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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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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四条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宏观咨询服务的重大科技计划,是全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软科学研究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以确保软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申报与计划编制 第五条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国家和全省重大决策以及科技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好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招标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原则上应符合当年度发布的《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突出重点,限额申报。鼓励以课题组为单位,跨部门跨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认真如实填写《XX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并在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及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未进行初审的申请项目,一概不予受理。 第八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申报的招标项目、重点项目都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支持。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编制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为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各级市州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省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均需签定《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即具有指令性效力。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对无故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软科学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视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经费开支仅限于如下范围: 1.国内外调研差旅费; 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专家咨询费和论证费等; 6.必需的会议费等; 7.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拨款按照与项目承担单位名称相符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分期拨付,原则上规定: (一)一般项目,一次性拨付; (二)重点项目、招标项目,可先拨付70%; (三)重点项目、招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展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后续拨款手续; (四)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经费的重点项目或招标项目,待匹配经费落实后,再按此条第 二、三款拨付经费。 第十六条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主持单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各协作或委托单位分拨经费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报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资助项目承担人如调动工作需把研究经费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将节余经费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中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已 下拨经费的余额返还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结题与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进行成果评审或验收。评审或验收工作由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在申请评审或验收前,对一般项目,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对重点项目、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有专著出版。否则将不予进行成果评审或验收。 第二十一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一般项目采用通讯评审形式进行;对重点项目、招标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 第二十三条凡由省科学技术厅拨款资助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申报成果和公开发表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XX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申报XX省科学技术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按《XX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西安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西安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促进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有效地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软科学研究,切实为各级各类决策服务,大力促进全社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西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软科学研究计划是西安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XX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由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综合处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XX市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研究目标及范围 第五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促进全社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次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发展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实践研究等。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西安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问题,围绕科技中心工作和软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以解决近、中期问题为主,兼顾长远。 (二)突出重点,区分主次和轻重缓急,保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研究急需解决的重大决策问题。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条件 (一)对解决西安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推动软科学学科建设有积极作用;对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二)研究目标、任务明确,研究方法科学、先进,占有相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的基础较好。 (三)研究人员的搭配,知识结构、学科合理,具备软科学研究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工作责任心强。 (四)项目申报单位能积极创造软科学研究的条件和环境,保证软科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预期研究成果有重要的决策参考价值,或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科学价值,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凡属应用性较强的研究项目,须落实研究成果应用单位;凡重大研究项目必须进行多学科、多部门(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的联合研究。 (七)凡承担西安软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单位,一般不予申请新的研究项目。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程序 (一)发布项目指南。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在调查了解市级领导及各部门决策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已有工作基础,确定下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选题范围和研究领域,并于年底前发布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 (二)填报立项申请表。各项目牵头单位或承担单位按照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进行选题,制定开题报告,填写《XX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表》。 (三)编制计划草案。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表进行汇总整理,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八条和项目指南的要求进行初步筛选,提出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草案。 (四)召开立项评审会。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软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委员会,对“草案”逐项进行评审,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 (五)下达项目计划。软科学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正式编制《XX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交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正式下达执行。 (六)难题招标。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中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凡属难度大、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重大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下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软科学研究计划任务书的签定和研究工作大纲的编制。无故不办理上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的计划进度安排各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精心组织力量,保证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各课题研究组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敬业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研究,要扎扎实实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研究报告要求既有新意,有理论深度,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应向市科委提交工作进展报告或阶段研究成果,并对后续工作安排作出说明。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课题负责人,因故需要调整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研究进度,定期召开检查汇报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是用于资助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 (一)国内调研差旅费; (二)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 (三)研究资料文印费; (四)必要的会议费、专家咨询费; (五)必须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 (六)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软科学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合理安排经费开支,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争取少花钱多办事,讲实效。 