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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河道概况、采砂规划、方案影响评价、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成果的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XX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规划编制工作。2术语和定义
2.1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的活动。
2.2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
2.3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是可采期以外的时段。
2.4禁采区
禁采区是河道内为保障河道行洪和输水安全、河道内及附近各种建筑物、村庄的防洪安全而确定的禁止开采砂石的区域。3基本要求
3.1我省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由具有相应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3.2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3.3规划要划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制定适度、合理、科学的开采方案。
3.4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3.5采砂规划报告应有必要的附图。包括河道位置图、河道砂源分布图、河道可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图等。4河道概况
4.1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描述河道位置、长度,流经的行政区域以及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4.2河道工程状况
4.2.1堤防工程情况。包括堤防的现状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质量,以及堤防规划的防洪标准等。
4.2.2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简述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情况,包括拦水坝、桥梁、水闸、渡槽、涵洞及其他建筑物的情况。
4.2.3河道上主要交通设施、管线、缆线、水文站点等情况。
4.3河道演变4.3.1地形地貌。描述河道流经地段的地形地貌以及地面坡度,河道的汇流情况。
4.3.2河道演变情况与现状河势。描述河道的演变历史、现状河势和冲刷与稳定情况。对河势变化较大的河段应重点描述。
4.4水环境与水生态现状
简要描述河道的水质及受污染情况;植被与野生动物分布。
4.5相关规划及主要结论
简述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与河道采砂相关的主要内容。
4.6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问题
4.6.1河道采砂现状。描述河道采砂的发展过程,采砂主要方式,现状采砂点的分布情况,采砂点的数量,每年的采砂数量。
4.6.2现状采砂存在的问题。描述现状采砂对河势、堤防安全、周围建筑物、交通设施、村庄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4.6.3河道采砂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采砂规划的制定情况;管理组织状况;《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与颁证情况;收费办法及落实情况。
4.6.4制定规划的必要性。根据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论述制定该规划的必要性。
5水文与泥沙状况
5.1水文特性
描述规划河流(河段)的年径流量、洪峰流量、最枯流量及相应的水位情况。
5.2泥沙特性
叙述泥沙的主要来源,泥沙沿程变化特点,典型年份的含沙量、输沙量及年际、年内变化与偏离系数;近年来的输沙特性变化特点与趋势;主要水文站悬移质最大粒径变化范围等。
5.3泥沙补给分析
根据入流断面、出流断面的水文泥沙资料,分析河道内河砂平衡情况,可利用的河砂沉积量。同时分析不同河段的采补平衡情况,为确定各采区的允许采砂量提供依据。6
地质和砂源状况
6.1河床质地及其组成
河床的物质组成、粒径及垂直、水平分布和变化趋势。
6.2砂源及开采条件初步分析
规划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分布范围、埋藏深度、砂石料的厚度、颗粒组成和岸坡土壤岩性组成等,初步分析河砂的开采条件。7采砂规划
7.1规划原则
7.1.1采砂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1.2采砂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
7.1.3采砂规划应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合理地利用河沙资源。
7.1.4河道采砂应与河道治理、除险加固相结合。
7.2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7.2.1规划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相一致,简述起始点、终止点、宽度、长度。
7.2.2规划期。规划的起始年份和终止年份。规划期一般不少于5年。
7.3禁采区的划定原则
7.3.1防洪工程及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堤防、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束导工程及堤(坡、坝)脚附近,闸坝、引渠以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重要管路、缆线附近,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山区河道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其他依法禁止采掘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7.3.2满足河势稳定的原则。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变化的河段进行开采。
7.3.3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对于季节性河流,应注意河滩地河沙覆盖植被的恢复;对于长年有水的河流,要保持水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及可持续利用。珍稀动物栖息地、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划为禁采区。
7.4禁采区与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具体禁采区。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
7.5可采区规划
