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上)
张邦炜 张忞
所谓义冢,简而言之,即掩埋无主尸体或战死军人的公墓。义冢又称义阡,在宋代还有个独特的名称,叫漏泽园。对于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前人语焉不详,近人只是在论述当时的火葬习俗时附带提及。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略加探讨。
一、始于何时
义冢制度始于何时,人们历来看法不一。宋人徐度《却扫编》卷下断言:
漏泽园之法,起于元丰间。
清人顾炎武《日知录》卷15《火葬》则认为:
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
这两种说法虽不无道理,但并不确切。
徐度、顾炎武二人的说法有相同之处,他们都认为漏泽园之法即义冢制度始于宋代。宋代号称“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1]应当承认,两宋王朝为解决贫民死无葬身之所的问题,曾采取措施并费力不小。绍圣年间,苏轼《惠州祭枯骨文》称:
朝廷法令,有掩骼之文;监司举行,无吝财之意。[2]
绍兴年间,监登闻鼓检院范冈上奏说:
国朝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3]
从中不难看出,北宋建立之初就有允许无地贫民死后安葬于官地的规定。同时按照《宋刑统》的有关条文,“因穿地而得死人,其尸不限新旧,不即掩埋,令其暴露”,将受到“徒二年”的惩处。[4]直到南宋中期,《庆元条法事类》卷77《服制门·丧葬》一方面严禁亲死不葬:
诸父母亡,过五年,无故不葬者,杖一百。
另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无偿为贫民提供葬地:
诸客户死,贫无葬地者,许葬系官或本主荒地,官私不得阻障。
这类笼而统之的规定毕竟缺乏可操作性,于是两宋王朝推行义冢制度。但徐度、顾炎武之说并不确切,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可证。
首先,义冢在历史上早已有之,其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东汉。汉安帝时,河南尹周畅“收葬洛阳城旁客死骸骨万余,为立义冢。”[5]建和三年(149)十一月,鉴于“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汉桓帝下诏:
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6]
足见义冢制度绝非始于宋代,尽管与前代相比,两宋的义冢制度较完备。
其次,就宋代来说,义冢既不起于元丰,也不起于蔡京,早在北宋初期已有其雏形。其史实依据,下面将陈述。
二、发展过程
两宋的义冢制度有一个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草创阶段:北宋初年至元丰二年(1079)。北宋初期已有义冢的雏形,前面所引苏轼的文章、范冈的奏疏,即是其明证。至于宋真宗曾推行义冢制度,更是证据确凿。据《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记载:
天禧中,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
其经费来自左藏库,后因财政方面的缘故,“臣僚奏请裁减,事遂不行”,[7]以致“死者暴露于道,见者闵伤。”[8]嘉祐七年(1062)二月,宋仁宗诏:
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民之不能葬者。[9]
