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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规划及改进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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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城市规划及改进方案 摘要。重庆这些年的城市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市中心区域的景观无论远眺还是鸟瞰,充满气垫且繁华,城市景观、市建设固然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同时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市中心区人口密度过大;城市中的机动交通日益发达,数量增多,速度提高,但现有的城市道路系统方式与这种要求产生矛盾,过于复杂;城市中心绿地空地少,日照通风、游憩、运动条件太差。严重影响市民的工作、休憩、居住及交通。这就成了XX市城市规划要改进方法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发展;问题;交通;居住;工作;休憩;改进 前言:城市规划的目地是解决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XX市是具有“都市定位、省域特

2、征”的直辖市。XX市城市总体规划分为两个部分:XX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都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范围为XX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规划至2020年,形成1个特大城市、5个大城市、26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495个左右小城镇;都市区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为主城九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确定了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生态空间发展,集中紧凑发展,多中心组团式发展,旧城更新与XX县区拓展相结合,交通适应与引导发展六大发展策略。所以以下将对重庆的这四个城市功能出现的问题作讨论。 1.交通问题 交通问题历来为各个城市在规划时就考虑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合理安排路线才能使城市运行流畅,居民

3、行动方便,城市发展也更有前途。重庆处于中国西XX县区,有“山城”和“江城”之称,整个城市依山而建,且有两江(长江和嘉陵江)穿过更使交通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山区和江流使重庆的道路窄而多弯,交通系统也就更复杂。目前重庆建好的桥梁有长江大桥、李家沱大桥、黄花园大桥、嘉陵江大桥、渝奥大桥、石门大桥及高家花园大桥,XX市各大区就是靠这几座大桥的连接成为统一的整体。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普及公共交通也越来越发达对交通就造成了严峻的考验。长江大桥就曾经因车祸堵塞造成万人步行的状况,所以重庆决定在2020年内将重庆的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至少建16座大桥来缓解交通问题。 但我认为重庆的建筑用地本来就紧张,

4、这也是居民大部分集中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原因,如再建大量大桥必将建更多的地面道路这会加剧重庆的用地紧张。所以我认为重庆应该建设其它交通方式,首选就是地铁和空中轻轨,大量应用地下空间和空中空间,缓解交通的同时尽量减少增加土地的紧张情况。与此同时号居民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增强全民意识缓解交通压力。 2.居住问题 重庆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及地理形态使得各种居民建筑明显的向高层发展。用地紧张同样在该方面突且出各种问题。人口密度过大,缺乏敞地及绿化,日照不良,公共服务设施太少且分布不合理等,且由重庆的特殊地理形态使得居民外出无法使用自行车、电动车等轻便交通工具,因此只能借助于公共交通工具或私家汽车使得道路上

5、机动车辆过多。且城市道路完全是旧时代留下来的,宽度不够,交叉口过多未能按功能分类,使得车辆运行速度没法提高,这就更加剧了沿街建造的房屋的噪音干扰,影响居民的安静生活。 所以我认为在建设居民建筑时应与道路应隔一绿化带,而不是直接临街建设,同时将地面停车场尽量改为地下式停车场,将空出的空地用来做为绿地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同时在建造居住楼时统筹规划科学确定其位置和朝向,最大限度的利用阳光的同时最小限度的影响其它建筑的采光。 3.工作问题 如前文所述,重庆居民外出时基本无法使用自行车或电动车等轻便交通工具,而只能借助公共交通工具或私家汽车,这就造成居民在外出时,特别是工作时的不便,所以工作场所应与居住

6、地点不能太远,如之不然就会造成交通拥挤,同时有害工作人们的身心,时间和经济都受到损失。而重庆的主要工业是重工业,该工业的用地大部分被规划到城市的外围XX县区,而这就将进一步引起城市的无限制的扩张使居民点和工作场地的距离进一步增加造成过分拥挤的人流交通。同时其它工作场所如办工楼、商业服务区、文化娱乐设施过分的集中在城市的中心地带,造成中心交通过分拥挤。典型的例子就是XX市的解放碑区,该地区的办公商业娱乐场所就过于集中,严重影响此地居民的工作。 所以我认为在规划城市工业用地的时候就就应该同时考虑好附近的居住用地,还要做好当地的气候等各方面因素,科学的安排好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位置关系,保证居住区受

