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合同编号: 字 第 号
出借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出质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本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信守:
一.借款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三条 借款月利率为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
第四条 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详见还款计划书),利息结算日为每月的 日,最后一个月利息和本金于期满日结清;2、一次性付息,到期还本;3、其他约定 。(详见《还款计划书》)
第五条 借款来源与用途
出借人保证出借的款项合法。
借款只限用于 ,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
二.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六条 抵押物
6.1 抵押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6.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孽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6.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权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6.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6.8条的约定处理。
6.6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6.7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6.8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① 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② 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③ 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④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6.9 抵押人保证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保证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隐瞒出租、隐瞒共有等情形。否则,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额10%的违约金,如果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公告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评估、公证、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6.8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① 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② 发生第6.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③ 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9.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该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9.3 抵押人声明:
9.3.1 抵押人用于抵押的房产并非抵押人唯一住房;
9.3.2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置、变现抵押物时,如抵押物为房产,抵押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属自愿搬离并腾空抵押房产,并配合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
三.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质物
10.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0.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代替物。
10.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质权人变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0.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① 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② 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③ 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④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债务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质权人实现权益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公告费)等。
第十二条 交付和登记
12.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证,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2.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十三条 质物的处分
13.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0.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① 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② 发生第10.4 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③ 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物质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④ 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3.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3.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13.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四.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通知
本合同各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法律规定相关事宜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时出借人对借款人以及担保人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各方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各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合同其他各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联系方式变更方承担。
第十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5.1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15.2应根据出借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5.3在向出借人借款时,应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如实向出借人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况;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15.4借款人有危及债权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
15.5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出现变更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地址以及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歇业、解散、涉诉等情形,应提前通知出借人,因不可预知因素无法提前通知的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三日内履行通知义务。
15.6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基于本合同应当承担的债务的一部或全部转移。
第十六条 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
16.1保证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16.2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借款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① 借款人有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各项之规定的;②借款人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③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16.3本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否则应向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如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出借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借款人如逾期归还借款本息,应向出借人支付每日剩余借款金额0.5%的违约金。
17.2如果因逾期归还借款本息导致出借人催收借款的,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催收费,电话催收 100元/每次,上门催收500元/每次。
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或要求展期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合同各方自愿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承诺:如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付息,如果涉及分次还款或分次付息,只要任何一期没有按照合同或还款计划书还款付息的,均视为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愿意放弃诉权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合同各方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据、抵押物清单、质物清单、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信用担保合同》、《法人信用担保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以在充分协商后进行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合同各方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有关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各方确认: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出借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抵、质押物品清单
品牌名称
数量
车架号
购买价
估值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第 8 页 共 8 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