经费从哪里来,是否仍然来自左藏库?墓地是固定的,还是具有临时性?这些都不得而知。
当时,开封以外,有的地方也曾推行义冢制度,河东路就是个突出的例子。宋仁宗时,并州(治今山西太原)知州韩琦建立义冢,目的在于改变火葬习俗。其继任者继续执行“官营墓域使葬”的措施。如庞籍免除了义冢的地税,孙贲责成三所寺庙持义冢并为此而“岁度一僧”。[10]但是“人遂以焚尸为耻”之说并不可信,还是“弊(应作美)俗如故”[11]这一说法比较接近事实。此外,熙宁二年(1069),苏轼在知徐州任上,著《徐州祭枯骨文》:
嗟尔亡者,昔惟何人,兵耶氓耶,谁其子孙,虽不可知,孰非吾民,暴骨累累,见之酸辛,为卜广宅,陶穴宽温,相从归安,各反其真。[12]
显而易见,徐州这时有义冢。
义冢制度在这个时期,处于草创阶段,经费来源不落实,制度又不健全,问题不时出现。如熙宁七年(1074),汉州(治今四川广汉)“灾伤户绝之家有骨骸未葬者三十四户、九十八人。”问题居然拖延五年之久,到元丰二年二月,朝廷才批准了成都府路监司提出的方案:“人给钱二千收瘗,鬻绝户田宅以偿官。”[13]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治标不治本,无法解决百姓死无葬身之所的问题。
(二)形成阶段:元丰二年至崇宁三年(1104)。元丰二年二月,开封府界提举常平等事陈向在陈留(今河南开封东南),亲眼看到“积骸蔽野,皆贫无以葬者委骨于此。”他“恻然哀之,明日具以所见闻,请斥官地数顷葬之。”朝廷“即日报可”。[14]宋神宗为此专门下诏:
开封府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负久暴露。其令遂县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葬。无主者,官为瘗之。民愿得钱贷之。每丧毋过二千,勿收息。
并且授权陈向“主其事”。[15]陈向建议采取两条措施:第一,在经费上,“以户绝动用钱,经瘗埋之费”;第二,在管理上,“选募僧守护,量立恩例。”所谓“恩例”其具体内容为:
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16]
宋神宗一概予以批准。“紫衣”是指紫色袈裟,僧人赐紫始于武则天时。陈向赓即做了两件事:首先,建立义冢,“凡得遗骸八万余,每三十为坎,皆沟洫,什伍为曹,序有表,总有图”;其次,确定主管,“规其地之一隅,以为佛寺,岁轮僧寺之徒一人,使掌其籍焉。”[17]可见,寺院不仅主持火葬,而且主办土葬,朝廷还依靠他们推行以改变火葬习俗为目的的义冢制度。
陈向推行义冢制度,堪称尽心竭力。当时人沈括称赞他:
能推朝廷之惠,及于朽骨。 [18]
对此,《宋史》卷15《神宗本纪二》有记载:
诏给地葬畿内寄菆之丧,无所归者官瘗之。
鉴于此前已有义冢,《宋史》并没有像徐度那样把这件事作为宋代漏泽园之法的开端。徐度格外强调陈向的政绩,那是由于他是陈向的外孙。其实,这时尚无漏泽园这个名词。何况义冢制度尽管比从前具体,但仅限于开封府界,并未颁行于各地。
宋神宗关于义冢制度的诏令虽然不曾要求各地一律加以执行,但地方官员参照执行者有之。如元丰四年(1081),徐州(今属江苏)知州孙某“遣校吏,拾野中遗骸,得一百八十余躯,葬于城南官之废地,为之祭告而后掩焉”;[19]绍圣二年(1095),惠州(今属广东)建立义冢,苏轼作《葬枯骨铭》,并留下嘱托:
后有君子,无废此心,陵谷变迁,复棺衾之。[20]
此外,像宋哲宗时,李昭玘在潞州(治今山西长治)通判任上,鉴于“潞民死多不葬”,他“斥官地,画兆竁,具棺衾,作文风晓之。”[21]此文题为《潞州戒焚死榜》,至今仍保存在《乐静集》中。[22]宋徽宗即位之初,孙贲在河东转运使任上,要求地方官吏“常加禁约,无废前规。”[23]所谓前规,是指韩琦当年建立义冢时所拟定的规矩。
