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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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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们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划,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制定本规划。 一、食品安全标准现状 (一)建设成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各部门、各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又取得了新进展,主要有: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明确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管理制度。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制度。二是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重点对粮食、植物油、肉制品、乳与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饮料等食品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废止和调整了一批标准和指标,初步稳妥处理现行食品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三是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制定公布26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农药残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补充完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四是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指导食品行业严格执行新的标准。五是深入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当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区域执行委员,主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会议、农药残留法典会议,充分借鉴国际食品标准制定和管理的经验。 (二)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各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例如部分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等标准缺失。三是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目前标准总体上标龄较长,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影响了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执行要求高,社会高度关注,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和解疑释惑等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制约因素有。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缺乏,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研制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涵盖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2.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性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实际需要,适应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同时要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和管理经验,注重标准的操作性。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注重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目标。 ——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形成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改善食品安全状况。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强制执行的质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清理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展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2000余项食品国家标准和29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提出现行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的清理意见。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二)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按照“边清理、边完善”的工作原则,在对现行食品标准开展清理的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解决食品安全重要标准不足和标准不配套等问题,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食品包装材料及其添加剂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工作。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制定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指示性微生物控制要求、即食食品微生物控制指南,科学设置食品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限量和控制要求,完善食品容器、包装、加工设备材料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按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化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2015年底前,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经营企业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2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体系。按照食品类别、生产经营方式等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食品污染的要求和规定。 (四)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不同特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将肉类、酒类、植物油、调味品、婴幼儿食品、乳品、保健食品等主要大类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作为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工作的优先领域,制定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不能涵盖的危害因素限量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指标,标准制定中将侧重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2015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酒类、植物油、调味品、婴幼儿食品、乳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水产品、粮食、豆类制品、饮料等主要大类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已有国际标准或已有进口贸易但我国尚缺失相关标准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五)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指标配套检测方法为重点,建立完整配套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体系。 2015年底前,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等标准。 (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制,保障反馈意见渠道畅通。 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制度。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以及标准申报、咨询和解释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风险沟通与交流,使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七)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宣传、培训、咨询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力度,促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和标准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特别是技术性强、公众普遍关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及时解答各方关注的标准问题,督促行业、企业主动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依法、依标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要,系统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基础研究工作,增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中的应用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追踪比较研究、食品中微生物指标体系设置研究、主要功能类别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等基础研究,并在标准工作中积极转化和应用研究成果。 (九)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食品标准管理经验,同时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维护我国食品贸易利益。 到2015年,实现全面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活动,动态跟踪食品法典标准工作,全面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贸易成员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跟踪其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工作进展,做好wto/sps通报及评议工作,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不断完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由卫生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协商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各项工作,细化分解本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具体工作的目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卫生部牵头本规划的组织实施,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标准清理和制定、修订工作。食品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食品国家、行业标准的清理,提供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查数据,敦促行业和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及时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行业部门要主动参与和配合标准体系建设,配合做好标准制定、修订和标准宣传、行业引导等工作。 (二)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的投入。国家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开展本规划确定的重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经费投入,同时严格监管标准工作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高效、合规。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标准研制机构和行业组织,设立各类标准的技术性平台,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宣传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建设,引进优秀领军人才,增加标准研制和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充实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力量。加强对重点科研院校、技术机构专业人才的标准化培训,加快培养一支数量足、水平高的从事标准研制的专家队伍,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四)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标准管理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科学、动态调整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好规划。同时,及时组织对本规划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 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十三五食品安全规划XX县区一高“十三五”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开展等级食堂建设与管理,预防和遏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努力营造学校食品放心消费的环境,坚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普遍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计划。 一、加强领导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高食堂人员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从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行和长期性。严格制订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学校领导和餐厅具体负责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形成有效的食品卫生安全网络。 