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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国际商法》第三章-代理法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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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商,法,1,2,第三章代理法,学习目标,1.,掌握代理的内、外部关系,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2.,理解代理的特征,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无效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3.,了解代理和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代理的国际立法和中国的代理法。,学习建议,1.,注重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练习起草和审查国际商事代理合同;,2.,可查阅,对外贸易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学习。,3,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和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做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代理人(受托人)、第三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授权,代理行为,法律后果,4,二、代理的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1,、大陆法系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2,、英美法系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三)代理人需自己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5,三、有关代理的国际立法,为了统一代理法规范,适应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上做了以下有益的尝试:,(一),代理统一法公约,和,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二),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6,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终止与无效,一、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的规定,1.,法定代理,2.,意定代理,(二)英美法的规定,1.,明示的授权,2.,默示的授权,3.,客观必需的代理权,4.,追认,的代理,(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代理权的授予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7,思考案例,3.1,:,A,公司授权,B,公司自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发生了战争,在无法与,A,公司联系的情况下,,B,公司将该批货物出售,将货款以,A,的名义存入银行。战争结束后,皮货的价格飚升,,A,公司指控,B,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构成了侵权。请思考:,B,公司是否可以以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进行抗辩?,8,二、代理权的终止,(一)代理权终止的原因,1.,依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权(意定终止),协议终止,期满终止,单方面撤回代理权,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法定终止),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及例外,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9,(二)代理权终止的效力,1.,代理权终止的,内部效力,终止后,代理人仍从事代理活动则属于无权代理。但一些大陆法国家为了充分保护代理人的利益,在法律中作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对代理人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誉,有权请求本人给予补偿。,2.,代理权终止的,外部效力,终止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否则对本人仍有约束力。,10,三、无效代理,代理是否有效,可以根据以下条件判别:,(一)代理事项和代理行为必须合法,代理人知道本人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本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代理人和本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本人的利益,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无效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11,(二)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活动,属于,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大陆法的规定(,2,)英美法的原则规定,12,(,1,)大陆法的规定:,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处理办法:本人予以,追认,或者第三人行驶,撤销,权。,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得到本人追认,也没有被第三人撤销,此时,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善意,”,。,至于承担何种责任,德国、日本主张的,选择责任,,法国、瑞士民法典主张的,赔偿责任,。,13,(,2,)英美法的原则规定:,英美法把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此时第三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害。,但是如果由于本人的指示含糊不清等造成的,代理人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明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而为的,则代理人也可以不承担责任。,14,【,思考案例,3.2】,甲长期担任中国,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客户遍及世界。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遂于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德国,B,公司处骗得货物后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请思考:(,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又应承担什么责任?,15,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却是,有效代理,。,(,1,)概念: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的关系,使善意第三人误以为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2,)立法意图: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所以规定由本人承担与有效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3,)立法例:我国,合同法,第,49,条,16,(,4,)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相对人客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5,)表见代理主要表现形态:,授权表示型,授权不明型,权限延续型,2025/1/16 周四,17,18,【,思考案例,3.3】,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以下简称家俱公司)与我国广东某商城有多次业务往来。在,2004,年,3,月双方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家俱公司经理对商城说,以后业务均由其业务员阮某代理。之后,家俱公司每次与商城签订合同,都是由阮某带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办理。,2006,年,2,月,阮某又与商城签订购销合同,总价款,120,万元,,30,日内交货,预付款,40,万元。商城在阮某出具的加盖了家俱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签字盖章。后商城未收到货,才查知阮某早在,2005,年,12,月被解职。商城让家俱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请思考:本案中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为什么?,19,第三节代理的内外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主要体现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勤勉、谨慎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3.,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亲自完成代理行为,4.,代理人应保守秘密,5.,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20,(二)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费用,3.,提供资料和信息,4.,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账目,21,二、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代理行为产生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本人享有和承担。