陈向离任后,开封府界推行义冢制度的情况不详。根据有关记载,河东路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义冢建立在城市附近,只能解决城内及城郊的问题,而“僻小州军、穷乡远道之民未举葬者,势不能相及”;二是即使城内及城郊,“官围地有限,葬且无余”,而“肯于官围地杂葬者多”,[24]需要与可能的矛盾相当尖锐。这两大问题有带普遍性。
还应当看到,义冢制度建立容易坚持难。孙贲要求河东路官吏“无废前规”,即是这里难于坚持的反映。无怪乎在经历了宋哲宗统治时期之后,到宋徽宗时又不得不“推广先志”。
(三)健全阶段:崇宁三年至北宋末年。《宋会要》食货68之130记载,崇宁三年二月三日,中书言:
州县有贫无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伤恻。昨元丰中,神宗皇帝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今欲推广先志。
建议“择高旷不毛之地,置漏泽园”,得到宋徽宗认可。二月四日,中书就健全漏泽园制度,提出具体建议。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加强管理:“诸以漏泽园葬瘗,县及园各置衅籍,令厅置柜封锁。令佐赞移,以图籍交授;监司巡历,取图籍点检。”第二,统一规格:“应葬者,人给地八尺,方砖二口,以刻元寄所在及月日、姓名。”“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指占葬地,给地九尺。”第三,允许移葬,今后亲属“乞改葬者,官为开葬,验籍给付。”第四,妥善保护:“无故若放牧,悉不得入。”第五,方便祭祀:“量置屋以为祭奠之所,听亲属享祭追荐。”宋徽宗当即予以批准,“并著为令”。此外,还责成各路提举常平主管其事。因此,后来朱熹说:
崇宁之制,凡安济坊、漏泽园之政,皆领属常平使者。[25]
安济坊是给贫病者以医药之处。
对于这件事,《宋史》卷30《徽宗本纪一》有记载:崇年三年二月“丁未(即三日),置漏泽园。”李埴《十朝纲要》、王称《东都事略》、陈均《编年备要》诸书都有此记载,只是《十朝纲要》将此事系于戊申即四日。两种系日,都有道理。当时蔡京独相,因而顾炎武认为:“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此说之不妥,清代史家赵翼《陔余丛考》卷27《养济院·育婴堂·义冢地》指出:
义冢之法,蔡京前已有之。
蔡京“踵其法”,只不过替它取了个新名称。据《汉书》卷64上《吾丘寿王传》记载,汉武帝时,光禄大夫侍中吾丘寿王称赞西周“德泽,上昭天,下漏泉。”颜师古注曰:“漏,言润泽下沾,如屋之漏。”漏泽园即取名于此。
不过也应当承认,与元丰旧法相比,崇宁新法确有发展。不仅规章制度更完备,而且前者仅适用于开封府属,后者则通行全国各地。宋徽宗当时便“立法,郡县官违戾者、驰慢者、失检察者皆置之法。”[26]接着又专门下诏,要求“监司守令奉行无忽”。[27]诏令下达后,各地相继建立漏泽园。如明州(治今浙江宁波)虽远离京城,但闻风而动,所属鄞县、奉化、慈溪、定海、象山、昌国六县当即设置漏泽园。潭州(治今湖南长沙)也曾在“崇宁间,推行漏泽园,埋瘗无主死人。”[28]靖康元年(1126),蔡京贬死潭州,即“藳葬于漏泽园。” [29]但是,北宋晚期在推行漏泽园制度的过程中,弊病甚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弄虚作假。朝廷规定守园僧人“以所葬多为最,得度牒及紫衣”,守园僧人当中“遂有析骸以应数者”,[30]以便冒领“恩例”。更有甚者,某些地方官吏居然“责保正长以无病及已葬人充”。葬了又葬,问题不大;无病便葬,即是活埋。如此草菅人命,一经发现,按照法令,仅“杖一百”。[31]惩罚这样轻,歪风怎能纠正?
