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昌铁路局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生产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生产的方针及“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改革方针,使我局的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工作逐步适应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局科技项目计划是铁道部科技计划和路局计划的组成部分,是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部、局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则的实施计划。其目的是全面推进科教兴局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局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我局铁路现代化建设步伐。
第三条路局科技项目计划主要包括全局综合性技术开发项目、有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科技项目以及适用于铁路运输的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第四条路局科技项目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中间检查、经费管理、项目结题等。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五条编制计划的依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铁路发展的需要;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部、局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则;部、局关于铁路科技进步的其他重要政策。
第六条立项原则。必须是铁路运输、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和经营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科学技术课题,或具有全局意义的铁路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等方面的研究,其成果具有较好的前景,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立项程度和方法
1、每年十月,路局发布次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提出主攻方向和任务。
2、局属各单位根据“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生产、管理中的关键问题组织申报项目,向局科委提报《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申请简表》(简称《项目申请简表》)。计划项目分a、b、c三类。a类项目经费全部由路局承担;b类项目经费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路局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60%;c类项目经费全部由申报单位自筹。
3、路局科技项目计划原则上由单位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填写《项目申请简表》,经申请单位和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一式三份报路局科委。
4、对科技项目计划的申请,由路局科委同意受理,采取随时申请,定期审批的办法。路局科委收到《项目申请简表》后,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议和可行性审查,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便于被批准的项目着手《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开题准备工作。
5、路局科技项目一经审查批准,便纳入路局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属路局年度生产计划的组成部分;由路局科委组织申报并纳入铁道部科技计划的项目,同时列入路局科技项目计划。路局根据科技计划的项目,同时列入路局科技项目计划。路局根据科技项目申报情况,每年四月、九月份分两次下达当年科技项目计划或调整计划。第三章计划实施
第八条路局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实行科技合同制。路局为科技合同委托方(甲方),承担单位为委托研究开发方(乙方),必要时可设保证方(丙方)。路局总工程师室(科委)及总工程师分管科技的领导为科技合同委托方的法人代表及法人代表代理人。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项目时,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局科委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负全面责任。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并认真执行。
实行签订合同的项目,除却是无法作为技术商品出售有偿转让者外,均应在合同中按项目的不同性质与承接单位的偿还能力签订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条款。
第九条经路局审查批准的科技合同,项目主持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填好《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一式四份上报局科委,并到局科委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组织研究开发工作,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向甲方报送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应措施,即《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表》。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表及未完成计划者,甲方有权中止该单位科研项目的研制,确因乙方组织不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视不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
第十一条路局科委对部项目、局重点项目要实施中间检查和组织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下一步实施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如需变更科技合同,一方需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建设书,即《南昌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变更(解除)合同建议书》,经双方同意签章后生效。遇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通知乙方中止合同。
1、研究开发项目所选技术路线、方案不合理或已无使用价值的。
2、国内、路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项目自筹资金、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4、项目依托的基建、技改、技术引进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
5、参加研究开发的的技术骨干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工作无法进展的。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经费拨至项目主持单位后,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属于更新项目的按更新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属于运输成本开支的按运输成本规程进行会计核算。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及使用。项目主持单位凭路局公布的科技项目计划通知,按更改支出和运输支出分别向局基建处财务科,路局财务处申请拨款,并于当年十二月十日前将本年度的科技项目决算表一式四份报局科委。
局科技项目经费由更改支出和运输支出二项费用组成,凡研制的新产品、样机、每台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申请更改费用。凡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计调试费、原材料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验费以及试制失败损失,差旅费及不足2000元的产品等申请运输支出费用。
第五章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乙方在完成科技合同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结题材料。由甲方依据科技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结束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折价无偿调拨承接单位办理进帐手续,剩余器材办理计价无偿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的权属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对研究开发成果有安排计划实施推广的权力。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路局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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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职责明确、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条局科研计划紧密围绕铁路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结合铁路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组织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开展铁路行业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研究;
(二)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
(三)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研究;
(四)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研究;
(五)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六)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七)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八)铁路安全检测、监控检测设备的研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局科法司”)是局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局科研计划的编制、实施,发布《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立项、合同管理、项目验收、成果评价等工作。
各业务司局按照职责范围提出本专业项目建议,参与局科研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涉及全局性重大技术问题的局科研计划项目,报局技术委员会或局务会议审议。
第五条局科法司负责建立国家铁路局科技专家信息库,并对专家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局科法司根据铁路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草案),经局技术委员会审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科研项目研究基础和业绩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
2.具备必要的项目实施条件,包括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和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年度项目的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优先遴选。
第九条局科研计划项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主要研究内容建议。
2.局科法司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将通过的申报项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列入项目库。
3.局科法司根据需求,从项目库中遴选年度优先研究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在征求局内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局年度科研计划(草案),经局务会议批准,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后下达执行。
4.局科研计划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对于计划外急需立项的项目,由局内有关单位提出建议,科法司组织审核后,报局务会议批准,按局年度科研计划执行。
第十条纳入局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国家铁路局将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在经费上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为鼓励企业自筹经费开展科研开发工作,对符合铁路技术发展政策,提升行业创新能力的项目,可纳入局科研计划管理,经费由企业自筹。
第十一条局科研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计划正式下达后,须在2个月内签订《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合同》(附件1)。