二、明确职责 1.加强对餐厅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督导评估和考核指标认真传达餐厅的每一个员工。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签订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每学期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一至两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学生食品、饮用水及其他方面的学校食品卫生的管理和督查。 2.有计划的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实施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并做好必要的考核记录。 3.加强学校食堂及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规划并督促实施,使其达到卫生要求,并与创建要求相适应。学校食堂及饮用水等基础设施达不到卫生要求或与办学规模不相适应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扩大招生规模。 4.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6.定期召开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学校食堂、供货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同时要做好四个“备案”:一是各层次的检查和自查工作都要有检查记录备案;二是发现安全隐患要有整改记录备案;三是出现食物中毒要有处理意见记录备案;四是要制定饮食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备案。 7.坚持“服务师生,保本经营”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8.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供水工作由专人监管,盛装学生饮用水的容器必须加盖加锁,每天清洗消毒。 9.食堂、商店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经营的基本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10.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并持有卫生监督部门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的健康证明。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11.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并建立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 12.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13.加强食堂及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1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迅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制度。餐厅专人负责包括食物中毒在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工作。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全力配合抓好救治和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报告内容为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临床表现、已采取的措施、可疑食物、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二是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三是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报告不及时、瞒报、漏报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每天检查各校食品卫生安全进销台帐,对每年度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要整改的单位督促完成。 3.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所有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100%。 4.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在学校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每年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条件,使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符合规定。 5.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6.定期开展培训。定期开展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2016年8月1日 第四篇:XX市XX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工作规划XX市XX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推进改革发展,创新监管模式,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能力,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用药安全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和谐浠水努力奋斗。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把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用药安全有效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 2、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监管理念,把科学监管的任务落实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管理相对人服务、为县委政府服务上去,促进食品药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坚持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基层,强化基础,创新机制,提高能力,建立一支与浠水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相适应、与监管事务发展相适应的监管队伍。 三、目标任务 经过五年的努力,全面实现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机制改革履职到位;监管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进一步强化;全县药械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食品餐饮服务秩序、保健品、化妆品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可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用药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到“十二五”末期,餐饮食品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餐饮经营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承诺率达100%。单位食堂、学校和大中型餐饮企业8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对购进食品原料验收率达80%,对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建立台帐登记率达80%,大中型餐饮企业、学校、单位食堂等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80%。 ——餐饮企业、保健品、化妆品企业监管覆盖率、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对餐饮单位使用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率100%。大中型餐饮业餐具消毒率达90%。 ——餐饮食品安全信息监测覆盖面达到95%以上。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乡镇覆盖率达到100%。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率达到100%。 到“十二五”末期,药品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农村药品监督网覆盖率达到100%,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点覆盖率达到100%以上;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达90%;药品生产企业gmp执行检查率和药品经营企业gsp执行检查 率分别达到100%;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率达到100%,年结案率达到95%以上,重大药害事件处理率达到100%;药品电子监管覆盖率达到90%。 ——群体性严重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处理率达到100%;药品监督抽验覆盖面达到85%以上。 ——监管队伍能力培训率达到100%。 四、重点项目 1、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根据国家局、省市局对建立安全监督信息系统的要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非现场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科学监管,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十二五”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电子监管标准体系的要求建设,简单实用,安全有效,通过采集企业数据实时掌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流通、储存状况;通过药品注册码对药品的每批次的流向进行跟踪;通过对企业采集数据的比对,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实时动态查询每批号药品的生产、经营、库存情况;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相对人的互动式在线监管办公,提高效率(网络在线发送通知、文件、药械召回指令、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指令与处理情况上报等);实时监控特殊药品、基本药物品种;通过数据采集提取,形成高风险类药品、医疗器械统计所需数据报告;通过权限设定与审批信息的衔接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限定和提示;具备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及公共信息查询功能。 2、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总结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经验,探索“两网”运行长效机制。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药物政策和监管政策,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一是延伸监督触角。在全县各乡镇成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到村级。形成级级有人抓、层层有人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的农村药品监管模式,真正把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了农村;二是有机结合“新农合”。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农村卫生院(站、所)“规范药房”建设,与卫生局联合制定对全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进行量化考核的工作指标,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行为,提高药品安全意识;三是开展药品配送企业电子监管和温、湿度在线控制,规范冷链运输系统,确保温控药品质量,提高监管效率;四是强化培训考核。举办全县城乡协管员、信息员培训班,进一步调动农村涉药单位和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使农村药品经营秩序继续好转,加强对“两员”的动态考核;五是规范农村涉药管理。不定期对全县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实施gsp跟踪检查,从购药渠道、药品养护、储存、销售及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等多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实施gsp不到位的单位限期责令整改,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3、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监管能力建设规划。(1)深化体制改革,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不断优化班子结构,不断优化食品药品干部队伍的专业、学历、年龄结构,不断加大权力部门、关键岗位的交流力度,不断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同时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干部管理使用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引领作用,促进机关干部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到谋发展、促和谐上,努力形成广大干部锐意改革创新、埋头真抓实干的生动局面。(2)创新培 训机制,不断提高公务员工作能力。一是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等教育培训,增强公务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强化公务员更新知识的针对性培训。以做好本职岗位工作所需知识为重点,通过自学、辅导、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三是开展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公务员的依法办事能力的执法水平。四是以更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技能和工作水平为目标,做好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工作,公务员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五是围绕改善公务员队伍知识结构,继续开展学历学位教育,提高公务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能力。到2015年,力争本系统95%的公务员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0%的领导干部具有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3)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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