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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企业担保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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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保 证 合 同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修改编辑 目 录 第一章 保证范围、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 2 第二章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3 第三章 “保证人”应提交的文件 4 第四章 “保证人”的声明及保证 5 第五章 “保证人”的承诺 7 第六章 违约事件 8 第七章 费用及补偿 9 第八章 保证合同的生效 10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 第十章 其他 10 第十一章 附则 12 本保证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2013年_____月_____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保证人: (以下简称“保证人”)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ý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þ法定代表人: þ开户金融机构: þ账号: 电话: 传真: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李若谷 电话: 010-83579898 传真: 010-66060636 鉴于: “债权人”与 (以下称“债务人”)于2013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的 (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þ本外币贷款ý开立信用证ý开立保函ý_________________业务(以下称“服务”)。 þ“债权人”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负责“主合同”项下“服务”的提供、与“服务”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宜以及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一切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为“主合同”项下“服务”的提供、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以及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债权人”的行为。 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上述“服务”的先决条件之一,“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第一章 保证范围、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 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业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贷款本金(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循环使用的本金),即 þ“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þ¥ 万元((大写) 元人民币)ýUS$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美元)ý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 月; ý“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____% 的贷款本金,并且“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对于其在“主合同”项下贷款的部分偿还而按比例减少,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 ; ý“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ý¥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ýUS$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美元)ý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的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贸易金融业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相关“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保证人”承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主合同”项下额度的多次循环使用而减少。 第三条 如“债务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被担保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宣布“服务”提前到期时“债务人”应付的任何款项)或发生了“主合同”项下任何其它的违约事件,“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无条件地以“债权人”要求的方式向“债权人”支付该笔“被担保债务”。 第四条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保证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如果“保证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按时支付“被担保债务”的任何款项或“保证人”应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债权人”有权随时从“保证人”在“债权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债权人”的代理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扣相应款项,而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二章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þ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企业担保适用) ý本合同的效力不因“保证人”健康状况、婚姻关系、工作职务、住所变更等个人情况的变动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做的任何其他安排而受到任何影响。(个人担保适用) 第八条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即使“被担保债务”之上存在其它物的担保,“保证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设定了抵押或质押,“保证人”在此同意和承诺,如果“债权人”同意放弃或者变更“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质权或者抵押权顺位、质权顺位的,该等放弃或变更不影响和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合同。“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成为无效或被撤销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并且,本合同将不因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成为无效或被撤销。 第三章 “保证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 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主合同”项下的“服务”之前, “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经ý“保证人”本人(个人担保适用)þ“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企业担保适用)有效签署的本合同; (二)þ“保证人”的最新的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法人章程;(企业担保适用) (三)þ“保证人”经审计的近 3年财务报告和本年近期财务报表;(企业担保适用) (四)þ“保证人”借款明细、或有负债明细和有关情况说明;(企业担保适用) (五)þ“保证人”经营管理现状说明及发展前景规划;(企业担保适用) (六)þ“保证人”的贷款卡编号、密码以及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征信系统查询其信用情况的《授权委托书》或包含类似内容的其他书面文件;(企业担保适用) (七)ý“保证人”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证明其资信情况的收入证明、主要财产明细清单、主要财产权属有效证明文件或其他有关的财务资料;(个人担保适用) (八)þ“保证人”的þ董事会ý股东(大)会同意“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书面þ董事会决议ý股东(大)会决议;(企业担保适用) (九)ý“保证人”的财产的共有人同意“保证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的书面同意函;(个人担保适用) (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如果“保证人”提交的以上文件为复印件,则须经ý“保证人”本人签字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个人担保适用)þ“保证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并加盖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预留的印鉴相符的公章(企业担保适用)。 第四章 “保证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十条 “保证人”向“债权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þ“保证人” 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企业担保适用) (二)ý“保证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担保适用) (三)þ“保证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范围的行为。(企业担保适用) (四)“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五)“保证人”已取得其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 þ“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权均已完成,本合同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有效签署。(企业担保适用) ý本合同由“保证人”本人有效签署。(个人担保适用) (六)“保证人”在做出本合同项下之保证时,没有发生,或就“保证人”所知,也不存在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针对“保证人”或其资产的、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七)þ“保证人”在此特别声明,其完全知悉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系受“债权人”的授权负责“主合同”项下“服务”的提供及与“服务”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宜以及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一切事宜。 ý保证人”在此特别声明,其完全知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ý部ý中的ý¥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ýUS$ 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美元)ý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系用于ý偿还“债权人”与“债务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项下“债务人”尚未偿还的款项ý偿还_______________银行提供的搭桥贷款。 ý“保证人”在此确认,其完全知悉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是可以由“债务人”循环使用的。 (八)“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下列事项: 1. þ“保证人”的公司章程;(企业担保适用) 2. “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 3. 