合同甲方为局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签订项目合同,乙方为项目的承担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项目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合同的乙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其他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和经费预算应在合同中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明确指定所承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组成结构精干、人员稳定的项目组,项目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满足项目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并由科法司确认。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人员。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局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科研计划经费支出预算由计划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组成。计划管理费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科研计划项目的立项、过程、验收以及后评估等活动支付的费用。项目研究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所必须的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计划管理费由局科法司管理使用;项目研究费由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的人员费,以及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七条局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纳入国家铁路局本级支出预算管理,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科研经费的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科研经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科研项目的资格,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为保障项目研究工作取得预期成果,按年度进行项目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对所承担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附件3)。有关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局科法司。
局科法司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和局内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是项目经费拨付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科法司审批。如需变更项目合同,须提交《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变更(解除)合同建议表》(附件4),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局科法司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限期整改通知,并暂停拨付项目经费。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项目阶段研究报告和自评估报告;
2.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进度;
3.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偏差;
4.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主要内容;
5.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对限期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科法司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项目,继续拨付项目经费;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终止合同,追缴相关项目经费。
第六章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项目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完成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以下简称《结题验收表》,附件5)、项目研究报告、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项目简要说明,以及结题验收所需其他相关文件(含电子文档),经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局科法司。
第二十四条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局科法司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以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意见印发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局科法司批准后实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再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未通过结题验收记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未经局科法司同意,科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向其他部门或地方科技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验收、科技成果评审或鉴定。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局科研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铁路局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产生的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承担单位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和水平,是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的重要指标,是优先承担国家铁路局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局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学术报告、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或作有关说明,外文标注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建立国家铁路局科研信用评估制度,科研信用作为今后承担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局科法司将定期进行铁路行业科研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局内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对局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的执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评审、鉴定及后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合同终止,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承担局科研计划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局科法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合同.docx附件2-项目直接费用构成及要求.docx
附件3-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docx附件5-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docx附件4-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变更(解除)合同建议表.docx
第三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标准
1目的为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加快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步伐,提高河南分公司技术装备水平,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适用于河南分公司。
3内容
3.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
3.1.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河南分公司每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河南分公司用于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3)按财务制度允许在管理费用内支付的资金。
上述三方面的资金总量按不低于河南分公司年销售收入的1%掌握使用。
3.1.2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仅限于由河南分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生产、管理及科研单位。
3.1.3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每月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批准后,由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科技项目轻重、主次和进展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3.2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
3.2.1凡属于能够促进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降低能耗及其他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加强河南分公司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且在河南分公司范围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都可以作为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立项。
3.2.2科技项目原则上由河南分公司直属的某项新技术的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
3.2.3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事先进行预可研,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向和河南分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2)预期在技术上能达到的水平,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较;
(3)从国家产业政策、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基础条件、市场情况、社会文化环境、资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应具有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以及技术上的可靠性、应用上的可行性;
(4)对预期取得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回报率等方面综合评估,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计算依据;
(5)从研发人员条件、物质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考虑,按计划目标和进度实施的可行性。
3.2.4《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应于每年的8月31日前上报技术开发部,由技术开发部组织初步论证。根据初步论证结果,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技术开发部论证。
3.2.5由河南分公司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技术开发机构所必需的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按年度向技术开发部申报购置计划,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若未列入科技计划,但是科研急需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向技术开发部申请购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年度科技计划其它项中列支。
3.3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由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技术开发部。技术开发部组织分公司内部有关专家进行初步论证和筛选,筛选出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1科技项目的初步论证和筛选工作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实施。
3.3.2对于各直属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具体落实和审查,关键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须通过专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和筛选。
3.3.3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技术开发部核定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本年度技术开发资金情况,由技术开发部编制年度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计划草稿,上报河南分公司主管领导审阅,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4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草稿,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查、论证、确定后,根
据中铝股份的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由河南分公司下文转发确认。
3.4科技项目的实施
3.4.1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4.2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应立即组织编写《开工报告》,并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报送技术开发部。《开工报告》经技术开发部审批后,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的实际情况,由技术开发部分期签发“技术开发部项目拨款通知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项目所列经费方能支出。
3.4.3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后报送技术开发部,经技术开发部批准后,开始实施。项目的《实施方案》可与《开工报告》同时报送技术开发部。