7.5.1采砂方案的拟定。多方案拟定可能的开采方案,包括各方案采砂区的基本情况、分布、范围、开采深度、控制高程、可开采总量、年控制开采量等。
7.5.2采砂方案的比选。根据拟定的不同方案,确定采砂后的河床断面的变化情况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衔接方式,分析遇现状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整治标准洪水条件下采砂对河势及行洪的影响,确定推荐方案。分析应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
7.5.3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的控制。规定开采方式,初步确定采掘机械、筛分机械、运输机械等的型号和数量。
7.5.4砂石堆放及弃料处理。分区对堆砂场的布局提出要求。提出弃料场堆放、处理及现场清理要求。对有覆盖层的可采区,应制定采砂后河道恢复措施。
7.5.5禁采期及可采期。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参照《XX省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河道实际情况确定。禁采前,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清除弃料,回填河床,并且按照原工程标准恢复损毁的堤岸。8规划方案综合影响评价
8.1对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行洪能力、输水能力变化。
8.2对河势及工程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河道主流摆动以及对堤防和跨河、临河、穿河等建筑物安全造成的影响。
8.3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采砂的噪声、扬尘影响,对河床植被的影响,对底层淤泥污染物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动物及其栖息条件的影响,对水质的影响等。
8.4其他影响
评价采砂活动对交通、电力、通讯设施、村庄等影响。
8.5防止和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对上述影响做出综合评价和定性结论,提出防止和减轻各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9
规划的实施管理
制定规划实施所必需的管理措施与手段。10
结论和建议
对规划成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XX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基础资料、砂石可采量分析、采砂工程设计、采砂影响分析、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XX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项目。2术语和定义
2.1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
2.2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
2.3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
2.4禁采区
禁采区是为保障河道行洪(输水)安全、附近各种建筑物及村庄防洪安全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3基本要求
3.1采砂首先要保护河道防洪安全,满足河道整治需要,保障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
3.2采砂应该符合河道河势演变规律,努力做到通过有计划的采砂进行河道整治,需同治河、清障、护岸、固堤相结合,砂料开采不能造成新的险工或行洪障碍。
3.3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到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分期有序开采。
3.4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应由具备河道整治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4基本资料
编制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4.1测量资料
采砂场1:2000~1:5000地形图,包括采砂范围及其以外上下游各1000m、左右各200m范围。
4.2地质资料
采砂范围内砂石料的分布、埋藏深度、厚度、颗粒组成及岸坡土壤岩性组成等。
4.3附近建筑物及设施
论证范围内地面和地下建筑物规模、级别、主要技术指标等,包括道路、桥梁、管道、缆线等跨河、穿河、临河设施以及两岸村庄等。
4.4河道水文泥砂特性
河道水文特性、河道泥砂特性、年平均淤积量、主要控制断面的年输砂量等。5采砂河段概况及治理规划
5.1河流概况
说明河道自然地理特征,包括流域面积、流经地区、河道长度、宽度、坡度、堤防现状以及现状泄洪能力等。
5.2河道治理规划
介绍流域规划和河系规划中关于采砂河段的规划要点。包括分段治理标准、设计流量、治理方案等。
5.3河道治理措施
阐述河道的治理措施,重点说明规划方案中采砂河段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对河床断面的要求,河道、堤防整治措施,主槽、滩地、堤防的技术指标,针对险工险段采取的工程措施,采砂河段与上、下游河段的衔接等。
5.4采砂规划
介绍该河段采砂规划要点。6采砂河段河势及河床演变分析
6.1水文分析
近期规划中已有洪水成果可直接采用。否则应分析采砂项目所在河段的设计洪水,提出不同标准的设计洪峰流量成果,并进行合理性分析,必要时应分析提出设计洪水过程线。。
6.2河势及河床演变分析
阐述河床演变情况、采砂河段及上下游衔接段主流改道摆动情况、堤防漫水出险情况,分析河流改道及主流摆动的原因及发展趋势,说明险工位置和造成险工的原因。
6.3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问题
阐述河段采砂现状,说明现状采砂点的分布、历年采砂量和累计采砂量。分析现状采砂对河道、堤防、跨河建筑物以及水流形势造成的影响或危害情况。7可采砂量分析
7.1采砂河段水文泥沙特性分析
根据采砂河段入流断面和出流断面的水文泥沙资料,分析河道内泥沙淤积形成情况、特点、砂源状况及泥沙补给情况。
7.2采砂场砂料总储量分析
根据划定的采砂场范围及有关地质资料,分析计算储砂总量。
7.3禁采区的划定
根据河段的流势、建筑物的位置等具体情况,划定采砂场的禁采区范围。
7.4可开采量分析
根据采砂河段年淤积量及砂料总储量,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分析确定可开采量。8采砂设计
8.1确定采砂场位置
分析确定采砂场的长度、宽度、砂坑边坡、边界线及采砂控制高程,提出基础控制点坐标及高程。
8.2制订开采计划
分析确定开采方式、开采时间及年开采量,制订详细的开采计划,根据河道具体情况,确定可采期及禁采期。
8.3砂石料及弃料堆放处理
分析确定砂石料的堆放位置、形式、高度及面积,并确定运出时间;根据防汛、交通、料场恢复等多方面要求,分析确定弃料的的堆放及处理措施。
8.4场区道路布置
根据开采设备的进出、搬迁以及运输车辆的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行车路线。
8.5采砂场平整及恢复措施
