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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意见(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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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意见(市) 为加强我处村庄规划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XX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联合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我处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村民建房是农民的一个主要民生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生态XX县区的功能定位和开发建设要求,未来数年间,我处农村将逐步呈梯次式依次得以开发。据此规划要求,一方面,应严格控制村民建房数量,防范建房泛滥;另一方面,因多方原因,在客观上致成部分村民住房紧张困难。目前,各地均出现少数村民私自搭建现象,其中有借机以图拆迁补偿的,但主要是住房困难户的违章建设。在过去的一年里,针对各种违章建设现象,*城管执法部门和办事处组织过多次违章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确令住房困难户怨声载道,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因此,只有当从制度上着手,建立健全辖区农村建房管理长效机制,才能真正规范村民建房秩序。 二、准予村民建房审批的原则和类型 (一)原则: 1、建新房必须拆旧房,原则上只同意在旧房址新建。 2、审批面积,新建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不得超过2层,加层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且仅限于加第2层。 3、新建选址不得占用耕地和影响村庄整体规划。 (二)类型 按照“从严控制、适当放开”要求,下列住房困难户可以提出建设申请: 1、无房户。 2、危房户。对以土木、砖木等已成危房为正房的村民,可以允许拆旧建新或实施危房改造。此外,对于只有一层砖混住房且确已出现裂缝,不便修复而漏雨水的村民,可以按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30㎡标准加盖二层。 3、少房户。对于人均住房面积明显少于人均标准的,可以按人均30㎡标准新建或加层补足。 4、政策性拆房户。因新农村改造等原因而拆除房屋的,如只拆除附房,不予安排建设;如拆除全部正房,按无房户安排。 5、对于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土管部门审批发证,但在划归*管理后冻结建房的,需重新报审。 虽符合上述建设条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批: 1、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 2、无正当理由拖欠国家、集体税费款的; 3、本人户口迁出本村的,或户口挂靠在本村,但事实上长期在外地生产生活,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的; 4、本意见实施后,与父母合住在一起时的已婚子女,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以上,而后单独成户,要求新建或加层的。 三、建房报批手续 (一)建房申请。由建房户向村民小组和理事会提交建房申请(含宅基地申请),经村民讨论、村小组长签字后,再上交村委会,由村民委员会派员核实情况,初步确认建房申请符合村庄规划后交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庄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建房户分别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和《建房用地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办事处和XX县区国土分局。 (二)申办《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事处和XX县区国土分局受理建房申请和建房用地申请后,联合组织实地踏勘,对其建房要求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占用非耕地建房规划的,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占用耕地建房规划的,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 (三)申办《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户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由XX县区国土分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应按《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办事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事处依据管委会批准的村庄规划,根据其户型用地规模和户型建筑立面安排要求,选择通用图集或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建房用地四至界线,由建房户按规划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审查符合其建房所在地村庄建设规划后,核发或报请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建房户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纸、与施工企业或个体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办事处对各种证件、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审核无误后,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会同国土XX县区分局、村委会实地开工放样,在墙体基础出水平线后验线,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四、组织领导 成立*办事处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XX县区国土分局负责人和办事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配备1-2名专(兼)职村镇建设助理员,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所有新建房屋,均应按市审批要求,由办事处、XX县区国土分局和村委会干部组织放线。 (二)凡未经审批的新建或加层者一律视为违章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土管部门和办事处组织拆除;虽经审批但超过面积的,由办事处责任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超面积部分占地面积50元/㎡,建筑面积10元/㎡予以处罚。 (三)实行建房保证金制度。新建房屋按50元/㎡,加层按 20元/㎡缴纳建房保证金。违反审批内容建房的,其罚款在保证金中扣除;拆旧建新的,新房完工后旧房必须在2个月内拆除,逾期未拆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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