第十八条 对不能胜任研究任务或研究工作开展不力、研究效率低下、研究质量低劣的,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部分的余款;对挪用或超越范围支付软科学研究经费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法纪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市科委。对于经批准终止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余款退回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六章结题及成果评审 第二十条 执行XX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采取评审的办法结题,其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由市科委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主持成果评审。 第二十一条 XX市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规则执行国家科委1995年7月1日颁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函审)方式进行。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规模大、难度大的软科学研究项目采取会议评审的办法,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函审的办法结题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组织结题和评审的程序: (一)研究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结题报告,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研究报告,报送全套研究资料(总报告、分报告、调研报告、专题论证报告、模型运行报告、计算机软件及有关背景材料。) (二)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根据成果的性质和完成情况确定评审形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表》。 (三)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照《软科学成果评审办法》的规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或组织函审,并签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软科学研究项目通过评审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成果技术档案整理归档,并按XX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和发布。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执行XX市软科学研究计划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可按照《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为了鼓励软科学研究与应用,市科委可从每年的软科学研究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XX市软科学奖,奖面分为软科学研究奖、科学创新奖、科学决策奖等。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研究质量低劣或以一般的工作报告、调查报告作为软科学研究报告的项目,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不予委托软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章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执行XX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属XX市科学委员会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拥有。 第二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要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软科学研究成果,同时要向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推荐、介绍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便于他们采纳应用。要通过软科学研究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动全社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三篇:XX省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XX省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管理与决策问题为目标,以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根本目的,利用系统工程、运筹学、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 第三条 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范围主要包括。XX省区域、技术经济领域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研究,科技政策与立法研究,管理科学与科技体制改革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强调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要求体现目的性、综合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市科委是XX省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按规定经审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组织实施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聘请软科学研究顾问若干名,对全市软科学研究工作给以宏观 指导。同时,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做为软科学研究的咨询机构。受市科委委托其主要工作是: 为市科委研究和制订软科学研究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提供指导和咨询;为市科委编制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计划和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等提供指导和咨询;根据需要应邀参加重大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论证、招标、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七条 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根据本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当年的《XX省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范围内选定。 第八条 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选题采取委托与申请相结合的办法。对委托项目由市科委直接组织承担单位填写《XX省科委软课题研究申请书》或进行招标。对于申请项目则由项目提出单位根据市科委当年发布的项目指南填报项目意向表,经由所在单位的科技部门统一申报,经市科委初步筛选后,通知拟承担单位填报《XX省科委软课题研究申请书》,一式三份。对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特别是课题成果的用户和实际应用意义予以说明。 第九条 市科委在收到申请书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立项论证书。 第十条 对经立项审查同意的项目,由市科委发布立项通知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XX省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五份。经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 为使计划管理制度化,每年的上半年市科委下达当年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计划实施中可做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按课题下达,实行“一次审批,分批拨款”的办法。 第十三条 市科委对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所需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全部拨款,部分资助,或项目全部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拨给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协作单位分拨经费时,其分拨方案应经市科委同意。 第十四条 分期拨款的项目经费,从第二次拨款时起,每次拨款前,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书面报告课题进展和开支情况。对于不按合同执行或发生不利于项目进展情况且无正当理由时,市科委有权减少或停止拨款、直至撤销项目。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该项目经费单独立帐,严格按规定科目使用。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准挪作它用,也不准用来购买仪器设备或做为与研究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用途。 第十六条 市科委有权随时检查课题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使用进行严格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如发现严重违反合同,市科委将根据情况向承担的项目主管单位追回拨款,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结束时,课题组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详细列明支出情况,并由课题组长和课题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做为项目评审或结题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研究项目的结题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的结题分三种情况: 1、研究完成后由专家进行进行评审(会议或函审); 2、研究完成,所提对策措施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并实施可视同评审; 3、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评审申请。同时,提供专家评审组名单。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可采用会议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评审时必要的文件有: 1、研究工作报告(项目来源,研究过程,研究方法、创新等); 2、正式研究报告及有关软件、图表、资料等; 3、综合研究报告摘要,3-5千字以供汇编软科学成果资料; 4、课题财务决算报告; 5、如成果已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应提供用户报告。文件格式按市科委统一规定,所有成果应标注“XX省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字样。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会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筹备,市科委或市科委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有关专家学者和领导(5-9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起草评审意见,交评审会讨论通过,并及时签署《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课题组研究人员不应参加评审委员会,并在讨论评审意见时采取回避制度。采取通讯评审项目,应事前经市科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将全套有关材料交各评审委员审查评议并提出书面意见。参加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所评审的成果相适应的资格,并能坚持原则,主持公正,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主要评价。成果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直接和间接,近期和远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对国家、部门和地区重大决策所产生的影响;棗成果的学术水平,研究的难易和复杂程度,研究方法的先进性与科学性,有无创新;棗成果的可操作性。所提出 的建议、方案、措施是否具体明确、可行及适用范围;棗成果存在的不足或进行深入研究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负责。有重要异议应写入评审证书。1/3以上成员有不同意见,评审无效。第二十三条 评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全套资料一式两份交市科委登记存档,包括: 1、课题阶段报告,子课题报告,课题综合报告及总研究报告; 2、课题经费决算报告; 3、科学技术成果评审申请表; 4、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 5、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 6、研究报告软盘。