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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英才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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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英才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南京师范大学英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英才计划”)项目的管理,指导各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依据宁师大[2011]16号文件《关于下发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以《南京师范大学英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为依据,着重对项目的申报、立项、培养、考核、管理以及验收等有关规则和程序加以说明。 一、英才计划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1、英才计划项目申报以学院为单位,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以在校的 二、三年级本科学生为选拔对象。各学院依据《南京师范大学英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本细则自行制定选拔办法,遴选本学院的优秀学生,并确定导师组成员,填报《南京师范大学英才计划项目汇总表》和《南京师范大学英才计划项目申报书》,连同支撑材料提交学校教务处。 2、每个学院可以申报1-2个项目,有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的学院或本科人才培养教学特区可将申报数放宽到3-4个。每个项目可包括1-3名学生,项目负责人为英才计划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可根据英才培养的需要,聘请第二导师和其他指导教师,共同组成英才计划项目导师组,指导教师可以是本学科的,也可以是相关学科或其它学科的。第一导师原则上需要有海外学习或进修的经历。 3、申报结束后,学校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聘请校内外专家对申报的英才计划项目进行遴选,遴选将主要从导师组的学术水平和教书育人成果;学生的学术兴趣和能力、实践创新能力、专业学习情况、所具备的发展潜质;导师组为学生制定的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遴选结果将在学校公示后给于立项。根据各年具体的申报情况确定最终立项项目数,一般为每年10-15个项目。 二、英才计划学生的培养与考核 1、英才计划实行学院、导师组和学生共同负责下的项目管理制度。导师组的主要职责:(1)根据学生特点,为学生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修读计划等三方面内容;(2)为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指导学生跨专业、跨学段选课,并至少为学生开设一门学科基础课程或专业主干课程;(3)定期与学生面对面交流,指导学生的课业学习和科研实践;(4)在项目中期检查时向学校提交学生的综合测评报告。(5)负责英才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学院应配合导师组完成项目的培养工作。 2、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有计划的参加科研训练、工程训练、社会调查等可获得自主学习学分。学生通过学术活动和学科竞赛独立完成的实验设计、调查报告、工程设计、学术论文、创造发明、竞赛获奖等,每项成果由导师认定后可获得1-3学分的自主发展学分。 3、学校将给英才计划学生办理等同在校博士研究生同等权限的借书证,为英才计划学生优先提供参加科学研究训练的机会,学校各实验室、资料室免费开放使用。同等条件下,英才计划学生可优先申报各类大学生科研项目或优先申请赴国内外知名大学参加各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或校外交流访学。英才计划学生在保研中享有优先权。 4、英才计划项目进行1-1.5年后,导师组需提交培养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和学生的综合测评报告,学生需提交阶段性学习总结。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英才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将根据导师组的总结报告、综合测评报告和学生学习情况总结,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竞赛表现情况和项目现场答辩情况给出中期考核评价。中期考核通过的项目将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的培养;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立项。考核内容主要有:(1)学生的培养方案是否按学习计划实施;(2)是否有阶段性成果,学生的学术能力是否得到提升,是否有优异的竞赛表现;(3)项目所在学院是否为学生培养提供了必要条件;(4)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学生培养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三、英才计划项目的管理和保障 1、成立“英才计划项目班”,聘请班主任老师,定期召开学生的学术论坛、研讨会和各种学习交流活动,所有英才计划学生必须参加。 2、入选英才计划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学籍等仍在原学院,其思想政治教育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与导师组共同进行。 3、学校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酌情为每个英才计划项目提供5-10万元的经费支持,经费由英才计划项目负责人管理。主要用于入选英才计划学生的培养(不少于总经费的70%,可用于学生校际交流学习、参加学术研讨会、购置图书、参与课题经费等)和导师组的工作经费(其中用于与英才计划项目相关的劳务费用不多于总经费的20%)。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符合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规定的条件。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和我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第四条申报人为在宁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同等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行网上集中申报,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制定年度培养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各区县(园区)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认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就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定,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人选。 4、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拟培养人员。 5、审定公布。拟培养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培养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政策兑现 第七条市科委负责设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相关区县(园区)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金融办协调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30%—50%匹配入股。 第九条入选者所创企业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由各区县(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第十条入选者所创企业参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等负责落实本部门涉及的市级产业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事项。 第十二条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入选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激励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优先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市科委负责对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市科委负责制定个性化培养专案,为入选者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知名机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并给予培训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入选者同时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三篇: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实施细则(试行)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对我校本科生学习过程的人性化管理,增强在校本科学生主动学习与奋发向上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校良好学风和考风的形成,提高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依据《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办法》中所称学生,是指陕西师范大学自2010级起全体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办法》中所称课程,是指各类必修课程。 三、本实施细则与之前相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章起始学期 一、学业警示分为学业预警与退学警示两种。 二、学生属于《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按本细则执行。 三、各年级《办法》实施起始学期 1.2010级本科生从第六学期开始执行,即于2010级本科生第六学期开学初,统计该年级学生第五学期必修课成绩,对属于《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者,给予学业警示。 2.2011级本科生从第四学期开始执行,即于2011级本科生第四学期开学初,统计该年级学生第三学期必修课成绩,对属于《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者,给予学业警示。 3.《办法》从2012级本科生开始全面执行,即于2012级本科生第二学期开学初,统计该年级学生第一学期必修课成绩,对属于《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三章实施程序 一、每学期第一周,各院(部)依据学校教务系统,统计学生上一学期所修必修课成绩和学分,凡属于《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的学生,由教学秘书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统计表》和《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明细表》,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 二、每学期第二周,各院(部)教学秘书依据教务处和学生处的审批意见,将应受学业警示学生的名单及成绩单交院(部)学工组。辅导员填写学业预警通知书或退学警示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份,学生签字后由院(部)学工组寄送(快递或挂号信)受警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院(部)留存一份,并电话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三、每学期第三周,辅导员约受学业预警的学生谈话,帮助其分析原因,使其重新端正学习态度,并组织对受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业帮扶工作。 第四章留级试读 一、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可给予一次留级试读机会。收到退学警示的学生未能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交《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留级试读申请表》,学校将视其为放弃留级试读机会,对其做退学处理。 二、留级试读的执行 1.