二是敷衍塞责。按照规定,“凡漏泽园收瘗遗骸,并深三尺。”某些地方官吏应付差事,“或不及三尺而致暴露者”,葬了等于不葬。对于这种做法,尽管朝廷一再下令指责“但为文具,未尽加法”,要求“监司觉察,按劾以闻”,[32]可是收效甚微。
三是胡乱开支。漏泽园制度作为一项扶贫措施,理当精打细算。然而某些地方官吏“奉行颇过”,[33]在“葬日及岁时,设斋醮,置吏卒护视”,以致“常平所入,殆不能支。”[34]宋徽宗为此在宣和二年(1120)六月,下诏纠偏:
漏泽园除葬埋依见行条法外,应资给者斋醮等事悉罢。[35]
连“资给”亦“悉罢”,漏泽园不免名存实亡。
四是园地丧失。宋金开战以后,此事更是无人过问,“漏泽园地多为豪猾请佃”,以致“已死者衔发掘之悲,而后死者失掩埋之所。”[36]《(嘉泰)会稽志》卷13《漏泽园》称:
自军兴多故,遂益驰。
《咸淳临安志》卷88《恤民·漏泽园》云:
其在临安府者,中更多故,率为官私占佃。
(载漆侠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下)
张邦炜 张忞
(四)恢复阶段:南宋时期。《(嘉泰)会稽志》卷13《漏泽园》称:
中兴以来,郡县或自以为意,广朝廷惠泽。
南宋建立之初,百废待兴,恢复漏泽园不是朝廷的统一部署,而是某些官员的个别行动。如越州(治今浙江绍兴),知州翟汝文于建炎年间,“收四郊暴骨,葬园中。”[37]翟汝文离任后,通判朱璞在绍兴元年(1131),又责成附郭会稽、山阴两县县尉,“各于城外踏逐空闲官地”,[38]拓展漏泽园,并加强管理。又如建康府(治今江苏南京),兵火之余,“阡陌沟渠,暴骨皆充斥。”绍兴元年九月,宋高宗诏:
凡虏所破州县,暴骨之未敛者,官募僧道收瘗。
此诏虽属一般号召,但知府叶梦得趁机多方筹措经费,得“谷四百斛、钱三百万”,[39]在当年十二月,将近八万具枯骨,分别埋葬于四门之外的八所义冢。
就整个南宋统治区来说,当时仍然是:
死者未有处,往往散瘗道侧,实为可悯。
尚书户部员外郎边知白上奏请求“首自临安府及诸郡,凡漏泽园,悉使收还,以葬死而无归者。” [40]宋高宗采纳建议,于绍兴十四年十二月诏:
临安府及诸郡复置漏泽园。[41]
因此,《宋史》卷30《高宗本纪七》把这件事作为南宋恢复漏泽园制度的标志。此诏下达之后,各地进展迟缓,有的“未曾措置”,有的“尚未就绪”。[42]绍兴十六年十一月,宋高宗又向宰执大臣强调:“漏泽园未行,宜令条具增入。”[43]在朝廷的一再催促下,各地的漏泽园得以陆续恢复和增设。现将现存宋元方志提供的有关情况,列表如下。
府州县
名称
地点
规模
创建时间
创建官员
主持者
资料来源
临
安
府
钱塘县
漏泽园
惠民乡
二所,各40余亩
绍兴十年十二月
憎人
《淳祐临安志》卷7
仁和县
同上
芳林乡
70余亩
同上
同上
同上
余杭县
同上
县东七里
安乐乡南
渠河之南
《咸淳临安志》卷88
临安县
同上
县西三里
同上
于潜县
同上
县南四里
同上
富阳县
同上
在后岭,去县一里半
同上
盐官县
同上
县西三里
同上
昌化县
同上
县西三里
同上
建
康
府
府治
西门义冢
清凉寺南,茶山下
二所,后增广30余亩
绍兴元年创建,开庆年间增广
叶梦得创建,马光祖增广
清凉寺僧
《景定建康志》卷43、《至正金新志》卷12下
同上
北门义冢
张王庙西北,麟蛇山下
二所
同上
同上
永庆寺
同上
同上
南门义冢
官道西,越台下
同上
同上
同上
宋兴寺僧
同上
同上
东门义冢
官道北,齐安寺西
同上
同上
同上
半山寺僧
同上
同上
南义阡
南门外
嘉定八年
真德秀
珠胜寺僧行
同上
同上
北义阡
北门外
同上
同上
赵武庙道士
同上
同上
覆舟山下义冢
覆舟山下龙光寺侧
端平三年
陈韦华
僧人
同上
溧水县
漏泽园
南门外,华胜寺前
绍兴年间
《至正金陵志》卷12下
同上
同上
东门外,居养院东
同上
同上
绍
兴
府
府治
漏泽园
城南七里
建炎年间
翟汝文
《嘉泰会稽志》卷13
同上
义冢
分稽县镇坞
40亩
绍熙五年
李大性
同上
同上
同上
山阴县洄涌塘旁
10余亩
同上
同上
同上
明
州
鄞县
漏泽园
城南柳亭院
崇年三年
僧人
《宝庆四明志》卷3
奉化县
同上
县北十里
崇宁四年
同上书卷14
慈溪县
同上
县西南三里
崇宁三年
同上书卷16
定海县
同上
县西一里余
同上
同上书卷18
昌国县
同上
县北一里
同上
同上书卷20
象山县
同上
县东北三里
同上
同上书卷21
嘉
兴
府
海盐县
丛冢
县东南三十六里汤山