对不能公开的数据、资料,课题组应予注明。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研究项目中止或撤销,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科委,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结题。所余研究经费应退回市科委。未经批准或完全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造成项目中止,市科委有权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所拨经费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研究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不可随意延期。如确有必要,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只允许延期一次。 第五章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大力提倡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评审时,课题组应提出推广计划建议。主要内容为:密级建议、适用范围、推广方式(报刊或会议发表、培训班、成果转让等)和经费估算。 第二十七条 市科委定期印发《XX省科委软科学研究成果汇编》。 第二十八条研究成果所有权按合同书规定为甲、乙方所共有。成果有偿转让时,收入分成由成果所有权人共同协商确定。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推广时,均应注明属于XX省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有关数据、报告、阶段成果等首先汇报市科委。 第二十九条 保密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严防泄密。成果转让、受让单位负有保密义务。对国外进行资料转让或交流应事先征得市科委批准。研究资料的保密、解密按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附录 1、XX省科委软课题研究申请书; 2、XX省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 3、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以上表格由市科委提供。 第四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为国家发展提供宏观咨询服务的重大科技计划。为了做好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管理工作,为编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奠定基础,推进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委从明年起将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全国公开发布当年度的《国家软科学研究指南》(以下简称《研究指南》)。 第三条《研究指南》是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在密切结合国家宏观决策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研究指南》反映了当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点资助领域和范围,也是各部门、各地方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 第五条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在认真研究当年《研究指南》后,再上报选题。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2、在申请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已获批准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应再申请新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 2、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 3、项目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和意义,包括对所研究问题的基本认识与分析。 4、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概况和已有理论及方法的要点与评价。 5、课题研究的总体框架与必要的子课题设置。拟采用的研究方法,遵循的理论和要突破的难点。 6、成果的主要应用部门,该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7、提交的成果和成果形式,预期效益。 8、起止年限与研究进度安排。 9、自筹经费、其他部门经费、拟申请国家科委资助经费及开支预算表。 10、承担研究的主要参加人员情况简介。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业务专长、承担过的相应有重大软科学研究课题或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果及获奖情况、发表过的有影响的论文和专著,以及在本研究项目中所承担的任务。 11、项目申请单位的技术支撑。包括完成研究项目所需的计算机、文印设备等装备水平、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收集情况,准备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加工处理能力。 第八条申请书的格式要求。申请书一律用b5型复印纸打印。字体要求是:题目用2号楷体;标题用4号黑体字;正文用4号楷体字。标题之间空一行。 第九条每年自《研究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项目截止受理日期为每年5月底,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五份完整的申请材料,并于5月底前寄到或送达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 第十条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将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重大项目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有关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支付)。经审查合格同意列入国家软科学研究的项目,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将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即可向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索购有关报表,然后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与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在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时,申请单位和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成果使用单位的意见,需该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项目申请单位主管负责人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资助经费证明。 4、合同书等。 以上材料均需填制在我委统一印制的表格中。 第十三条未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申报材料将不再退回原单位,请自留申请材料底稿。对申请未被接受的单位,将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之后三个月内以局面形式告知。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由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XX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XX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XX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是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的交叉和综合学科。软科学研究是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其目的是为各级领导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1等。 第四条软科学研究计划是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有关单位协助省科技行政部门监督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的比例,加大研究资助力度,加强研究基地建设,加快研究人才培养。 第七条建立省软科学研究专家咨询组,为研究和制订软科学发展规划、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提供咨询,并参与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招标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和一般项目。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合作研 2究。对围绕中心工作,直接服务决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单位; (二)从事软科学研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三)具备较好研究工作基础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申请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申请人应熟悉省情,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 (二)项目主要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 (三)项目主要申请人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第十二条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全省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 (三)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较 3好的经济与社会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四)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方法科学合理; (五)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十三条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制度,填写项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软科学研究单位申报的项目,其立项程序按照《XX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加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主动设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求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课题的基础上,主动设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项目实行书面评审与专家答辩相结合的立项制度,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有较好基础的,可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实行定向委托。公开招标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家的评审内容包括: (一)研究内容的完整性; (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研究力量投入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提供成果的适用性; (五)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的合适性; (七)研究人员的诚信度。 第十七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省科技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任务书规定时间完成,必须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报省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经省科 5技行政部门同意。对无故不履行任务书,擅自中止研究,且不接受管理部门告诫的项目负责人,其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全额退回国库,省科技行政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一次性审定核拨。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套支持项目研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对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信息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劳务费:是指按照《XX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允许列支的费用; (二)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四)信息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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