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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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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村(居)民在计划生育事务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标。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大力开展优生优育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综合避孕率达标,杜绝违法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五条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主,村(居)民代表、协会中心户和会员积极配合,广大育龄群众主动参与的工作网络,做到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群众满意。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规范村(居)民的婚育行为。 2、适时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以“优生、优育、查病、治病”为主的生殖健康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抓好宣传教育。 3、与村(居)民签定并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推行村务公开,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4、倡导生育文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七条村(居)民代表大会职责 1、听取和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2、依法监督评议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3、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书。 4、变更或撤销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条八条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带领群众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引导群众开展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 2、协助村(居)委会在广大育龄群众中开展生产、生育、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 3、参与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督促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4、在村(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履行计生合同。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凡居住在本村(社区)或在本村(社区)拥有户口、或房产、或土地租用权,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均为本村(社区)育龄群众。 第十条育龄群众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 2、享有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期保健、药具随访服务、定期参加“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3、享有参加村人口学校或其他形式学习、培训的权利。 4、享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计划生育建议和批评,对村(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育龄群众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自觉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如出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并及时终止妊娠。 3、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自觉接受村(居)委会组织的“孕(环)情监测”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村人口学校 的学习培训。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6、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村民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生育文明观念,破除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旧的婚育观念。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禁止违法生育。生育必须持证,新婚夫妻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要经个人申请、街镇计生办审核,报区计生委审批等程序,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十四条提倡和鼓励当年生育对象选择落实一项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其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的村民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外出30天以上时,应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期间,坚持每半年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现居住(从业)地县(市)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监测”证明或回村参加“孕(环)情监测”。 第十七条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成年流入人口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其婚育情况,并督促其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八条对外租赁房屋时,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责任书,监督租房者实行计划生育。发现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应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不收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不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有指标待孕或有疾病需要取环时,应先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街镇计生办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管理与服务制度。形成“街(镇)指导、村(社区)为主、协会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村(社区)成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村(居)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计生的副主任、妇女主任和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长任副组长,计生协会会员,村(社区)医务室医生为成员。 第二十二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主任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规范村级管理行为和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计生工作报告会,报告上年度生育情况、节育情况、奖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请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每月召开一次计生例会,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和村(社区)计生服务室的职能作用,向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适用的术后、孕期随访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和生产、生活服务。 第六章奖励与制约 第二十六条奖励 1、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日起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省《条例》、市《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奖励政策,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计划生育户确有困难,村委会可以在民政优抚、上学、就医等方面酌情给予照顾。 3、计划生育户务工经商的,可以优先、优惠办理各种证照。调整种养结构的,可以优先享受村(居)委会提供种子、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并可以优先进镇、村企业务工。 第二十七条育龄群众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的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违法生育的,按省《条例》、市《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报上级有关机关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在出租房屋时,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进行处理。 4、收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入人口,或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5、违反计划生育合同有关规定的,按合同约定,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关的处理。 6、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居)民委员会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相一致的,由村(居)民代表大会另行讨论、修订。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2012年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年度人口计划的制定。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并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健康检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20元。不按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赔偿优惠对象5000元。 第八条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向村委会每人每天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健康检查”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对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员政策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和按《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 第十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镇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子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荆紫关镇魏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 章 程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计划生育专干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 第四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奖励扶助、特困救助、特别扶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五)创立村居特色,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广泛倡导新型人口文化,打造“诚信计生”。 第六条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及时登记,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育龄妇女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育龄妇女信息员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汇报。 (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社区、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受到相应服务。 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指标,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社区及以上计生服务部门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医院或妇幼保健站接受婚前检查。 4、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村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90天内落实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乡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8、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省外的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实向所在村计生办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社区计生服务所进行孕情检查并与村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9、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第四章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村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对以下行为予以奖励:l、实行晚婚晚育的; 2、生育一孩后采取节育措施,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生育二孩后,自愿选择落实绝育手术的; 4、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和小组活动的; 5、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禁忌症证明的; 3、批准生育后,不按规定接受婚育知识培训和相关服务的; 4、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访视,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6、不参加村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7、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与育龄妇女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违约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早婚早育或计划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有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3、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 4、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5、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在确保国家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可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进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一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的享受。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两委会。 第十三条。本《章程》报xx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五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双河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oo七年九月村民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在本村户籍的村民及由村民选举或由村委会聘任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均应协助村委会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权利 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获得科技知识学习、培训和权利。 2、有获得接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提供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并获得其相关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福利保障和其他优惠待遇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 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 8、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女无儿户,有一女招婿免费落户的权利,出生婴儿有随父随母落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 1、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自身婚育行为的义务。 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 3、在政府的指导下,有及时落实节育避孕措施的义务。 4、按照参加“双情”检测及医学检查服务,有如实相关情况,及时终止计划外妊娠的义务。 5、因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原因,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并有与村委会签订相关合同的义务。 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发生未履行合同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7、有协助政府和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制,直到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是:定期研究总结和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政府法规和本村实际,群众要求,主持修订、完善修订、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根据镇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本村落实目标责任的办法、措施,根据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经常了解检查各项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领导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设立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员及在职的村、组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村委员会的职责是: 1、根据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工作,进行相关信息的搜集,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及各种台帐、资料、档案的管理。 2、按村委会授权,及时查验、办理村民生育指标;婚育证明等相关手续。 3、按计划开展节育避孕情况的“双情”检测,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计外怀孕人员及时终止妊娠,按技术服务规范进行随访服务。 4、指导已婚育龄夫妇知情选择适宜的节育避孕方法。 5、组织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做好合同书的保管工作,协助村委会了解检查计划生育合同书的执行情况。 6、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三生”服务,做好计划生育的财务设施的管理以及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第八条村计生协会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在村民的驻村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中发展会员,建立组织,帮贫助残,团结互助带领计生志愿者和会员骨干积极实行计划生育,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是: 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交流”等作用,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紧密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九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元,到子女14周岁止。 终身未生(养)育子女的夫妇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按农村五保户对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两女户或只生育一孩夫妇,60岁后按政策实行奖励扶助。 第十条对计划内生育一男一女自觉采取绝育手术的家庭,奖励50元,对计划内生育二个女孩自觉采取绝育手术的家庭奖励100元。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村民及本村公开事务负责人员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村委会按程序申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对不执行本章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合同约定的义务,拒不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其责任: 1、不履行计划生育合同书约定的事项,拒不交纳违约金,拒不负担应负责 的费用,从拒交之日起,按日向当事人收取5%的滞纳金,仍不履行应尽义务时,由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日起每拖一天向甲方交5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3、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的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次向甲方交纳200元违 约金。如不交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4、当事人在不纠正其违约责任前,村委会不予出具有关活动情况等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上缴村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违约金,须单列明细科目,用于本村计划生育事业资金的收支情况列入村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四条在本章程执行中,村民对有关条款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及修改意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前,除原有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的情况外,应继续执行章程的决定。 第十五条本《章程》遵照、执行上级协会《章程》,并由本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石鼓镇双河村委会 第30页 共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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