绍熙年间
李直养
《至元嘉禾志》卷13
江
江
府
常熟县
漏泽园
县北宣化门外
嘉熙元年
王火仑
《琴川志卷1》
同上
义阡
宣化门外明府塘桥北
同上
鄂
州
武昌县
漏泽园
城西寒溪之侧
《寿昌乘》
兴
华
军
仙游县
义冢
县西北一里弥陀庵侧
吕祖平创建,翁永年重修
《仙溪志》卷3
应当说明,宋元方志阙佚太多,所提供的资料并不全面。仅就其所涉及的府州而言,如杨沂中在临安府创建的愍忠资福普向院,“专充殿前诸军功德,及为诸军瘗所”,[44]便具有义冢的性质。临安府分别在淳熙元年(1174)八月、九月,于北上门外杨桥东、东青门外驹子院设立的漏泽园,更是典型的义冢。据吴自牧《梦粱录》卷18《恩霈军民》记载,钱塘、仁和“两县置漏泽园一十二所,寺庵寄留槥椟无主者,或暴露遗骸,俱瘗其中。”此外,如平江府广济禅院僧人开赵在淳熙年间,“买山立义坟,埋瘗西北人”,后来由官府接管,称“义冢”。[45]至于现存宋元方志未涉及府州,当然也有义冢。如淳熙四年六月,江州(治今江西九江)都统皇甫倜经朝廷批准,“于江州福星门外,收买空闲田段,将所部诸军亡殁之人,就彼埋瘗。”[46]宋理宗时,真德秀在知潭州任上,“立两义歼”;[47]魏了翁在知泸州(今属四川)会上,“创义冢”。[48]还应当指出,某些大家族也曾建立义冢。如被誉为“义门”的浦江(今属浙江)郑氏,其族规《郑氏规范》称:
立义冢一所,乡邻死亡,委无子孙者,给椟埋之。
南宋义冢虽多,但有的明显地具有临时性。如绍熙年间,海盐(浙江今县)知县李直养“以溺海之尸随潮而上,遂至沙迹,尽为犬乌所啮,因置丛冢,收瘗焉”。[49]建立后,大致即无人过问。某些义冢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如钱塘、仁和两县的漏泽园既有祭祀之所:“置屋以为春秋祭奠,听其亲属享祀”;又有管理人员:“官府委德行僧二员主管,月给各支掌平钱五贯,米一石”;还有奖赏措施:“瘗及二百人,官府察明申朝家,给赐紫衣师号赏之。” [50]又如真德秀嘉定八年(1215)在江南东路转运副使任上,于建康府创建的南北义阡,做到了四个明确,即经费来源明确:“每月本司(即转运使司)支钱叁贯、米壹石”;主管部门明确:“两阡并委运管提督”;工作人员明确:“差拨僧道专一在各处看管、埋瘗”;埋葬规格明确“以一丈界为一眼,令深五尺。”[51]即令如此,义冢仍然难以持久。问题主要有下面三个方面。
一是百姓耻葬义冢。其缘故是不愿与囚犯埋葬在一起,王爚指出:常熟县“虽见有丛冢,又以囚死或客死者埋瘗其中,故吾民耻列于此。”[52]
二是官吏“行之不力”。[53]宋徽宗统治期间义冢的种种弊病,南宋时期没有一项不存在。一言以蔽之:“州县奉行灭裂,所属监司全不按举”,以致“纲维无人,率是具文”,[54]义冢制度形同虚设。如常熟县“旧有义阡凡数处,岁久堙废,无从修复。”[55]又如建康府的四门义冢,叶梦得在绍兴年间创建时颇具规模,此后“垣墙弗设,牛羊践之,土浅骨暴,过者颡泚。”马光祖“恻然动心”,[56]在开庆年间加以重建并增广,但后来又遭到破坏,直至废弃。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12下《古迹志·陵墓》称:四门义冢“今废”。
三是无法满足需要。如建康义冢“暴骨如莽,后殡者多发前冢,充枯骼而纳新棺。” [57]其他不少地方,情况与此相似,以致“已死者衔发掘之悲,后死者失掩埋之所。” [58]看来,在土地问题上不仅生者与死者矛盾尖锐,而且先死者与后死者亦争夺激烈。
上述三个问题,以义冢供不应求最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真德秀在创建建康府南北义阡时,订下一条规矩:
义阡葬地已遍满,即由本司支钱,取掘焚化。有子孙亲属者,令其自行举化。[59]
与真德秀“地满之日,支钱焚化”[60]的办法相比,浙东提举常平李大性的做法要主动些。他在绍熙五年(1194)设置绍兴府义冢时,公开宣布:
其有徇浮图火化者,助之缗钱,姑从其私。[61]
更有甚者,隆兴二年(1164)十二月,宋金战事虽然告一段落,遗留尸体问题尚未解决,宋孝宗只得临时决定采取土葬与火葬并行的措施:
曾经残破州县、战阵去处,见有遗骸,令帅漕司召人埋瘗或焚化。[62]
其实应当更彻底,干脆废止漏泽园,普遍建立化人亭。可惜这是今人的设想,当时根本不可能。
三、如何评价