3.4.4科技项目原则上应由河南分公司内部组织技术力量实施,但确因技术方面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必须与河南分公司以外的单位(含河南分公司财务预算以外的单位)协作开发,按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由技术开发部代表河南分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协议书或委托合同书。
3.4.5科技项目涉及的建筑安装工作,原则上由分公司内部施工单位承担,特殊情况需要外委时,按河南分公司外委工程管理办法执行。施工的现场管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配合与协助。工程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意见,技术开发部负责验收。工程结算由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初审,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其中,属于外委工程的结算,须经外委办进行复审。
3.4.6技术开发部具有对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的职责,并对河南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同时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负责。对于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技术开发部有责任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根据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在年中对年度科技计划进行调整。
3.4.7科技开发资金必须专门用于所属科技项目的开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对于挪用科技开发资金的情况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该项目费用的开支,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条件变化需要变更的款项,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报请技术开发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3.4.8由河南分公司进行统—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技术开发机构,在承担河南分公司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时,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开发费、设备使用费、劳务费、加班费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可说明加班原因及人次数,由技术开发部核准,按河南分公司有关规定开支,并从当年度科技计划其它项中列支。
3.4.9凡承担科技项目的河南分公司各直属单位都必须填报“科技活动有关数据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上报技术开发部。每年年终前,无论项目是否已完成,各单位都应将所承担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技术开发部递交较详细的书面专题报告。
3.5科技项目的验收和鉴定
科技项目的验收和鉴定,按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标准》进行。
3.5.1科技项目完成,并正常运行3—6个月后;项目提出单位可向技术开发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报送:
(1)项目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由开发单位编写);
(2)操作使用手册和维护说明书(由开发单位编写);
(3)用户使用报告或运行报告(由使用单位出具);
(4)技术指标测试报告(由法定检测单位出具);
(5)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由开发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经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认可);
(6)经费使用决算表(由项目提出单位出具,财务部门签章)。
技术开发部根据上述材料以及申请验收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3.5.2科技项目的验收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验收条件应以项目立项时所提出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目标值等为依据,并严格审查必须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有资本性支出的科技项目完工后,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应按照河南分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上报技术开发部。经技术开发部、装备能源部、档案馆和其他有关单位审查合格后,移交档案馆管理。
3.5.3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按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3.5.4有资本性支出的科技项目完工后,各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合技术开发部、财务部和装备能源部及时按河南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完工项目的转固手续,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重大项目完工后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3.5.5对于通过验收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河南分公司各直属单位可申报河南分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具体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办理。申请“合理化建议奖”的项目,不能再申请“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
3.5.6对于做出创造性贡献、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并通过半年以上运行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申报上级部门进行鉴定,并申请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
3.5.7科技项目通过验收正式投运后,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固定资产属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已完成项目的管理,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新项目能在生产和管理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直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要对已完成的投资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进行2~3年的跟踪检查,每半年向技术开发部上报一份《项目运行情况跟综检查表》,努力将所应取得的效益落到实处。
3.5.8科技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中国铝业股份公司所有。
3.5.9科技项目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成果,可申报专利,具体按《专利管理规定》办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起草:
本标准审核:
本标准批准:
本标准由技术开发部归口、负责解释。
第四篇: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和XX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XX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原则上由在XX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
(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要聚焦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产业类项目要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二)项目采取前资助、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1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评估、公示、中期检查、合同制、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回避、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审评估。所有前资助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对申报项目的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公示制度。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三)中期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和有关报表。
(四)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前资助项目签订XX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审、评估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监察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委
2托第三方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经查实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以及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题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一)项目的立项、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二)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是计划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及专家遴选等统筹工作;
(三)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策划、计划指南编制,并按职能分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全过程管理;
(四)市科技局条件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参与计划项目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将有关项目的部分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局属单位或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和企业库为基础的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审定
3第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征集)、评审(或评估、招标)、审批、公示、签约等五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由市科技局根据XX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起草,并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工研院、技术创新联盟等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统一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以法人单位为依托,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
第十一条
前资助项目立项前须经过专家评审或评估。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网上评审、通信评审等方式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需要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或评估专家从市内外专家库中遴选随机抽取,异地专家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推荐,在所在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建立回避制度。评估或评审应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市科技局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立项项目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项目,
4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项目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前资助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廉政承诺和项目的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经费拨付及使用计划,并量化考核指标。项目管理部门要对任务书内容认真审核把关,经审查通过后签订生效。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责任:
(一)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履行项目配套资金的承诺,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三)按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并承担虚假填报的法律责任;
(四)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的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如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及项目成果普及性报告;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九)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资金检查。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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