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九)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十)“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为“被担保债务”提供保证,其财务状况未受并且不会因现有的或潜在的任何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而受到不利影响。 (十一)þ“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告依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保证人”在该报表年度内的财务状况,并且自最近的财务报告出具之日起,未发生可能对“保证人”的业务前景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使“保证人”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形。(企业担保适用) (十二)“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十三)“保证人”没有遗漏可能会使上述任何声明及保证造成误导的事项。 第十一条 “保证人”的上述声明及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保证人”保证将随时按“债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五章 “保证人”的承诺 第十二条 “保证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保证人”应取得并完成为保持本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所需的一切批准或登记手续,并办理所需的一切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保证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ý以及“保证人”发生重大疾病、婚姻关系变化等可能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个人担保适用),均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第十五条 在“主合同”项下任何“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前,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 þ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变更其经营方式或股权结构、或变更经营范围或注册资本的安排;如确因经营需要或国家政策、法律调整需要而进行上述安排的,“保证人”应事先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和义务作出令“债权人”满意的安排;(企业担保适用) (二) þ对“保证人”的股权、“保证人”的章程或其它公司文件作出可能严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保证能力的任何改变或修改;(企业担保适用) (三) ý进行任何可能对其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资产处置行为(因日常生活、经营所需的处置行为除外),订立任何可能对其财务状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或义务,或就“保证人”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益向第三方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个人担保适用) 第十六条 þ“保证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变更登记,应立即通知“债权人”并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债权人”。(企业担保适用) 第十七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此特别约定,如果“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持有任何其他担保,“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债权人”首先行使其他担保。“保证人”不得以其与其他任何保证人之间的比例安排为由要求按比例承担“债权人”所要求的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履行保证责任的部分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如果“保证人”因违反本条规定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任何权利,从而导致从“债务人”处收到任何款项,“保证人”应在收到该等款项时立即将其支付给“债权人”。 第十九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金额、期限、币种和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并且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 经事先通知但无需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与任何第三方,“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为此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第二十一条 þ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在此对该等转让予以明确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þ“保证人”承诺,在“被担保债务”未获全部清偿的期间,自“保证人”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后的[7]天内,向“债权人”提交该等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担保适用) 第六章 违约事件 第二十三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违约事件”): (一)“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清偿欠付“债权人”的任何款项,或“主合同”项下发生任何其他违约事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 (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或保证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或“保证人”拒绝履行或违反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 (三)“保证人”进行任何可能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如果“保证人”有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或其它状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资产处置行为,订立任何可能对其财务状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或义务,或就“保证人”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益向第三方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四)þ“保证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保证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停业或暂停营业。(企业担保适用) (五)发生了针对“保证人”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六)“保证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发生“债权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债权人”有权: (一)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主合同”项下欠付“债权人”的所有款项; (二)取消“债务人”进一步申请获得“服务”的权利; (三)宣布实施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第七章 费用及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因订立本合同、办理必要的备案或公证手续、履行及强制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保证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一经“债权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即对“债权人”的下列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 (一) “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及 (二)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其它款项。 第八章 保证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 ý本合同自“保证人”本人签署及“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个人担保适用) þ本合同自“保证人”与“债权人”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企业担保适用)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应在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三十二条 “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应被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相互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其地址,该方需及时通知对方。 上述通知、要求或文件,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三(3)天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电传或图文传真发送,在发送方终端收到确认信号后即被视为送达;但“保证人”发给“债权人”的通知、要求或文件,则需在“债权人”实际收到后方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应当对对方提供的任何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任何一方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披露: (一)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由于该方违反本条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二)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 (三)依照任何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四)依照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披露该等信息; (五)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六)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审计师等)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被披露方已经向该方承诺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 (七)经保密信息提供方同意后披露该等信息。 “债权人”可以向其关联机构或可能与其达成或已经达成与“主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转让、参与或其他协议的任何人披露以下信息:1)本合同的复印件;2)“债权人”已经获得的关于“保证人”、本合同及/或“主合同”项下交易的任何信息。但是,被披露方必须在收到任何该等信息之前,向“债权人”承诺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 “保证人”对所获得的有关“主合同”及相关担保文件的“服务”条件、担保条件和合同条款应予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保证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债权人”有权采取各项违约救济措施,“保证人”并应赔偿“债权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条所规定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仍长期有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特别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债权人”和“保证人”各执一份,副本两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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