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字第号 兹证明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被兼 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 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 暂行办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