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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7779398 上传时间:2025-01-1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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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1 目的 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 2   范围 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吊装起重作业管理。 3  定义 本规定所指吊装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中利用起重机械和人力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4   起重机械     4.1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升降机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蓝)等。     4.2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4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4.5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查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6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蓝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5  起重机具 5.1  钢丝绳、吊钩、卡环、滑轮及滑轮组、卸扣、绳卡及卷扬机等起重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5.2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3  起重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维护与保养,如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6 作业人员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7  作业 7.1 吊装技术方案的编制 (1) 设备、材料运输、吊装,凡单件重20t、高10m、长15m以上的应单独编制运输、吊装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2) 编制施工方案时,根据设备或材料的强度、刚度以及施工机具的可能性,选择最有利的受力条件,必要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并进行强度核算,所选用的吊装机具必须保证安全系数。 7.2 技术交底 (3) 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4) 起重吊装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起重机具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技术要求。 (5) 组织检查 (6) 大型吊装工程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检、整改的基础上,报业主、监理公司联合检查。 (7) 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整改。 7.3 吊车司机与吊车 (8) 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能了解所操作吊车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规程以及各种指挥信号,操作时要精力集中。 (9) 吊车司机与指挥人员要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应熟悉所指挥的吊车性能,司机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后方能开始操作。 (10) 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并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明确或错误时,司机应停止操作,待核实后再操作,对指挥人员发出的明显有碍安全的信号,司机有权拒绝执行,以免发生事故。 (11) 新到或新修复的吊车在使用前应根据有关移动式起重机试验规范进行试验和试吊,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12) 各类吊车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不得任意拆除,并应定期进行校验。 (13) 各类吊车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当需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制订安全措施后方可起吊。 (14) 严禁用各种吊车进行斜吊、拉吊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件相连的物体,以免机械载荷过大而造成事故。 (15) 两台吊车抬吊一件重物时,必须统一指挥,两机动作应配合协调,上升或下降速度尽可能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采用吊杆倾角下所允许的重量总和的75%。 (16) 重物悬空未放下前,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7)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18)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19)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0)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21)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2)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3) 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24)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5)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操作。 (26)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禁止操作。 (27)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禁止操作。 (28)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 (29)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禁止操作。 (30)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1)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2)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33)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34)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35)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36)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                                            输 电 线 路 电 压 V(kV)  │ <1     │ 1--35      │ ≥60                                                                          最  小  距  离(m)  │ 1.5     │   3      │0.01(V-50)+3   ━━━━ ━━━━   ━━━━┷━━━┷━ ━━━┷━━ ━━━━━       (37)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7.4 钢丝绳的使用 (38) 选用钢丝绳应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数。 (39) 吊装时钢丝绳应受力均匀,钢丝绳的插接头不宜通过卷筒或滑轮组。 (40) 受力绳索附近处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应设专人监护。 (41) 荷重表面如有棱角、刃面,应在拴系吊索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 吊索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并应对称捆绑牢固,防止偏重或滑脱。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43)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扭结、折弯、压扁、磨损、腐蚀或电弧作用引起的损坏现象。 8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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