7、到工业区的影响最小,这样就可以减少在城市扩张时而增加的工作、居住及交通问题。而在城市中心规划办公商业娱乐场时应避免过分拥挤的现像,尽量分散各种容易造成拥挤的场所保证城市中心的交通通畅。 4.休憩问题 同所有的大城市一样,重庆更缺乏敞地,城市绿地面积减少而且位置不适中,无益于市区的居住条件的改善;而市中心区人中密度本来就已经很高,且地价过高,很难拆出一小块空地。再加上重庆不一般的用地紧张,所以就更难拆出空地用来作为绿地或改善城市居住卫生条件。同时重庆的居住大多为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人口密度过大,这个问题也就显的更为严重。 然而我认为重庆做为山城,市区内自然有很多不适宜做为建筑用地的地方,这时就

8、应该最大限度的利用好该空地将之辟为绿地,改善城市居住卫生条件,条件允许可以做为公共娱乐的小场地。在建设新居住区的时候要多保留空地,旧区已坏的建筑物要拆除后要辟为绿地或公共娱乐场地,降低旧区的人口密度。重要的是还要尽大努力保留良好的城XX县区风景。保证好XX市好的城市风景,给居民一个好的休憩环境。 结论。重庆是一个特殊的城市,处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拥有特殊地理形态,现在直辖十周年,做为特区发展应该埸好的处理好城市的规划,按全市人们的意志进行城市规划。城市按居住、工作、游憩进行分区或合理安排后,再建立三者联系的交通网。居住为城市的主要因素,要多从居住者的要求出发,应以住宅为细胞组成邻里单位,应按照人

9、的尺度来估量城市各部分的大小范围。城市规划是管委会三度空间的科学,不仅是长宽两方向,还应该考虑立体空间。现在重庆规划在空间上将都市区划分为主城和XX县区两个层次;主城为城市密集发展的区域。XX县区为小城镇和农业发展的区域;主城空间结构为“一城五片、多中心组团式”,将重庆建设成为中国西部的经济中心,更适合人们居住的现代化的大都市。 第二篇:浅析XX市城市规划现状及改进方案浅析XX市城市规划现状及改进方案 摘要。重庆这些年的城市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市中心区域的景观无论远眺还是鸟瞰,充满气垫且繁华,城市景观、市建设固然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同时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市中心区人口密度过大;城市中的

10、机动交通日益发达,数量增多,速度提高,但现有的城市道路系统方式与这种要求产生矛盾,过于复杂;城市中心绿地空地少,日照通风、游憩、运动条件太差。严重影响市民的工作、休憩、居住及交通。这就成了XX市城市规划要改进方法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重庆;城市规划;交通;居住;工作;休憩;改进前言:城市规划的目地是解决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XX市是我国第四个直辖市,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更是全国交通枢纽的核心城市。在XX市规划发展中,XX市城市总体规划分为两个部分:XX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都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范围为XX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规

11、划至2020年,形XX市区1个特大城市,万州、涪陵、江津、合川、永川、长寿6个大城市,黔江、璧山等25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495个左右小城镇的城镇体系;都市区总体规划范围包括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在确定了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还将关注组成城市的四大功能: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下面对重庆的这四个城市功能做简单浅析。 1.居住问题 重庆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及地理形态使得各种居民建筑明显的向高层发展。 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过大,空间绿化偏少,日照不良,公共服务设施太少,尤其是公共厕所分布

12、不合理,很多公共服务设施没有指示牌,即使有了这样的公共服务设施,人们也无法享受。而新建的有很多小区,开发商为了榨取土地的最大利益,让自己获得最大利润,使得小区环境不好,严重影响市民的生活。 为了给市民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我认为应合理的统筹城乡规划,科学定位,不要盲目跟风,导致人们的生活质量降低。而在城市中心,应多给市民一片蓝色的天空,而不是万丈高楼空。 2.工作问题 有了居住空间,我们将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重庆居民外出时基本无法使用自行车或电动车等轻便交通工具,而只能借助公共交通工具或私家汽车,而城市道路完全是旧时代留下来的,宽度不够,交叉口过多未能按功能分类.这就造成居民在外出时,交通拥堵,

