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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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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XX省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6)89号【发布日期】 2006-09-30【生效日期】 2006-09-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水平,美化市容景观环境,依据《XX省土地管理条例》、《XX省城市规划条例》、《XX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XX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政发〔2005〕98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 (一)整治任务及范围。 按照整体下达整治任务、各区协调、专业部门实施、政府支持的原则,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2000年以来中心XX县区相邻城市道路的已建成项目(含经营性、非经营性、生产性项目等)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XX省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副市长陈质枫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建委主任李全喜、市市容委主任王敬威、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市规划局局长任雨来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局、城投集团、市电力公司、燃气集团。 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配套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张顺民担任。办公室由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协调各区、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定整治工作实施计划,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推动。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整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将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区“三创”的考核指标。 (三)工作程序。 1.市整治工作办公室提出整治项目明细,制定整治工作实施计划,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国家土地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我市法规,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通知,明确建设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及具体要求,同时抄送市建委。 3.市规划局依据国家规划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我市法规,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通知,明确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规划条件,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抄送市建委。 4.市建委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的通知要求,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建设通知,明确整治工程任务、完成时限、标准和资金等要求。 5.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整治工程实施方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6.整治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治工作实施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或委托代建单位依据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 7.整治工程竣工后,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会同各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项目建设单位颁发整治工程验收合格证,各部门按照职能对设施进行接收养管。 (四)资金来源。 1.拆迁整理资金。建设项目界外地整理范围内拆迁整理(包括电力、通讯、热力架空管线入地,设施箱迁移等)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2.绿化资金。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绿化工程,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3.道路资金。凡已交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规划城市道路尚未由市统一组织实施,道路整治资金从市配套资金中列支。道路已由市统一组织实施但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道路整治资金由原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资金中列支;道路已移交的,整治资金在市配套资金中列支。 凡未实施统一收费统一配套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规划城市道路对应段道路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五)相关政策及措施。 1.各专业(集团)公司实行专业归口负责,优化整治方案,超前组织开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电力、通信切改入地按我市市政基础设施统一标准给予补偿,其他专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工程费。 各管理部门对整治工程涉及占道破路的按破路补偿标准的1倍计收破路费,占用园林绿地的按占一补 一、拆一补一的标准收取补偿费,免收渣土排放费及其他管理费。 2.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属市重点工程,各管理部门要主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市和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停止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开工建设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已随基础设施项目垫付资金一并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垫付资金予以返还。具体程序为: 1.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周边涉及的建设项目明细反馈给市资金回收办公室。 2.市资金回收办公室会同市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核实、测算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垫付的资金,并反馈市整治工作办公室。 3.市整治工作办公室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资金回收办公室返还垫付资金。 4.市资金回收办公室在建设项目交纳垫付资金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整治工作办公室。 5.回收资金纳入整治专项资金计划,由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专项用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 市和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均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由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已建成项目的证明进行审验后办理。 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管理 (一)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划和建筑设计阶段严格执行城市绿带和建筑退线的有关控制规定。 (二)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中明确新建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及标准,监督建设项目界外地拆迁整理,并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提供给市建委。 (三)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监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按规划实施,并将审批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提供给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园林局和市市政局。 (四)市市容委依据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建设要求,监督建设项目周边市容环境建设。 (五)市园林局依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按照城市绿化建设标准监督绿化工程建设。 (六)市市政局依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监督道路工程建设。 (七)市建委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提供的资料,跟踪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市容委对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户外广告、灯光等设施进行验收;市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界外地处理验收;市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市园林局、市市政局分别进行绿化、道路建设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对设施进行接收养管。 上述市容、绿化、道路部门验收的内容统一纳入配套合格证验收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市容、园林部门验收合格证明;道路建设单位提供市政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上述土地、规划部门验收的内容仍按原程序纳入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 (九)凡已出让或划拨土地但土建工程尚未竣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市和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开工建设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对已建成项目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后的执法管理 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已建成项目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后的执法管理,避免出现私搭、乱建、随意设置停车场的现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标准 XX省建设管理委员会 XX省市容管理委员会 XX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XX省规划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标准 一、依据《XX省土地管理条例》、《XX省城市规划条例》、《XX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XX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行建设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界定的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是指建设项目建筑线至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其中界外地处理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线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具体整治标准: (一)地上物拆迁。