对有覆盖层的砂石料场,提出回填方式及恢复措施。为保证采砂后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平顺衔接,根据采砂场的开采情况,提出衔接方式和处理措施。对行洪河道内跨年度开采的,应提出每年汛前的防洪要求。9采砂对行洪、输水影响分析
9.1河床断面变化
根据制订的采砂计划,分析确定河床纵横断面变化。
9.2采砂对行洪、输水影响分析
9.2.1根据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情况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衔接方式,分析遇现状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整治标准条件下采砂对行洪、输水的影响。
9.2.1行洪、输水影响分析应同采砂设计方案结合进行,以合理确定保障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的采砂方案。
9.2.3分析应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10采砂对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及村庄安全影响分析
10.1根据采砂河段及上下游、左右岸建筑物的位置,逐个分析采砂前后由于河床断面或主槽位置的变化对行洪安全的影响。
10.2定性分析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河道主流摆动或形成的串沟、冲坑等对建筑物及村庄的安全影响。
10.3根据采砂可能对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及村庄产生的影响,提出保护措施。
11采砂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11.1分析河道采砂对河床扰动及附近植被的影响,并分析由此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11.2根据采砂场砂石料的堆放地点、堆放形式及弃料的处理方式,分析采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1.3根据采砂场砂石料的开采及运输方式,分析采砂噪声、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11.4对采砂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提出具体减免措施。12结论及建议对采砂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采砂项目可行性的综合评价结论及建议。
发布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第二篇:XX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XX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本标准由XX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XX省水利厅、XX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强、赵立敏、杨立波、崔进涛、冯战洪、赵玲、李伟。
XX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河道概况、采砂规划、方案影响评价、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成果的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XX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规划编制工作。
2术语和定义
2.1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的活动。
2.2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
2.3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是可采期以外的时段。
2.4禁采区
禁采区是河道内为保障河道行洪和输水安全、河道内及附近各种建筑物、村庄的防洪安全而确定的禁止开采砂石的区域。
3基本要求
3.1我省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由具有相应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3.2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3.3规划要划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制定适度、合理、科学的开采方案。
3.4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3.5采砂规划报告应有必要的附图。包括河道位置图、河道砂源分布图、河道可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图等。
4河道概况
4.1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描述河道位置、长度,流经的行政区域以及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4.2河道工程状况
4.2.1堤防工程情况。包括堤防的现状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质量,以及堤防规划的防洪标准等。
4.2.2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简述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情况,包括拦水坝、桥梁、水闸、渡槽、涵洞及其他建筑物的情况。
4.2.3河道上主要交通设施、管线、缆线、水文站点等情况。
4.3河道演变
4.3.1地形地貌。描述河道流经地段的地形地貌以及地面坡度,河道的汇流情况。
4.3.2河道演变情况与现状河势。描述河道的演变历史、现状河势和冲刷与稳定情况。对河势变化较大的河段应重点描述。
4.4水环境与水生态现状
简要描述河道的水质及受污染情况;植被与野生动物分布。
4.5相关规划及主要结论
简述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与河道采砂相关的主要内容。
4.6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问题
4.6.1河道采砂现状。描述河道采砂的发展过程,采砂主要方式,现状采砂点的分布情况,采砂点的数量,每年的采砂数量。
4.6.2现状采砂存在的问题。描述现状采砂对河势、堤防安全、周围建筑物、交通设施、村庄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4.6.3河道采砂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采砂规划的制定情况;管理组织状况;《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与颁证情况;收费办法及落实情况。
4.6.4制定规划的必要性。根据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论述制定该规划的必要性。5水文与泥沙状况
5.1水文特性
描述规划河流(河段)的年径流量、洪峰流量、最枯流量及相应的水位情况。
5.2泥沙特性
叙述泥沙的主要来源,泥沙沿程变化特点,典型年份的含沙量、输沙量及年际、年内变化与偏离系数;近年来的输沙特性变化特点与趋势;主要水文站悬移质最大粒径变化范围等。
