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
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
扬府发【2007】
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职责分工
(一)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是指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规划验线、跟踪督查、规划竣工验收以及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二)职责分工:
1、市规划局负责经市规委会、市规划局办公会议审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的全过程批后管理。对此类项目以及其它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局负责查处。市规划局每个月应将经市规委会和市规划局办公会议审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目录,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他违反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三)市规划局的批后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完毕换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后完结。此后建设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新建的建设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四)市规划局在工作中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属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权范围的,应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市规划局函告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查处结果函告市规划局。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对违法事实及性质、情节、处理方式等需要进行规划技术认定的,市规划局应积极给予配合。
二、统一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标准
(一)竣工验收建筑面积计算。竣工验收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建筑物层高和容积率计算。
1、阁楼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确定的阁楼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层高h≤4.5米。若层高h>4.5米,按h/4.5×原建筑面积计算出建筑面积(虚拟)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大型超市、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除外。
3、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3.6(3.0)米。若层高h>3.6(3.0)米,按h/3.6(3.0)×原建筑面积计算出建筑面积(虚拟)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
4、建筑物底层及独立设置的地上车库高度h≥2.5米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2≤h<2.5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5、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审批的项目,阁楼、车库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方式按规划审批要求执行。
三、加大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力度
(一)房屋竣工后,由有规划测绘资质的部门测绘竣工平面图/地形图,并在此基础上实测建筑面积,以此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确定竣工面积的依据。
(二)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地块总建筑面积为单位,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1%;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合理误差为0.5%。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视为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补缴超面积部分相关规费后按实际测量面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对建设项目超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审批面积(含经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外的,由规划部门责令补缴超面积部分的全部规费并处以超面积部分工程总造价3%-15%的罚款。补缴规费部分返还给相关部门。
(四)对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处理。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造成容积率超土地出让时要求的,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一律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对超容积率在5%以下的,由规划部门函告房管部门,暂停建设单位商品房的销售,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函告市国土部门)到市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容积率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补缴完毕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对超容积率在5%(含5%)以上的,一律由分管市长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改变用途、超容积率的,应及时相互函告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擅自改变立面效果的处理。对擅自改变立面效果但能够纠正的项目,由市规划局责令建设单位按当初报审的效果图整改;确实无法纠正的,责成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规划等部门确认后进行整改;立面色彩虽改变但与周边总体协调的,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建立规划管理信用制度。市规划局在建设项目规划报建、验审灰线、验正负零、竣工规划验收等各阶段,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管理,并负责对规划诚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被评为诚信较差单位的,给予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方案报审、项目报批资格。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四、完善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流程
(一)建设工程符合法定要求并履行规定程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副本仅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以及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不作为领取房屋产权证件的依据。房管部门在初步测算房产建筑面积时,发现建设单位改变施工图纸或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面积3%的,应函告规划部门进行复核。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
房管部门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发放房屋产权证件。建设单位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使用。
(二)严格建筑施工图的审查管理。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审查6份施工图(建设局2份、房管局1份、建设单位1份、规划局存档1份、消防或备用1份),并盖章确认,作为其他部门审查施工图的依据,防止建设单位采用多套图纸报审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长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规划、建设、房管、国土、城管、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规划验收时间在本《意见》发布之后的项目,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规划行业开展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批后管理范围批后管理是指对建设业主取得规划行政许可手续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批后管理模式批后管理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种。
1、批后日常管理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局长为批后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批后日常管理分片包干管理责任制,签订岗位管理责任目标书;
2、定期检查由市局法规监督科负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批后日常管理内容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1、用地复核。建设业主不得随意变动规划行政许可的用地范围;
2、用地检查。检查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广告设置)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包括:建筑物定位、平面布局、建筑间距及退让、出入口位置、建筑层数、层高及高度、建筑总面积、建筑使用性质、外墙材料及色彩、立面造型及建筑风格、停车泊位、道路、盲道、大门、停车场、围墙、临时设施、给排水、道路中心线、电力、电讯、燃气、竖向标高或桥梁净空高度、公厕、配电间、垃圾站及其他公共建筑、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应拆除建筑等。
三、工程管线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1、道路。主要包括道路规划方案的地面定线;道路设计与施工的红线控制要求,道路标高、走向的核定,以及因管线工程需要时道路开挖的审批情况。
2、管线。主要包括对各种管线工程类别、截面、线型、坐标、标高、水平距离、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立体交叉关系等。
3、堤防。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安全。
4、应当按规划建成或保留地区的规划执行和控制情况。
5、建筑物实用性质。
6、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四条批后日常管理职责
批后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督促建设业主履行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义务。
1、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⑴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立即现场制止,并由项目所在规划分局在三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
⑵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行政措施,依法定程序及时送达违法建设行为人;