但如果是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或英美法中的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那时究竟应该由谁对合同负责?这个问题在外贸业务中时有发生,大陆法和英美法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22,(一)大陆法的处理,直接代理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由本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间接代理时: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将被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对此合同负责。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而要,经过两项合同,才能取得或主张合同的权利。,23,【,思考案例,3.4】,广州某电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向日本株式会社(下称日方)定购彩色显像管,10,万套。但电子公司没有进口权和进口批文,于是与广州某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外贸公司代理电子公司进口这批显像管。电子公司购货款先付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将货物交给电子公司后获得一定数额的代理费。在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方签订了购货合同之后,电子公司却因无法在国内落实封装厂家,提出终止代理合同,外贸公司便通知日方终止进口合同,日方因此提出索赔。外贸公司认为自己是代理电子公司进口,且订货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电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拒绝赔付。电子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日方并未订立订货合同,因而没有赔付日方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24,【,思考案例,】,日本株式会社下单广州某外贸公司购买,10,万套中国产液晶屏,外贸公司在国内通过电子商务网站找到重庆某公司为供货商。由外贸公司和重庆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出口合同。合同约定:外贸公司代理重庆公司出口这批液晶屏。重庆公司,1,个月内交货,交货,3,个月后由外贸公司将代理费扣除后将货款结算给重庆公司。随后,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中供货方为外贸公司。两份合同签订后,重庆公司却因生产原因无法供货,提出终止代理合同,外贸公司便通知日方终止进口合同,日方因此提出索赔。外贸公司认为自己是代理重庆公司出口,且供货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重庆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拒绝赔付。重庆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日方并未订立供货合同,因而没有赔付日方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25,(二)英美法的处理,显名代理:本人直接对代理结果负责。,隐名代理:仍然是本人直接对代理结果负责。,上述两种情况类似于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原则上规定应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本人或第三人认为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对自己更为有利时,英美法有两种做法:(,1,)本人有,“,介入权,”,(,2,)第三人有,“,选择权,”,。,26,【,思考案例,】,美国某公司下单香港某公司购买,8,万双套运动鞋,香港公司找到福建某公司为供货商。由香港公司和福建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出口合同。合同约定:香港公司代理福建公司出口这批运动鞋,合同适用香港法。福建公司,1,个月内交货,交货,3,个月后由香港公司将佣金扣除后将货款结算给福建公司。随后,香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美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中供货方为香港公司。后福建公司依约供货,鞋到美国后经检查品质不合格被美方拒收并向香港公司提出索赔。香港公司认为自己是代理福建公司出口,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失应当由福建公司直接承担,故拒绝赔付。福建公司则认为自己与美方并未订立供货合同,因而没有赔付美方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27,第四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一、我国的代理法,我国的代理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及,合同法,调整。,(一),1986,年,民法通则,第,4,章第,2,节规定了传统的直接代理制度。但是中国外贸代理中大量的间接代理。,(二),1991,年,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设置了三种类型的代理,含直接和间接代理。但与民通冲突。,28,(三),1994,年,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外贸经营资格许可制和委托制,内含了直接代理和两种间接代理。但是该法仍与,民法通则,有冲突。,2001,年我国正式入世,把外贸经营权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外贸经营权门槛被撤除。,(四),1999,年的,合同法,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丰富了代理的类型,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司法实践具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29,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明显,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制度。,(一)外贸代理制的概念,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作为国内其他有外贸经营权或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委托人)的代理人,并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代理进出口业务,所产生的合同责任由代理人直接承担,第三人和委托人均不得向对方直接主张权利和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责任的代理制度。,(实际是间接代理,但合同法后生效后这一点已经被修改),30,(二)外贸代理的特征,1,、外贸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2,、合同责任首先由外贸企业承担。国内企业或外商违约,致使外贸企业不能履行合同,外贸企业应对外商或国内企业承担违约责任。,3,、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合同的最终责任由委托人承担。,31,思考案例,3.51996,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物。,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货到后,,R,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向,A,公司寄发质量检验报告,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应由,L,厂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1998,年,2,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1998,年,8,月,仲裁庭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请思考:(,1,)本案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与一般的民事代理有什么不同?(,2,)如按照当时的中国法,本案应如何处理?,32,(三)外贸代理合同的内容,外贸代理合同是确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事项,如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2,)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3,)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费用;,(,4,)委托手续费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享规定;,(,5,)争议的解决;,(,6,)委托协议期限;,(,7,)其他。,实训作业:,参照本章思考案例,3.4,,查询课外资料,草拟电子公司与外贸公司间的代理合同。,33,(四)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99,年,合同法,在第,21,章委托合同中第,402,条、第,403,条借鉴国外的代理制度中的隐名代理、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和间接代理作了具体规定。自该法实施起,外贸代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外贸代理应以该法为依据。,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该法第,402,条对外贸公司有很大意义。,2.,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该法第,403,条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美法中有关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的法律制度。,3.,第,22,章行纪合同规定。代理人以行纪(间接代理)的身份订立合同,则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就只在他与第三人之间生效,并且一般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这其实就是大陆法系间接代理。,2025/1/16 周四,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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