学校受理并批准受退学警示学生提交的《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留级试读申请表》,确定将跟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留级试读。留级试读学生原来修业通过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给予保留。 2.新生第一学期受到退学警示,如提出留级试读申请并被批准者,第二学期可跟原班级学习并参加考试或申请休学,待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转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3.留级试读学生要缴纳第五年学费与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补考与重修 一、考试及成绩管理详见《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补考或重修申请制实施办法(试行)》。 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加强学术交流,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日常工作,包括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的办理和在站管理,博士后流动站评估,以及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的联系等。 第三条 各流动站成立博士后工作专家组,由流动站所在单位领导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流动站发展规划、博士后招收面试、进站答辩、中期考核、出站评议等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四条 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2第五条 我校在岗的博士生导师均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 第六条 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作博士后。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是指由科研流动站单独招收、全职在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所需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资。 (2)企业博士后是指由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工作站联合招收、主要在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所需经费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提供。 (3)企业项目博士后是指在XX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主要针对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研究,所需经费由企业提供。 第九条 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各流动站按《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中的进站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各流动站对申请者考核后择优录取。 第十条 招收留学回国博士时需进行资格审核,将个人简历及流动站初步意见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具体进站手续。 3第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和企业项目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有责任对企业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后签订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十二条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需经学院人事工作小组考核,将考核意见及申请人简历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同意后,相关学院到学校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外事手续。 第十三条 “校博管办”每年3月至11月随时接受进站申请,进站时间以XX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批准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进站者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在网上注册后提交申请并将相应的纸质材料(3份)报“校博管办”,经“校博管办”审核通过后报XX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2个月之内应完成开题报告并签订博士后协议书,交“校博管办”一份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校博管办”提交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处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因提前完成研究课题,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提前出站人员的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 4“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各流动站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末,各流动站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所在流动站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的要求。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辽宁师范大学所有,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 第二十一条 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中期考核不合格;(2)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继续完成研究工作;(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6)弄虚作假或未获得博士学位; (7)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 5(8)其他情况经流动站商议认为应退站的。凡退站处理的人员相关违约责任按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转来我校的博士后,若特殊需要按如下规定办理出国: (1)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博士后在站期间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或者研究课题需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若出国期限超过3个月,需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 (3)办理出国手续及出国期间待遇参照《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 第五章出站 第二十三条 各流动站应按照《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理出站手续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以进站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后提交出站申请并将相应纸质材料(4份)报“校博管办”,经“校博管办”审核通过后报XX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出站工作报告(4份)、在站期间所发表论文的汇总集。 6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手续经XX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博士后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属于短期流动的正式教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流动站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办理短期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工资待遇按《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博士后进站时的房源情况安排住房。我校为博士后提供公寓,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公寓按教职工租赁学校公有住房标准收取房租,具体由后勤产业处管理,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 第三十条 校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等,由校科研处负责受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是“全国博管会”设立的全国性的奖项,凡在站和出站不超过6年的原辽宁师范大学博士后均有资格参加评选(详见《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未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站博士后,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 7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评审,可以认定其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出站留校工作的博士后可以根据任职条件参加学校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后拟到校外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由拟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也可参加我校的评审,具体办法由人事处“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辽宁师范大学保卫处办理暂住户口。 第三十六条 在站期间,我校不负责安排博士后配偶的工作,人事处可以协助推荐博士后配偶竞聘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配偶随博士后流动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问题按国家、XX省和XX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我校正式教职工的待遇。 第七章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评审、自费出国、协助推荐配偶竞聘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四十条 档案馆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转送及博士后出站研究报告等材料的接收。 8第四十一条 后勤产业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安排、配套家具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博士后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 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的出国事宜。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各种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成果奖的申报等事宜均按我校在职职工对待。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附属学校负责安排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托、入学事宜。 第四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主题词:博士后管理细则通知 辽宁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2008年5月14日印发(共印8份) 第五篇: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经全国成人教育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函授、业余(夜大学)新学员,入学时须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升本学员另须提交专科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教育部专科学历查询报告或省级学历认证报告,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者,必须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经过批准后,可以缓期办理入学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学员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核实,取消学籍。