13、使得人们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还有就是工作场所应与居住地点不能太远,如之不然就会造成交通拥挤,同时有害工作人们的身心,时间和经济都受到损失。而重庆的主要工业是重工业,该工业的用地大部分被规划到城市的外围XX县区,而这就将进一步引起城市的无限制的扩张使居民点和工作场地的距离进一步增加造成过分拥挤的人流交通。同时其它工作场所如办工楼、商业服务区、文化娱乐设施过分的集中在城市的中心地带,造成中心交通过分拥挤。典型的例子就是XX市的解放碑区,该地区的办公商业娱乐场所就过于集中,严重影响此地居民的工作。 所以我认为在规划城市工业用地的时候就就应该同时考虑好附近的居住用地,还要做好当地的气候等各方面因素,科

14、学的安排好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位置关系,保证居住区受到工业区的影响最小,这样就可以减少在城市扩张时而增加的工作、居住及交通问题。而在城市中心规划办公商业娱乐场时应避免过分拥挤的现像,尽量分散各种容易造成拥挤的场所保证城市中心的交通通畅。 3.交通问题 交通问题历来为各个城市在规划时就考虑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合理安排路线才能使城市运行流畅,居民行动方便,城市发展也更有前途。重庆处于中国西南 山区,有“山城”和“江城”之称,整个城市依山而建,且有两江(长江和嘉陵江)穿过更使交通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山区和江流使重庆的道路窄而多弯,交通系统也就更复杂。目前重庆建好的桥梁有长江大桥、李家沱大桥、黄花园大桥

15、、嘉陵江大桥、渝奥大桥、石门大桥及高家花园大桥,XX市各大区就是靠这几座大桥的连接成为统一的整体。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普及公共交通也越来越发达对交通就造成了严峻的考验。长江大桥就曾经因车祸堵塞造成万人步行的状况,所以重庆决定在2020年内将重庆的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至少建16座大桥来缓解交通问题。 但我认为重庆的建筑用地本来就紧张,这也是居民大部分集中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原因,如再建大量大桥必将建更多的地面道路这会加剧重庆的用地紧张。所以我认为重庆应该建设其它交通方式,首选就是地铁和空中轻轨,大量应用地下空间和空中空间,缓解交通的同时尽量减少增加土地的紧张情况。与此同时号居民多使用公共交

16、通工具,增强全民意识缓解交通压力 4.休憩问题 同所有的大城市一样,重庆更缺乏敞地,城市绿地面积减少而且位置不适中,无益于市区的居住条件的改善;而市中心区人中密度本来就已经很高,且地价过高,很难拆出一小块空地。再加上重庆不一般的用地紧张,所以就更难拆出空地用来作为绿地或改善城市居住卫生条件。同时重庆的居住大多为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人口密度过大,这个问题也就显的更为严重。 然而我认为重庆做为山城,市区内自然有很多不适宜做为建筑用地的地方,这时就应该最大限度的利用好该空地将之辟为绿地,改善城市居住卫生条件,条件允许可以做为公共娱乐的小场地。在建设新居住区的时候要多保留空地,旧区已坏的建筑物要拆除

17、后要辟为绿地或公共娱乐场地,降低旧区的人口密度。重要的是还要尽大努力保留良好的城XX县区风景。保证好XX市好的城市风景,给居民一个好的休憩环境。 结论。重庆是一个特殊的城市,处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拥有特殊地理形态,做为特区发展应该首先做好城市的整体规划,按全市人们的意志进行城市规划。 城市按居住、工作、游憩进行分区或合理安排后,再建立三者联系的交通网。居住为城市的主要因素,要多从居住者的要求出发,应以住宅为细胞组成邻里单位,应按照人的尺度来估量城市各部分的大小范围。城市规划是管委会三度空间的科学,不仅是长宽两方向,还应该考虑立体空间。现在重庆规划在空间上将都市区划分为主城和XX县区两个层次;主城

18、为城市密集发展的区域。XX县区为小城镇和农业发展的区域;主城空间结构为“一城五片、多中心组团式”,将重庆建设成为中国西部的经济中心,更适合人们居住的现代化的大都市。 参考文献 【1】 城市规划原理同济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李德华【2】 街道的美学百花文艺出版社芦原义信(日)【3】 雅典宪章 【4】 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 第三篇:XX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XX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

