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 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