核查不受时间限制。入学资格复查最终以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确认结果为准。 第四条新学员入学后,因病、应征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一年期满,经复查不能坚持学习或逾期不办复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学员应如实逐项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卡》的个人信息部分,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卡》上有关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申请修改。学员学号自入学到毕业不变,凡作业、试卷、假条、来信、提问及所有报告文书等,除署名外,均应同时注明学号。 第六条在籍学员按学年注册,每学年首次授课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学员未经请假同意而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勤、纪律 第七条学员必须按时到校(或教学点)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批,经批准后生效。请病假需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需有单位证明。 第九条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1.请假八课时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九至十六课时者,由班主任转学院或教学点负责人批准; 3.请假十七课时以上者,由学院或教学点负责人批准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条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准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终极补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载表》和《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卡》,作为升级、留级、重修、评优、评奖、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等事项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按“合格”或“不合格”两级评定成绩,也可按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考试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占20%-30%,课程结业考试占8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测验、实习、讨论等;考查课程总成绩,按平时作业和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每学年结束时,都要对学员进行德育考察,考察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前应对学员完成作业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且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1)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授课(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该门课程的作业缺交超过三分之一者;(3)实验课缺做实验者。 第十六条课程正常补考只有一次。学员课程结业考核不及格,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不能按期参加补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再给予正常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跟班学习,学员应在学习期间重修不及格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视为补考及格。 第十七条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或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在考前请假并经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成绩册上不注明“补考”字样,如果缓考成绩不及格,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机会。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者,该课程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册上注明“旷考”字样,不予正常补考。 第十八条经补考后不及格者、旷考者、考试作弊者、因故取消考核资格者或因其他情况未取得成绩者,可于毕业前参加最后一次集中补考(终极补考),成绩册上注明“毕业前考”字样。 四、课程免修 第十九条学员已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合格以上证书的课程,若其课程内容与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致,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经审查同意,可承认其成绩,并在成绩册上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学员已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课程,经审查同意,并在成绩册上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学员已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合格证书,或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可以申请免修英语课程,经审查同意,并在成绩册上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主干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第二十三条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 五、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员原则上不予转学。学员确因工作单位调动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仅限于同类别、同层次进行),须持现职单位证明,向学校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学员须持由本人填写的《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转学申请表》,以及由我校出具的招生档案等材料,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批准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跨科类转学的;(4)毕业年级的学员; (5)本科学员的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的;(6)已办理过转学手续的;(7)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学员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学员确因工作需要要求转专业者,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只限同科类、同层次、低年级进行。 六、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1)因健康原因,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原因,一学期(学年)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3)已婚女学员因生育需要者;(4)其他特殊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员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九条学员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要由县或县以上医院证明该学员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学员须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如所属专业不连续招生,复学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按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七、修业年限 第三十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年。延长学业期间,如无同专业班级,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退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籍学员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1)一学年有四门或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3)因工作调动、患病、意外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4)因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或旷课达到一定时数,且无正当理由者;(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学员退学,应按要求填写《学籍处理表》,经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退费按国家规定处理。 九、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学校全面考核,并征求学员所在单位意见,对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思想品质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在单位完成任务良好的学员,经综合评比后,分别授予“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三十四条凡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扰乱课堂(考场)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2)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凡受到奖励或校纪处分的学员,学校将及时通报学员所在单位,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员只发给学习证明。 十、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员符合毕业条件时,经本人申请,学校准予毕业。学员应认真填写《毕业学员登记表》,由学校对学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和学习情况作出全面鉴定。 第三十九条学员在最高学习年限内,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毕业学员的学位申请按照《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位授予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学员修业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不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员本人申请,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二条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但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后,从二O一O级本、专科函授、业余(含夜大学)学员开始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或XX省现行相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29页 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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