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需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电力、通信、供热、燃气专业等架空管线切改入地;拔除各种废旧线杆;箱式站及燃气调压柜等迁移到道路绿线以外隐蔽处。 (二)规划。 1.建设项目至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原规划已明确绿化带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根据临路建筑性质按以下原则整治: (1)围墙。围墙至相邻建筑之间原则上实施绿化,围墙至现状道路边线之间实施绿化。 (2)一般建筑。建筑至现状道路边线范围实施绿化。 (3)临路设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筑退绿线小于6米(含6米)的,绿线至现状道路边线之间实施绿化;建筑退绿线大于6米的,绿线至现状道路边线范围实施绿化,退线部分应结合道路景观设计进行布置,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0%。 2.建设项目建筑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原规划未明确绿化带的,根据临路建筑性质按以下原则整治: (1)围墙。原则上使用透视围墙,且在围墙至相邻建筑之间实施绿化。围墙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3米(含3米)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围墙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3米的,沿现状路缘石线一侧保留3米铺装,铺装线至围墙之间实施绿化。 (2)一般建筑。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3米(含3米)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3米的,沿现状路缘石线一侧保留3米铺装,铺装线至建筑之间实施绿化。 (3)临路设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6米(含6米)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6米的,沿建筑线向外保留6米铺装,铺装线至现状路缘石线之间实施绿化,条件允许可结合绿化布置一定的停车位、便道等。 (三)绿化。 1.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绿化按照因地制宜、绿美结合的原则,注重群落设计、复层栽植和植物造景,讲究整体和谐,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2.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应进行整体设计,增加复层栽植;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应根据地形和实际情况,加强多样性的植物品种选择。 3.绿化带宽度在3米以上的,需统一实施绿化设计,丰富植物品种;绿化带宽度在3米以下(含3米)的,应注重绿化形式简洁,与周边环境整体和谐,植物种植可以以灌木和地被植物为主。 (四)道路。 1.凡建设项目处于交叉路口的,项目一侧的路口按规划要求实施。 2.建设项目相邻城市道路已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对应段道路尚未按规划实现,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建设项目对应道路一侧人行道(含盲道、坡道、侧石、 缘石)铺装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设置行道树穴;项目退线范围铺装与人行道铺装协调一致。 4.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具备停车和通车条件的,建设项目对应道路一侧人行道不设置坡道。 (五)市容。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和临时棚亭应自行拆除;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合理布局、设置有序、形式新颖,并与周边建筑物、街景和环境相协调,体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到应用性与景观性相统一。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108号【发布日期】 2003-09-04【生效日期】 2003-09-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 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至2002年,我市农村城市化率已由1989年的24%提高到39%,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60%,平均每年约有10万农民转为小城镇居民。2002年,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会议,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6号)。为深入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全国会议和《通知》精神,落实我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城市化进程同步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基本原则,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进程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抓好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保证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小城镇的消防规划是区、县政府指导和调控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和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精心编制,确保质量。编制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公安消防、村镇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并报当地公安消防、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XX县区与农村、生产与生活、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综合考虑小城镇的消防安全布局。要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城镇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关系,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凡已编制完成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而没有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区县,要补充编制消防专业规划。今后,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凡是没有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2004年6月底以前,重点镇及有条件的镇,应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到2005年底,所有建制镇应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合理布局,制定落实消防规划的具体措施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切实保证小城镇消防规划的落实。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已批准实施的消防规划,合理布置建设用地。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布置在城镇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远离居住区、工矿企业、铁路、公路。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应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有水源的地方。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居住建筑密集区,要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证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结合农村通信网络工程建设,加快完善火警通信专线的建设,小城镇电话分局至消防站的火警专线不应少于两对,要逐步建立起村村能报警、镇镇能支援、区县能联动的农村消防通信网络化体系。 三、加快消防站建设,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在小城镇规划中要合理确定消防站布局,消防站应布置在城镇的中心地带,以增强其辐射功能。镇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站建设目标、内容、步骤、措施,以及年度建设计划和工作责任,并认真抓好落实。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所需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其中,镇区人口达到5万人的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且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和消防车辆、人员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等要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小型普通消防站的要求;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镇,至少应配有一辆消防车及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员。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区县和镇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走全社会办消防的路子。可以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或依托大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建立集治安联防、巡逻多功能于一体的消防队伍。各镇的消防队伍要在区县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从事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要制定专兼职消防人员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保证其享受与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各种福利待遇。