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存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 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 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 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债的内容;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交付标的物。 ()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 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提存公证书()()字第号 兹证债务人(单位全称)因
2、(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年月日将债务标的(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单位全称)所欠债权人(单位全称)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到期债务的提存; 2、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提存公证书()()字第号 兹证明购货方(单位全称)根据年月日与(单位全称)签订的合同第条的约定,于年月日将该合同购货款(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货款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