的一种折射。 5.对偶婚制:马克思说:在普那路亚家族制下,便多少有了一男一女结成配偶过同居生活的事实,而这是社会状况的诸条件引起的,每个男子在其若干妻子中,有一个是主妻,反过来说女子也是如此,因而有了向对偶婚过渡的倾向。 偶婚分两个阶段或两种方式,第一,望门居制,据说
4、大禹和涂山氏就是这样搞的;第二,居妇家制 。6.父权制: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7. 专偶婚制:专偶婚制就是现代的一个丈夫只有一个妻子而没有妾的形式,我们中国是到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后确定
5、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之后.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是加以明文规定。 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最原始的婚姻制度是我们这些现代人无法想象也无法接受的,从我们的中国的婚姻制度中就可以看出中国人的婚姻观。在没有确立现代一夫一妻制之前,女性是受到歧视与不公平对待的。相对来看,西方的婚姻制度就比较简单。婚姻观也与我们有大大的不同。我们以中世纪为例,由于中世纪受基督教影响较大,我们就说一下基督教下的婚姻制度。1.基督教的婚姻观 早期基督教婚姻观主要体现在圣经中,之后随着基督教国教地位的确立,基督教有了自成体系的教会法。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之外的另一主
6、要的法律体系,在中世纪欧洲社会同样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教会就是通过关于婚姻的理论和教会的婚姻法对世俗婚姻施加权威性影响的。 教会婚姻法的权威地位是逐渐形成的:中世纪初期,教会开始倡导由配偶双方同意的一夫一妻制,10世纪开始颁布有关婚姻契约、通奸、子女身份及继承事务的法令,但这些法令多是劝告性质的。11世纪后期,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教会婚姻家庭法规逐渐取得支配地位。全部家庭关系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法律实践上都要建立在教会法基础上。 但是基督教的婚姻观又是十分矛盾的。当时罗马帝国奴隶主贵族道德沦丧、放荡荒淫。另一方面,基督徒笃信来世,认为通过跟随神的引领可以达到自身的万世不朽,
7、于是“那种在子女身上延续自己生命的古老而朴素的愿望趋于淡漠”,这成为禁欲主义的心理基础。还有中世纪早期一些著名神学家或神父一度热烈鼓吹禁欲主义,他们“以耶稣产生于处女之身”为由, 宣布基督徒没有为诞子而结婚的义务。然而,基督教却不得不面对广大民众普遍结婚的事实,而且若是要求人人独身,人类的繁衍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基督教也并非绝对禁止结婚,在新约约翰福音中也记载过耶稣出席迦拿的婚宴,并给新人祝福显神迹的事情。一方面反对结婚,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结婚,所以基督教的婚姻观十分矛盾。2. 基督教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肯定和推行 基督教会“一夫一妻制”的主张可以从圣经中找到神旨的依据。起初,上帝造了亚当夏娃让二
8、人“生养众多”,而不是一个亚当,多个夏娃。耶稣也说,“太初,创造主造男人又造女人,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两个人成为一体。所以夫妻不再是两个人,而是一体。” 但是,确切地说,一夫一妻制并非基督教会的发明创造,旧约中提到的先知们几乎都是一夫多妻的:以“信心”著称的约伯有两个妻子,所罗门的妻子则多达700人。在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社会,妻子和孩子的数量是衡量男人地位与财富的标志,这种特点在王室和上层贵族中表现的比较明显,不过大多数的男人仍是一夫一妻制,原因并非出自法律规定,而是自身的经济状况只能满足于一个妻子。 这种状况既是对古代社会习俗的继承,也是出于适应中世纪早期社会经济发展和贵族阶级结
9、构特点的实际需要。中世纪早期社会混乱,要想保持自己的社会地位,只能通过在战争中无休止的劫掠和抢夺。再加上这一时期日耳曼社会共分财产习俗的延续,贵族家庭规模的大小变化较快,“家族声望的大小往往以战功和财富来衡量,而不是血统和家族封号”,所以,贵族需要用多娶妻生子来保证他们的人多势众。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状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首先,欧洲社会的大混战基本结束,贵族没有必要再过刀口舔血的日子,剥削地租、扩大耕地面积成为他们聚集财富的首选方式。此时,贵族们最关心的是土地的完整性,由此,他们需要一个合法的男性继承人,若子嗣过多,就会影响到家庭的稳定和财产的完整继承;其次,几个世纪的征战和积累使贵族势
10、力逐渐壮大,他们逐渐认识到血缘和身份的重要性,开始单向追溯父系祖先以彰显其高贵出身。 不可否认,贵族自身阶级的变化是世俗社会采用一夫一妻制的内因,但同样值得肯定的是基督教会在此过程中对一夫一妻制不遗余力的坚持推行。在基督教被立为罗马国教之后,罗马婚姻法受其影响,将重婚定为一种犯罪,变成一种法律问题。“从公元8世纪中期的加洛林王朝起,基督教会开始影响世俗社会的家庭婚姻法,伴随着对婚姻终身束缚性的强调一夫一妻制开始被教会努力推行,从而掀开了西欧婚姻史上的新篇章。”“虔诚者路易” (778840,814-840年在位)正是凭着其检点的行为而赢得这样的美称。路易在他第一任妻子去世后,在唯恐他放弃王位的
11、大臣们的催促下,才有了第二次婚姻。而路易对他第二任妻子的忠贞不渝确实令人感动无论敌人怎么指控、攻击他的妻子,路易依然坚持立她为后,不得不说,这与路易的性格有很大的关系。但起码可以证明当时王室的一种趋势吧,而且,路易之后的多任皇帝都选择一夫一妻制。 总结:中西方的文化有很大差异,人们的认知思想也有很大差异,婚姻观有差异,婚姻制度更有差异。中方的重男轻女是自古流传下来的,中方只有女人需要坚贞不渝,对一个男人由始至终,不然就要遭到社会的唾弃。而西方无论黑暗的中世纪还是近代现代都更主张男女平等,更主张男女都要对一个人忠贞,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历代路易皇帝身上轻易看出。还有,罗马婚姻法在中世纪就将重婚定为一种罪,而中国是到1950年才出台了婚姻法,罗马比我们早了一千多年。所以,在婚姻这一点上,西方的确要比我们做得更好。 (由于我选择的这个话题就是特别混乱、内容较多、版本较多的,所以有说错的地方请大家见谅,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