5.3泥沙补给分析
根据入流断面、出流断面的水文泥沙资料,分析河道内河砂平衡情况,可利用的河砂沉积量。同时分析不同河段的采补平衡情况,为确定各采区的允许采砂量提供依据。6地质和砂源状况
6.1河床质地及其组成
河床的物质组成、粒径及垂直、水平分布和变化趋势。
6.2砂源及开采条件初步分析
规划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分布范围、埋藏深度、砂石料的厚度、颗粒组成和岸坡土壤岩性组成等,初步分析河砂的开采条件。
7采砂规划
7.1规划原则
7.1.1采砂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1.2采砂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
7.1.3采砂规划应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合理地利用河沙资源。
7.1.4河道采砂应与河道治理、除险加固相结合。
7.2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7.2.1规划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相一致,简述起始点、终止点、宽度、长度。
7.2.2规划期。规划的起始年份和终止年份。规划期一般不少于5年。
7.3禁采区的划定原则
7.3.1防洪工程及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堤防、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束导工程及堤(坡、坝)脚附近,闸坝、引渠以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重要管路、缆线附近,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山区河道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其他依法禁止采掘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7.3.2满足河势稳定的原则。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变化的河段进行开采。
7.3.3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对于季节性河流,应注意河滩地河沙覆盖植被的恢复;对于长年有水的河流,要保持水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及可持续利用。珍稀动物栖息地、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划为禁采区。
7.4禁采区与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具体禁采区。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
7.5可采区规划
7.5.1采砂方案的拟定。多方案拟定可能的开采方案,包括各方案采砂区的基本情况、分布、范围、开采深度、控制高程、可开采总量、年控制开采量等。
7.5.2采砂方案的比选。根据拟定的不同方案,确定采砂后的河床断面的变化情况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衔接方式,分析遇现状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整治标准洪水条件下采砂对河势及行洪的影响,确定推荐方案。分析应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
7.5.3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的控制。规定开采方式,初步确定采掘机械、筛分机械、运输机械等的型号和数量。
7.5.4砂石堆放及弃料处理。分区对堆砂场的布局提出要求。提出弃料场堆放、处理及现场清理要求。对有覆盖层的可采区,应制定采砂后河道恢复措施。
7.5.5禁采期及可采期。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参照《XX省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河道实际情况确定。禁采前,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清除弃料,回填河床,并且按照原工程标准恢复损毁的堤岸。
8规划方案综合影响评价
8.1对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行洪能力、输水能力变化。
8.2对河势及工程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河道主流摆动以及对堤防和跨河、临河、穿河等建筑物安全造成的影响。
8.3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采砂的噪声、扬尘影响,对河床植被的影响,对底层淤泥污染物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动物及其栖息条件的影响,对水质的影响等。
8.4其他影响
评价采砂活动对交通、电力、通讯设施、村庄等影响。
8.5防止和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对上述影响做出综合评价和定性结论,提出防止和减轻各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9规划的实施管理
制定规划实施所必需的管理措施与手段。
10结论和建议
对规划成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第三篇:XX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XX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基础资料、砂石可采量分析、采砂工程设计、采砂影响分析、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XX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项目。
2术语和定义2.1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
2.2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
2.3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
2.4禁采区
禁采区是为保障河道行洪(输水)安全、附近各种建筑物及村庄防洪安全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
3基本要求
3.1采砂首先要保护河道防洪安全,满足河道整治需要,保障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
3.2采砂应该符合河道河势演变规律,努力做到通过有计划的采砂进行河道整治,需同治河、清障、护岸、固堤相结合,砂料开采不能造成新的险工或行洪障碍。
3.3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到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分期有序开采。
