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中心XX县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
2、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XX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并对派出机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竣工规划核实程序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附属绿化和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
3、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查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由市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备注栏说明完成情况。对建(构)筑物的体量、尺寸、功能、位置、外形、色彩及附属绿化工程等不符合审批要求和改变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规划确定的布局、建筑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等行为,虽构成违法建设,但已依法处理完毕; (五)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未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条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本规定第七条备齐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窗口审核申报资
4、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 (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竣工规划核实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将报核材料送达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规划监管科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的图纸及经市规划局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进行全面比较、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及市违法违章认定中心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勘察,按照本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国土现场核实记录表。 (三)核发。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将核实情况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
5、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领取;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书面告知理由,并及时转入市违法违章认定中心按有关法律、规章予以处理。属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第七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要求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一)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此表格可在九江建设网上下载) (二)由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经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文本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复
6、印件(未注明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须有市规划局出具的说明函),经批准的建筑或市政工程施工图(注明“与市规划局批准施工图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原件;如有违法建设情况,需提供处罚凭证;分期项目须有市规划局出具的分期实施批复函; (三)由国土部门年检及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市规划局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五)由市园林局批准的绿化设计平面图及施工图; (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
7、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放线定位图和测量成果表。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退让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建筑间距、出入口、停车位置; 2、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体图应当包括: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标高,建筑物立面彩色照片等; 3、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用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含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构筑物的总建筑
8、面积、绿地总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道路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 4、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1、市政管线工程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2、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3、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的名称、
9、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1、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2、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3、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4、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
10、等。 (四)属于市政园林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范围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构)筑物、道路及标高、绿化类型、各类管线平面位置、规格、标高,出入口和停车位置等,范围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2、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和标高等; 3、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建设用地面积、各配套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各类管线长度、规格、管顶(底)标高等。 第三章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第九条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
1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信报箱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
12、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其他规划要求。 (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用地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2、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
13、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3、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条本规定中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及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在此之前未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项目须由市规划局出具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说明函。 第十一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
14、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在竣工规划核实时,轴线尺寸在与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基本相符的前提下(不含粉刷层、外墙贴面及外挂、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原因),规划核实面积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15、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理后经规划认定尚可保留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由市规划局核定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总体容量,测绘单位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
16、四条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局认定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根据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日照、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程度,若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市规划局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无影响的,且没有其他
17、违法建设情形的,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一律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如超出高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竣工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予房屋登记。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
18、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市建设规划局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XX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测绘单位如有违法提供虚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对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12页 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