19、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

20、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

21、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

22、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建筑容积率的确定)建筑容积率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率计算公式:s1far=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总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计算:除净高2.2米及2.2米以下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外,其余均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建筑密度的确定)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s3d=100%s2其中:d建筑密度;s2建设用地面积;s3建筑投影总面积。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 第十三条(提供公共绿地的优惠

23、)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公共开放空间)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

24、积1.2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5%。 第十五条(建筑容积率的调增)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s4far2=(1)far10.7s2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far2增加的容积率;s2建设用地面积;s4拆迁范围面积。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第十六条(建筑面积变化)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

25、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 第十七条(停车位的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居住建筑每3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2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26、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

27、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

28、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山墙之间的距离)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第二十四条(连接规定)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五条(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

29、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底层与堡坎之间的间距)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二十八条(采光面)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30、。 第二十九条(阳台)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退台间距的计算)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三十一条(其他建筑的间距)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

31、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第三十二条(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临街建筑)旧城改造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退让距离大于8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1/3,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且缩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倍。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第

32、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建筑红线退让)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三十五条(建筑外沿线与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临街与主、次干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

33、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5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临街与道路平行布置的点式高层建筑,其开窗面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小于12米,在新建区不得小于14米。 第三十六条(转弯处建筑与道路规划红线的间距)位于16米及16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

34、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的退让。 第三十七条建(构)筑物与公共设施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三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建筑红线。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构)筑物与用地边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第四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

35、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雨篷、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六章绿地控制 第四十一条(绿地率指标)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XX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指标。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四十二条(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

36、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 第四十三条(水体周围绿带)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米宽的绿带。 第四十四条(屋顶平台绿化)屋顶、平台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第四十五条(绿地禁建区与控建区)城市绿地禁建区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但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绿地控建区内,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 第七章特殊用地 第四十六条(特殊地区)本章所称的特殊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净空保护地区)航

37、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应按XX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四十九条(传统街区和历史保护片区)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对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应重点保护。历史保护片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及有影响的近、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XX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保

38、护。 第五十条(文物及重要建筑环境保护)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地质灾害禁建区和慎建区)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第五十二条(高切坡、深开挖的控制规定)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河道

39、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必要的工程构筑物的修建,必须经过论证。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市政及管线 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防护带及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在高速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的距离为50米,路肩与建筑之间为公路防护带。旧城改造项目的防护带宽度若需调整,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且其宽度不得少于36米。防护带内可以

40、耕种、造林、绿化、挖建池塘;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规则许可证),也可架设杆路、埋设管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等市政设施以及该高速公路的工程配套设施。 第五十五条(铁路的保护规定)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 (二)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当其建设用地进入距离最外侧铁轨30米以内,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后确定; (三)铁路两

41、侧20米内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河流的保护)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严格保护。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 (四)在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

42、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有专门规定的地段,从其规定; (五)各种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内顺向布设,横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第五十七条(现有城市道路用地的保护)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在该规划道路未实施前,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越该规划道路红线,同时其建筑物还应按相关规定退让现有城市道路用地。 第五十八条(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及绿化设置要求)在长江、嘉陵江上规划、建设桥梁,必须按经批准的该桥梁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及其控制规定,进行规划控制。修建桥梁时,每座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

43、0平方米的桥头公共绿地。对现有的桥梁,应按规定的安全管理区域予以保护,在其陆域安全区域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五十九条(公共交通停车港的布置)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9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第六十条(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六十一条(道

44、路平面交叉口的展宽段)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六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的高度衔接)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六十三条(人行天桥的宽度及净高规定)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第六十四条(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45、建筑物与现状管道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第六十六条(建筑物与已有电力架空线的间距)在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应按规定留出与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三)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密集区,

46、建(构)筑物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可以减至以下数值: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为3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为4米; (三)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为5米。在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架空线路两侧,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该架空线路的间距,须经论证后确定。 第六十七条(新建架空电力线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适当增加: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9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三)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小于18米。 第六十八条(建筑工程附属设施的位置限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联通、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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