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发展道路曲折,往往废了又建、建了又废,在推行过程中弊端甚多。这些弊端表明,制度即便不错,如果官吏腐败,势必变形走样,以致问题成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项制度本身究竟如何?早在北宋晚年,人们便褒贬不一。褒之者说:
(蔡京)当轴时,建居养、安济、漏济,贫有养、病有医、死有葬。[63]
贬之者则以当时的民谚为代表:
不养健儿,却养乞儿;不管活人,只管死尸。[64]
前半句针对以养孤老的居养院和以养贫病的安济坊,没有多少道理;后半句针对以瘗死者的漏泽园,含义相当深刻。在他们看来,漏泽园只顾死者的埋葬处所,不顾生者的生存状况,这项“不管活人,只管死尸”的制度本身就有问题。
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以实现百姓死有葬身之所为具体目标,褒之者着眼于此,将它视为“惠政”。然而义冢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而是两宋统治者厉行火葬之禁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两宋统治者视火葬美俗为洪水猛兽,采取三管齐下的措施,力图革除而后快。[65]他们一面重建纲纪伦常,大力宣扬什么“葬者,藏也”一类的传统观念;一面实行火葬之禁,再三颁布法令,声称将“裁之以法”;一面着手解决葬地,允许贫民死后安葬于荒地,并建立义冢即漏泽园制度。显而易见,义冢制度以革除火葬美俗为最终目的,并不值得肯定。
两宋推行义冢制度,费力不小,收效甚微,与官吏腐败固然关系极大,但问题的症结在于“地窄人多,不能遍葬。”[66]当时人口大幅度增长,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深化,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尖锐,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突出。两宋统治者拒不面对这一现实,硬要全面推行土葬,当时人批评他们“不管活人,只管死尸”,可谓入木三分。北宋高官陈向、南宋要员叶梦得一次安葬尸体均多达8万左右,以每尸占地见方一丈、每亩年产粮食一石、每人日食粮食一升计算,安葬8万人,占地1300余亩,等于每年粮食减产1300多石,白白夺走了至少13万人一天的口粮。仅此一例,即可说明,建立义冢,推行土葬,实在是毫无意义的巨大浪费。南宋人俞文豹说得对:“今京城内外,物故者日以百计。若非火化,何所葬埋?” [67]安置死者的根本出路在于火葬。
注 释
[1][35]脱脱等:《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
[2]苏轼:《东坡七集·东坡后集》卷16《惠州祭枯骨文》。《四部备要》本。
[3][41][43]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7绍兴二十七年九月癸酉;卷152绍兴十四年十二月己卯;卷155绍兴十六年十一月辛未。《国学基本丛书》本。
[4]窦仪等:《宋刑统》卷18《贼盗律·残害死尸》。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
[5]干宝:《搜神记》卷11。《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范晔:《后汉书》卷7《桓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点校本。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7元丰二年三月辛未。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
[8]韩琦:《韩魏公集》卷14《家传》。《国学基本丛书》本。
[9][21][48]《宋史》卷12《仁宗本纪四》;卷347《李昭玘传》;卷437《魏了翁传》。
