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镇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篇:xxx镇计划生育协会章程xxx镇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是在镇党委领导下,协助镇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相适应,不以营利为目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依法接受县计生协会、县人口计生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对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六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全镇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部署;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行男女平等;
(三)向群众特别是育龄群众、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七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表彰先进,交流工作经验,搞好自身建设。
第八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九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开展有偿服务;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开展慈善事业;
(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需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第十一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交纳会费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先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的权利;享受协会的有关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致力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协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3会员资格自行取消。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三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组织或单位,三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镇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和通过协会章程;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发展战略;选举理事会的理事;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需要更换理事的所在会员小组、单位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报新桥镇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议事能力和代表性,在理事会的理事中选举不少于3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4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召开理事会;审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建议;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xxx镇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到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到人数达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产生。
第二十五条会长的职责是。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副会长的职责是。协助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协会的活动网络为会员活动小组和会员联系户。
5第二十九条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信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术、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群众为会员,理事会要体现群众性,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建立活动场所。
第三十一条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会员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和自己的经济状况自愿缴纳。会费全部用于协会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xxx镇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xxx镇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篇:梁化镇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梁化镇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梁化镇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共梁化镇委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团体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协助镇政府推行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本协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在维护全市人民生育权益的同时,更多的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
第四条本协会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本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群众组织。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批准本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本级协会章程;
三、决定本级理事会提交讨论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理事会的理事。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
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由原单位提出继任人选,经协会理事会通过确认。
第九条理事会根据议事能力和代表性,在理事会理事中选举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十条职责
会长职责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协调其它副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职责
协助会长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和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指导业务培训,抓好制度建设,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应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镇、行政村和街道、居委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基层协会。基层协会要以育龄群众为主体,以有威望、有能力、有专业知识、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和育龄群众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为骨干。理事会要有群众会员参加,选配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担任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村级协会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根据“就近方便、自愿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会员小组、
会员联系户等活动网络,建立会员之家和会员中心户等活动阵地,以便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协会任务
第十三条任务
一、发动会员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口理论,传播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引导和帮助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的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育龄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委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表彰先进,交流经验,搞好协会自身建设。
第十四条目标
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致力于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五条凡遵守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志愿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个人、组织或单位,都可成为协会会员。履行个人入会手续者为个人会员,履行团体入会手续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要求加入协会的个人,可向现居住地基层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协会会员。
要求加入协会的组织或单位,经向当地同级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成为同级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权利
一、个人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享受协会有关福利事业优惠待遇的权利;
3、有享受各级计划生育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有对本协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活动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罢免或撤换失职、违法工作人员的权利;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计划生育协会给予保护的权利;
6、有介绍新会员的权利。
二、团体
1、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2、有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核把关的权利;
3、有审议协会工作的权利;
4、有享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5、有取得项目支持以及对计划生育协会提出批评建议等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义务
一、个人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决议,承担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2、学习宣传和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4、按期缴纳会费;
5、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搞好计划生育。
二、团体
经常不断地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知识,执行计划生育协会决议,承担计划生育协会有关工作及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个人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由其所在的基层协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行取消。
第二十条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所在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通过除名。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计生行政部门拨款;
三、个人或社会团体捐助;
四、会员费。
第二十二条会员费标准
一、个体会员费交纳标准。一般控制在年均10元,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的今后不再交纳。
二、团体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职工总数达50人的每年交纳100元,每增加50人递增50元。
第二十四条使用范围
一、协会建设及开展活动;
二、表彰奖励优秀会员、中心户或先进基层协会;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出生缺陷预防及技术服务设备的添置;
四、救助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致病残的特困家庭和个人;
五、帮助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因发生重大变故后导致的失学或生产生活等困难;
六、发展人口福利事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协会经费只能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经费管理
镇计生协会收取镇行政区域内的团体会员费,统一上缴镇计划生育协会管理,统筹使用。
镇计生协会使用统一的收据,建立独立帐户,设立帐册、单独核算,指定专人管理。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协会经费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有权批准1万元以下经费支出,超过1万元在10万元以内的支出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梁化镇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梁化镇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第三篇: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自愿利用相协调。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不
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环境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生活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具体利益。目标是:
×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
(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
(三)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
(二)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
(五)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际,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
(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
(四)开展慈善事业;
×
(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完成所必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
(一)遵守协会章程;
×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
(三)参加协会活动;
×
(四)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
(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职责。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完成协会交办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第四章会长、中心户长的职责
×第十三条会长的职责:
×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
(三)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中心户长联系职责:
×
(一)带头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村规民约;
×
(二)组织联系户学习计生科技知识;
×
(三)向联系户宣传典型,做好其思想工作;
×
(四)掌握联系户生育、节育和生产、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和反映情况;
×
(五)带头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为联系户办实事、好事。
×
第四篇:计划生育协会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管理员兼任,会员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
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若干制度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党支部委员、村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村管理员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3天内应向计生管理员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4、配合镇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5、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
5、新婚、出生、节育、三查和生育全过程管理情况;
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
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
8、县、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计生办)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2、本村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土管部门的规定在宅基地划分和建造房屋面积上,按两个孩子计算给予照顾。
3、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4、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县给予2000元养老保险;
5、对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的二女户一方实行绝育后享受县给予1000元养老保险;
6、村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二委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谷里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五篇: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xx镇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11年月日村议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村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条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本协会承认《xx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接受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业务指导,依法接受广大计生协会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围绕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在维护全村广大群众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的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依法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1
(四)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少生、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向群众有针对性地传播人口文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性病(包括艾滋病)知识以及优生“两免”政策等等,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发挥计划生育志愿者作用,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四)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及时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村民自治机制。
(五)进行调查研究,组织计生培训,表彰先进,交流经验,搞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
(六)本协会坚持组织和动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七条本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1、接受捐赠或资助;
2、开展有偿服务;
3、开展慈善事业;
4、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是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的本村公民,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协会会员具有广泛性,不分性别、职业、组织地域等。
第九条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须向本村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履行协会的决议,承担协会工作任务;
2、会员带头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会员必须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4、会员连续两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修改和通过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通报。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筇,聘任秘书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制订协会工作计划,研究和总结协会阶段性工作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要协助会长、副会长做好协会日常工作,
落实理事会的决定,定期召开会员小组长会议,指导会员小组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要创造条件建立宣传服务活动阵地,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宣传服务活动。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村经济合作社拨款,争取社会捐助和个人捐赠,个人会员会费收入。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全部收入,物资和财产只用于实现协会的各项目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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