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十二五”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预备项目库星火计划重大项目和课题清单].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762116 上传时间:2025-01-15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4.93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十二五”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预备项目库星火计划重大项目和课题清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十二五”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预备项目库星火计划重大项目和课题清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十二五”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预备项目库星火计划重大项目和课题清单]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财务验收和审计 应注意的问题 提纲 一、前言 (一) (二)专项经费财务核算的重要性 专项经费财务核算和审计的主要文件依据 二、专项经费的财务核算要求 (一) (二)专项经费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专项经费列支的的明细和相应比例的要求 三、专项经费的审计要求 (一)专项审计相关的文件 (二)审计重点 (三)主要审计手段 四、专项经费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专项经费的会计处理 (二)专项经费的涉税处理 一、前言 (一)专项经费财务核算的重要性 2011年9财政部科技部颁布了(财教[2011]43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二)专项经费财务核算和审计的主要文件依据 1 1、主要文件依据 (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2)、《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题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 (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 (5)、《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 (6)、《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7)、《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 2、配套的文件依据 (1)、《“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 (2)、《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 (3)、《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 (4)、《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5)、《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6)、《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8)、《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外专发[1987]146号)(9)、《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 二、专项经费的核算要求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专项经费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企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专门制定针对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2、项目经费应执行专款专用制度,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多课题不能相互混淆,与项目执行单位其他经费不得互相挤占、挪用,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3、不得将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及以任何形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4、项目执行单位的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套资金的拨付必须按照预算约定与专项经费使用同步同比例安排。 5、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健全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 6、正确计算课题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二)专项经费列支的的明细和相应比例的要求 按照2011年9月14日颁发的财教【2011】 43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班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a、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 3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核算时应注意的事项: (1)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执行课题预算。 (2)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租赁使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项目经费列支设备租赁费。对设备费中的租赁改造费支出按照预算执行。(3)多家单位承担的项目是否存在重复购置设备的问题。(4)关注结题项目已付款未到货设备购置的合理性。 (5)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但对于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可以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6)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用备件,应纳入设备列支;单独购置的相关备用备件,应纳入材料费列支。 (7)外购工具软件应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中列支。(8)专项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一般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除计划任务书中另有注明外),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依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其它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维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科研课题。 b、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核算时应注意的事项: (1)项目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应按照预算执行。 (2)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在核算时应核对预算说明书中填列的原材 4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是否一致。 (3)原则上不可以使用专项经费购买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4)原则上不可以用专项经费购买普通办公材料,确有必要购买一些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时,应按照预算说明书中的规定使用。 (5)注意不应将在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的材料费支出在本项下重复列支。 (6)关注在结题钱突击购买材料的合理性。 (7)盘点,检查是否材料费支出存在“以领代耗”的情况。 c、测试化验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办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检查预算说明书中是否详细说明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选择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理由以及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2)项目承担单位已具备相应测试化验加工设备,测试化验加工费可以列支单独计算盈亏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取的费用,但定价格按内部成本价(原则应低于市价)计算;如果不符合该条件的,其发生的支出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科目,如材料费、劳务费、燃料动力费等。 (3)数据加工费用。如果是有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的,可将相关费用列入相应科目;如果是委托外单位完成的,可以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列支。(4)关注由多家单位承担的课题是否存在重复测试的问题。 (5)大额费用的支出应完善相应的审批手续,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d、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项目的燃料动力费应单独计量(基本上都很难做到、与日常水电暖支出没有分开),或者能够提供合理的分摊依据和分摊方法。 (2)应考虑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为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所运行实际时间,以及即期水、电、气、燃料等的实际价格。 5(3)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以及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的支出应在间接费用中核算,不得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4)科学考察发生的车(船)燃油费可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 e、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规定的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关注预算超支情况。(不论单位性质)(2)与会议费的区别。主动与被动,其中自己举办会议发生的在会议费列支,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用列差旅费(国内)。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而不应列入差旅费或会议费。 f、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资讯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会议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关注预算超支情况。(适用所有单位)(2)参加会议费用属于差旅费支出; (3)举办的国内与项目任务相关会议,发起的一般不应列入,如遇项目任务关系密切,但金额不大且预算中有说明的可以列入。 (4)会议通知、内容与日程安排是判断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等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5)会议费中不应包含专家咨询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开支。(6)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是否存在重复开会的情况。 g、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出国人员费用标准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 673号)。 (2)费用按国境划分,不是按费用性质划分。发生在国外的参加会议注册费、差旅费等都列入本科目。 (3)对照项目组成员名单、出国审批件,审批出国人员是否有非课题成员。(4)关注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是否与预算相符,并注意如存在预算变更的情况下支出的合理性。 h、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原则上不应用专项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日常手机通信费。 (2)大宗专业资料购置、软件购置。首先要相关,并有预算,对于属于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不得由专项经费列支。(3)专业软件购置费不能混入设备费中重复列支。 (4)委托外单位开发所发生的软件开发费,列入本科目,自行开发的在相关支出科目中列示,劳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专家咨询费等。 (5)对照项目成果,注意不应有不相关费用(注册费、办公费等)列入该科目。(6)专业软件购买、专著出版等大额的支出应附相应的合同及专利权、论文等受理函件或检索信息。 i、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专家基本信息是判断支出合理性的基础。 (2)其他相关支出信息是判断专家咨询方式(会议、通讯)、天数、标准内容的有效手段;以会议形式咨询,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300-5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的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以通讯形式组织咨询,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40-80元/人次。 7(3)要对专家身份进行甄别,项目组成员、劳务费、相关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4)按照预算审核支出总额,按经费管理办法审核支出标准。j、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研究生培养费、博士后进站费和房租补助等不属于劳务费。(2)劳务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作咨询费。(3)准确核算项目周期和劳务人员投入的全时工作时间统计数,不得虚报劳务套取资金。 (4)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完善劳务费发放手续、填写劳务费发放原始凭证(内容应包括:人员、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工作等信息)。劳务费支出不得突破预算。 (5)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k、其他费用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该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核算时应注意事项: (1)其他费用中的支出不得与上述支出项重复,如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发生的培训费可以列支(非盈利性、成本价)。 (2)支出的相关性、必要性和测算依据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列示。(3)不能列支项目实施前(周期起始日)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8(1)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2)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3)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注意:以前文件的相关规定中上述费用在管理费反映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三、专项经费审计要求 (一)、专项审计相关的文件 1、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课题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2、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3、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 9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科技部认可的XX省专项经费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名单。 (二)、审计重点 经费支出审计要紧紧围绕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主要是审计预算执行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在审计报告中一一列示,审计报告不对专项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审计过程中主要关注四个方面:一是经费支出是否存在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不能列支的支出项目;二是经费支出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情况;三是核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是经费支出是否存在将专项执行期以前年度的支出列入专项经费支出的情况。科研项目具有一定的研发周期,这在专项任务书和预算书中都有明确规定,专项起止时间内发生的用于本专项研究的合规性支出可以列入专项经费支出,但执行期以前发生的预研费用不能列入。 按照2011年9月14日颁发的财教【2011】 43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简化预算调整程序。包括: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原文件的相关规定。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 10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三)、主要审计手段 审计过程中专项经费支出每笔会计凭证都进行翻阅,并结合制度规定审查支出内容及票据的真实性,以及专项预算安排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对大额支出票据要进行复印,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内容。 四、专项经费的会计处理 经费取得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付、省级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拨付、区级财政拨付和单位自筹等。经费取得的方式主要分为分期补助和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两类。 (一)企业专项经费的会计处理 1、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收到各类专项经费时 a、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国家拨款专项应付款 —××项目—省科技厅拨款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b、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 c、企业收到科技项目贷款贴息拨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已资本化部分) 财务费用(未资本化部分) (2)专项经费使用时 ①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应按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科目下单列项目核算 11借: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课题)贷:银行存款 ②若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借:在建工程——××课题贷:银行存款 ③企业在课题完成后结转处理,应做会计分录: a、形成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作为国家资助,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借:固定资产———××课题贷:在建工程——××课题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课题 贷:资本公积一一拨款转入(××课题) b、形成产品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作为国家资助,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课题)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课题 贷:资本公积一一拨款转入(××课题) c、费用支出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予以核销借:专项应付款——××课题 贷: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课题) 在建工程——××课题 d、结余的专项拨款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借。专项应付款——××课题 贷:资本公积一一拨款转入(××课题) 2、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1)收到拨款时 12a、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b、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c、企业收到科技项目贷款贴息拨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已资本化部分) 财务费用(未资本化部分) (2)专项经费使用时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a、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借:研发支出—××项目贷: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或摊销额转销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贷:营业外收入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借:在建工程—××项目 13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贷:在建工程—××项目借:研发支出—××项目 贷:累计折旧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额转销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贷:营业外收入 ③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贷:研发支出—××项目—××费并结转相应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贷:营业外收入—××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后摊销的会计处理比照固定资产折旧。对应上述研发支出按照会计期间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14(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贷:研发支出—××项目—××费形成无形资产的: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营业外收入年初未分配利润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①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15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贷:营业外收入—××项目②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贷:银行存款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①处理所得资金大于资产净值的: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贷:银行存款 ②处理所得资金小于资产净值的: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 (二)专项经费的涉税处理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151号) 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 16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 第23页 共23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