要加强对专职或兼职以及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保证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四、因地制宜,加强消防供水系统建设 消防供水是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的物质保证。城镇建设给水管网的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也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并在冬季采取防冻措施。在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旁边,应设置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取水器材。到2005年前,全市小城镇的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建筑相对密集区,应建立完善可靠的消防供水系统。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落实到位 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是小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区县和镇人民政府是小城镇建设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推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快速发展。当地公安消防和村镇建设、电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当好参谋;对于新建XX县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以确保消防规划的落实。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及镇人民政府,要把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保证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小城镇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将列入村镇建设的检查内容,由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和市农委适时组织进行检查,以促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快速发展,迎接公安部和建设部的联合督查。 XX省公安局 XX省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XX省建设管理委员会 XX省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外商投资办【发布单位】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1]46号【发布日期】 2001-06-21【生效日期】 2001-06-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XX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XX省财政局、XX省物价局、XX省监察局、XX省 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 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意见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要求和《XX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规范收费项目 (一)在《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津财综〔2001〕43号)的基础上,重新核准、编印《XX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由市监察、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同时,发放《收费目录》;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年检时发放《收费目录》。 (三)《收费目录》每年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依据收费项目变动情况修订调整,并于次年一月份公布。 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卡制”收费管理 (一)印制《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卡》(以下简称《收费登记卡》),发至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实现“一卡制”收费,并逐步按照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 (二)收费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收费时,必须出示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认真填写《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收费登记卡》或收费内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企业有权拒缴。 三、 三、加大监管力度 (一)建立协调会制度。由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单位组成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协调会,协调收费争议与投诉。 (二)公布收费监督举报电话:12358 (三)每半年由市监察、物价部门对收费单位收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4〕039号【发布日期】 2004-06-04【生效日期】 2004-06-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省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市农委市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 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市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深化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规范征地补偿行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XX县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清理、修改或废止。 (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在管理和使用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进行了处理。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 按照《通知》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委、市审计局统一指导和协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摸清征用土地和补偿费用数量等基本情况,检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市农委要认真核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使用情况纳入区县、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范围,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市审计局要对征地补偿费用拨付、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市监察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 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四部门”)要建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 四、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底前)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结束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要分别向“四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四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二)逐级抽查阶段(7月至8月) 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所辖乡(镇)或用地单位和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部门”将组织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采取交叉检查方式,抽查面不少于乡(镇)总数的30%。 抽查结束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并将有关情况于9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四部门”。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 由“四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9月底,“四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 (四)迎检阶段(10月至11月)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到我市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四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对我市的专项检查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四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执纪,严厉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要求,坚决防止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XX省监察局 XX省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XX省农村工作委员会 XX省审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5〕104号【发布日期】 2005-11-20【生效日期】 2005-11-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状,重点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现制定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北方经济中心和加快滨海XX县区开发开放的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不断完善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为实现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 总体工作目标是,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全面整顿和规范以地热为重点矿种、以XX县区为重点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以探代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活动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启动;基层监管全面到位,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私自收购矿产资源进行选矿加工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收购和加工,没收非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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