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回上诉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或不准撤回上诉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 上诉人又以(简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于年月 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述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回上诉,写: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回上诉的,写: “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句不写)。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