3.4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应由具备河道整治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基本资料
编制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4.1测量资料
采砂场1:2000~1:5000地形图,包括采砂范围及其以外上下游各1000m、左右各200m范围。
4.2地质资料
采砂范围内砂石料的分布、埋藏深度、厚度、颗粒组成及岸坡土壤岩性组成等。
4.3附近建筑物及设施
论证范围内地面和地下建筑物规模、级别、主要技术指标等,包括道路、桥梁、管道、缆线等跨河、穿河、临河设施以及两岸村庄等。
4.4河道水文泥砂特性
河道水文特性、河道泥砂特性、年平均淤积量、主要控制断面的年输砂量等。5采砂河段概况及治理规划5.1河流概况
说明河道自然地理特征,包括流域面积、流经地区、河道长度、宽度、坡度、堤防现状以及现状泄洪能力等。
5.2河道治理规划
介绍流域规划和河系规划中关于采砂河段的规划要点。包括分段治理标准、设计流量、治理方案等。
5.3河道治理措施
阐述河道的治理措施,重点说明规划方案中采砂河段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对河床断面的要求,河道、堤防整治措施,主槽、滩地、堤防的技术指标,针对险工险段采取的工程措施,采砂河段与上、下游河段的衔接等。
5.4采砂规划介绍该河段采砂规划要点。6采砂河段河势及河床演变分析6.1水文分析
近期规划中已有洪水成果可直接采用。否则应分析采砂项目所在河段的设计洪水,提出不同标准的设计洪峰流量成果,并进行合理性分析,必要时应分析提出设计洪水过程线。。
6.2河势及河床演变分析
阐述河床演变情况、采砂河段及上下游衔接段主流改道摆动情况、堤防漫水出险情况,分析河流改道及主流摆动的原因及发展趋势,说明险工位置和造成险工的原因。
6.3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问题
阐述河段采砂现状,说明现状采砂点的分布、历年采砂量和累计采砂量。分析现状采砂对河道、堤防、跨河建筑物以及水流形势造成的影响或危害情况。
7可采砂量分析
7.1采砂河段水文泥沙特性分析
根据采砂河段入流断面和出流断面的水文泥沙资料,分析河道内泥沙淤积形成情况、特点、砂源状况及泥沙补给情况。
7.2采砂场砂料总储量分析
根据划定的采砂场范围及有关地质资料,分析计算储砂总量。
7.3禁采区的划定
根据河段的流势、建筑物的位置等具体情况,划定采砂场的禁采区范围。
7.4可开采量分析
根据采砂河段年淤积量及砂料总储量,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分析确定可开采量。8采砂设计8.1确定采砂场位置分析确定采砂场的长度、宽度、砂坑边坡、边界线及采砂控制高程,提出基础控制点坐标及高程。
8.2制订开采计划
分析确定开采方式、开采时间及年开采量,制订详细的开采计划,根据河道具体情况,确定可采期及禁采期。
8.3砂石料及弃料堆放处理
分析确定砂石料的堆放位置、形式、高度及面积,并确定运出时间;根据防汛、交通、料场恢复等多方面要求,分析确定弃料的的堆放及处理措施。
8.4场区道路布置
根据开采设备的进出、搬迁以及运输车辆的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行车路线。
8.5采砂场平整及恢复措施
对有覆盖层的砂石料场,提出回填方式及恢复措施。为保证采砂后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平顺衔接,根据采砂场的开采情况,提出衔接方式和处理措施。对行洪河道内跨年度开采的,应提出每年汛前的防洪要求。9采砂对行洪、输水影响分析9.1河床断面变化
根据制订的采砂计划,分析确定河床纵横断面变化。
9.2采砂对行洪、输水影响分析
9.2.1根据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情况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衔接方式,分析遇现状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整治标准条件下采砂对行洪、输水的影响。
9.2.1行洪、输水影响分析应同采砂设计方案结合进行,以合理确定保障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的采砂方案。
9.2.3分析应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10采砂对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及村庄安全影响分析
10.1根据采砂河段及上下游、左右岸建筑物的位置,逐个分析采砂前后由于河床断面或主槽位置的变化对行洪安全的影响。
10.2定性分析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河道主流摆动或形成的串沟、冲坑等对建筑物及村庄的安全影响。
10.3根据采砂可能对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及村庄产生的影响,提出保护措施。
11采砂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11.1分析河道采砂对河床扰动及附近植被的影响,并分析由此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11.2根据采砂场砂石料的堆放地点、堆放形式及弃料的处理方式,分析采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1.3根据采砂场砂石料的开采及运输方式,分析采砂噪声、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11.4对采砂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提出具体减免措施。12结论及建议
对采砂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采砂项目可行性的综合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四篇:XX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XX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目录
XX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与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XX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与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XX省人民政府令
〔2008〕第3号
《XX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XX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
(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第八条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第九条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一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
第十二条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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