[10]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中编卷48《韩忠献公琦行状(李清臣)》。《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2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42。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12]《东坡七集·东坡集》卷34《徐州祭枯骨文》。
[13][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6元丰二年二月甲寅;卷297元丰二年三月辛未。
[14][18]沈括:《长兴集》卷18《故朝散大夫知楚州陈君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6][28][31][32][34][36][38][40][42][54][58][62]《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28;食货68之141;食货68之131;食货68之132;食货68之136;食货68之140;食货68之138;食货68之140-141;食货68之142;食货68之143;食货60之9;食货68之125-126。
[17]徐度:《却扫编》卷下。《学津讨原》本。
[19][22]李昭玘:《乐静集》卷6《葬遗骸记》;卷8《潞州戒焚死榜》。《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0]《东坡七集·东坡续集》卷10《葬枯骨铭》。
[24]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16《风俗》“宋哲宗时,毕仲游乞理会河东土俗埋葬劄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
[25]朱熹:《朱文公文集》卷79《江西运司养济院记》。《四部备要》本。
[26][30][33][37][61]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13《漏泽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7]罗濬:《宝庆四明志》卷3《城郭·漏泽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53][63]周煇:《清波杂志》卷2《青布条》;卷12《火葬》;卷2《蔡京东明谶》。中华书局1995年校注本。
[39][51][56][57][59]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43《风土志二·义冢》。《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4]周密:《武林旧事》卷5《湖山胜概》。《丛书集成》初编本。
[45][46]《宋会要辑稿》食货60之16。
[47]刘克庄:《后村集》卷50《真公行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9]徐硕:《至元嘉禾志》卷13《冢墓》。《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0]吴自牧:《梦粱录》卷18《恩霈军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点校本。
[52][55]卢镇:《重修琴川志》卷1《叙县·义阡》。《宛委别藏》本。
[60]张铉:《至大金陵新志》卷12下《古迹志·陵墓》。《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4]陆游:《老学庵笔记》卷2。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
[65]笔者另有《两宋火葬何以蔚然成风》一文予以论述,载《四川大学师范学报》1995年第3期。
[66]顾炎武:《日知录》卷15《火葬》。《万有文库》本。
[67]俞文豹:《吹剑录全编》四录。古典文学出版社1958年点校本。(载漆侠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