⑶凡立案案件,10个工作日内必须调查终结,资料齐全,并整理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局法规科审理后报局法规例会集体研究处理。
2、依法督促建设业主履行下列规划行政许可义务
⑴规划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⑵使用土地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⑶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各项配套工程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
3、负责处理所管辖区域内因日常监管不力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及上访事件。因行政许可(审批)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及上访事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4、组织报经市局批准的行政强制(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执行行动。
5、其他应当监管的。
第五条行政许可(审批)资料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施工图履行平、立、剖签章确认手续。
3、建筑立面效果图履行签章确认手续。
4、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图)、方案图、施工图、效果图、建筑物控制线图等资料,备存两份。
第六条资料的交接
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办结,办公室盖章确认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备存资料移交壹份给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第七条法规监督科职责
负责批后管理的监督工作。
1、负责不定期对分局履行批后日常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室配合,抽检每季度不少于1次。
2、负责组织行政检查。
3、对分局上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法规例会决定。
第八条其他规定
1、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2、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规划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好、造价不高质量优的高品质保障性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谋划项目布局
各地要结合本地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做出统筹安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各地块项目类别、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配建比例要求。要科学合理布局,规划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结合旧XX县区改造,充分利用存量用地优先安排在城市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已建或正在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尚不完善的,要抓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尽快统筹规划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凡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的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各地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要在2011年5月20日前完成编制工作,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具体地块上。
二、严格项目规划管理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和审批规划方案时,须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和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房,5%为公租房)以上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加强项目景观环境建设,规划条件中确定的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及城市设计方面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景观环境质量。
三、实施配建全过程监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应按照规划和出让条件的要求,制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方案,明确配建的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等内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配建合同,加强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布局、户型设计方案、工程质量以及验收等全过程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履行配建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移交等事宜。
四、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勘察设计。优先选用国家和我省保障性住房方案设计竞赛中的获奖设计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加以优化,根据不同地段、需求做到平面布局灵活、设计套型多样,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做到户型多、功能全、配套齐,实行全装修,在较小空间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使用和安全通行便利的需求,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真实、准确,符合设计深度要求,满足工程设计、岩土治理、施工的需要,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做到节能环保。同时,要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做到经济适用。
五、加强施工图审查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凡涉及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问题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审查通过,并及时加以纠正,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须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开展各自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且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稳定性、安全性的,建设单位要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六、全面落实质量责任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全责,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不得片面压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严格执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全面实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层级监管,针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特点,完善措施,加强过程控制,加大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监督抽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坚决一追到底,严肃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到位。要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合理安排工期,按时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施工企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八、建立示范工程奖励制度
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的标准,各设区市每年至少要建设2至3个保障性住房示范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建设1至2个示范工程项目。做到户型小、功能全、配套齐。经验收,评出省级示范工程项目,并给予奖励。
第四篇: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附件
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XX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第五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切实解决当前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控,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建设空间品质提升,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市有关会议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高起点编制城乡规划、高品位实施城乡建设、高标准推进城乡管理,加快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旅游城市,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加快绿色发展、振兴乡村经济、建成全省特色产业县提供坚实的城乡发展平台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坚持乡土文化,彰显梅山特色;坚持山水为脉,强化生态环保理念;坚持功能为要,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坚持以人为本,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实现城乡发展方式有效转变、城乡特色风貌有力彰显、城乡环境质量不断优化、城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做强县城、做优乡镇、做特集镇、做美乡村。到2020年,全县城镇化率达到48%以上,城镇人口达到72万人以上;特色小镇建设有序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成效显著,形成宜居宜旅宜业、乡土文化特色鲜明的城乡环境,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着力实施“旅游立县·五化融合”战略,根据我县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突出山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统筹协调“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交通规划、全域旅游规划等有机衔接融合,促进各项规划协调统一,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到2020年底,初步实现以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域旅游规划、交通规划、林业规划等的“多规融合”体系,建立“多规融合”协调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多规融合”统筹工作格局,突出中心县域、中心镇和特色村打造,突出产业发展平台的整合提升,实现县域生产空间集约、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的总体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1.完善规划体系。要以县城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海绵城市规划为母本,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健全完善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县城规划体系;要重视和加强城市设计,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技术导则,尽快完成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要加快完成已修编镇(乡)总体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新编制或修编的镇(乡)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2.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突出近期建设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各级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近期城乡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
