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细则的写法.doc

上传人:ad****0 文档编号:77483 上传时间:2022-06-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KB 下载积分:4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细则的写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细则的写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细则 —、概说   (一)含义。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二)特点。   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1.规范性。细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特点。   2.补充性和辅助性。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3.操作性强。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二、写法   (一)标题。   细则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1.由地区、法(条令、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2.由法(条例、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   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细则的目的、根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制订出具体的执行标准、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和奖惩措施;附则说明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的细则还对一些未尽事宜作出说明。   正文结构形式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款。条项式细则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内容更加具体。一般来说,根据法律制订的细则多采用章条式,根据条例或办法制订的细则多采用条项式。   三、写作要求 (一)详尽了解原法律、法规、规章。    细则根据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际制定,使原主体文件便于贯彻实施,所以一定要吃透其精神,一方面可以避免和原主体文件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对有关的条款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二)实施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撰写细则一定要具体、明确,不能有含糊的地方,便于贯彻落实。 (三) 有重点地解释原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告诫或者责令其悔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