3.加强县城规划区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行政中心、体育场馆、城市公园、公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车站、商业中心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应当采取专家评审和公众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以实现评审的公平公正。
4.加强高铁新城规划编制工作。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国内知名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高铁新城规划。高铁新城的行政中心、体育场馆、城市公园、公共广场、车站、商业中心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高铁新城核心区域和重要地块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定期更新。
(二)强化规划衔接
1.迅速拓展“多规融合”领域。编制县域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以及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落实交通、水利、旅游、安全、消防、电力、通信、环保等经济和社会事业相关要求。近期要尽快完XX县区域内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工作,并要积极推进“多规融合”工作,加快建立县域全覆盖的“多规合一”体系。
2.着力健全“多规融合”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县“多规融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全面领导“多规融合”工作,协调解决“多规融合”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以保证各部门规划编制、实施及更新的有效衔接,提高行政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3.尽快搭建“多规融合”信息共享平台。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信息联动平台,实现规划、国土、发改、环保、旅游、农业、文化、林业等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与更新,为实施“多规融合”协调机制和规划管控提供保障,并与项目审批流程有效衔接,提高城乡规划和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4.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旅游、林业等部门和资江沿岸乡镇做好资江沿岸规划编制工作,做到资江沿岸规划全覆盖。
(三)加强XX县区规划管理
上梅街道上梅西路以北、城西路工农河路以东、城北路以南、滨江北路以西为XX县区(具体范围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准)。XX县区改造应当集中连片改造,原则上不得单独审批建设项目,危旧房及水、火灾房屋等特殊情况确需改造的,应采用异地安置、易地安置、货币征收补偿等方式。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原址改造的,审批时规划技术指标不得超出原建筑物规划技术指标,且不得影响近期建设。
(四)改革规划管理体制
1.进一步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建设工程批前、批后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系机制,形成规划管理合力。
2.推进规划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理顺执法职能,整合执法力量,推进规划执法行政处罚权向城市综合执法集中的工作。同时要推动规划执法向乡镇(场、区、街道,以下称乡镇)延伸,促进城乡规划执法全覆盖。全面落实违法建设治理相关规章制度,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违法建设治理的属地管理责任。
3.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健全完善乡镇规划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建立社区和村专(兼)职规划管理员制度,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全覆盖。
4.改革乡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方式和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积极推进乡镇电子政务的建立工作,“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争取在2020年实现乡镇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同时探索乡镇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部门联审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五)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规划意识
1.推进科学监测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动态监测工作。要加强县城和高铁新城的遥感动态监测,逐步采用遥感技术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要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半年报告制度和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制度。
2.建立培训制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有计划组织本部门规划业务人员到国内先进省、市学习,聘请国内高水平的专家对本系统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尽快提高规划工作整体水平,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
3.加强规划宣传。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做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
(六)严格规划执法
1.严格规划实施管理。严格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给定规划条件对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完善建设项目调整容积率、用地性质制度和程序,坚决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大力推行“阳光规划”,规范信息公开渠道、内容、形式和期限,增强规划审批透明度。
2.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积极受理群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和控告,及时核查处理。
3.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县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强化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县建设、工商、公安、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及规划部门竣工核实情况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批准注册场所的工商登记;县公安局要做好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治安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1.严格督查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监督问责机制,确定考核体系和标准,定期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台账管理,细化分解责任目标,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落实决策责任制度。要按照《xx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x政函〔2016〕x号)的规定,将县城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县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等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要建立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规划和容积率调整记录在案制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工作,承担不记录在案的责任。
3.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干预或擅自修改城乡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加大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各级应当将县城、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编制经费和管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规划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发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城乡规划工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县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监督。县政府每年应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年度实施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规划工作实施情况,并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定期进行检查。
2.强化人大对年度重大项目的监督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3月以前将当年重大建设项目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视察时间及视察内容。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视察意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回复。
3.县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核心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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