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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五”普法规划制定若干问题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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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五”普法规划制定若干问题的思考 今年是我国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五五”普法规划启动4年多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切实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启动,“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也在各地紧锣密鼓地展开。现就“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供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一、关于“重点内容” 问题。一是涉及面太广。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在明确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的基础上,用较大篇幅提出了普法的主要任务,不仅包括五大普法内容,而且包括依法治理和以“法律六进”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涵盖了普法内容的方方面面,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普法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指导作用。但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感到,“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点内容”,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值得商榷。在“主要任务”里尽管没有出现“重点内容”这样的表述,但“主要任务”的前5项实际上就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包括宪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量大面广、重点不够突出、难以落实;二是千篇一律。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出台后,一些地方和部门照搬照抄,未能结合各自实际突出普法的针对性;三是缺乏时效性。许多地方和部门“重点内容”一经确定、5年不变,未能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作出及时的调整和修改。 建议。一是要突出前瞻性。“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突出前瞻性和预见性,不仅要着眼规划制定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更要考虑未来若干年(至少5年)里广大公民对普法的实际需求,既要做到“边用边普”,更要体现“未用先普”,改变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特别是在一些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的“法到用时方恨少”的现状;二是要突出时效性。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时无法预料和包括的内容要在年度普法实施意见里进行具体安排,并在实际普法工作中加强对这些新出台法律法规重点条文、出台背景、立法本意等内容的解读;三是要突出针对性。各地出台的“六五”普法规划除了在大的方面应与全国保持一致、做到同步外,更要结合各自实际,增加个性化普法内容,如在沿海发达地区,要特别增加有关征地拆迁、职工维权、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重点对象” 问题:一是提法欠妥。无论是“五五”普法规划,还是年度实施意见,许多地方和部门在表述普法对象时都用到了“重点对象”这一词汇。实际上,所有公民在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利方面应是平等一致的,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在“对象和要求”里也作了如下表述:“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公民要结合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这说明,“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普法的对象不应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五五”普法规划把“五种对象”列为重点的做法,实际上等于把“五种对象”之外的“对象”列为了“非重点”,显然对于这部分“对象”而言有失公允,也与“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这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本意相悖。 二是“重点对象”与“法律六进”在不少方面存在着重复、交叉的问题。以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为例,“五五”普法规划在“重点对象”和“法律六进”里,都提出了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在“重点对象”里,要求“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要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等,在“法律六进”里,要求“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要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法制教育教材、课时和师资”等,前者要求“着力培养法制观念”,后者要求“推进法律素质教育”,看不出二者之间有什么重大区别。另外,在“法律进机关”与“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之间,“法律进乡村”与“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之间,“法律进企业”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之间,也都存在着类似的重复或交叉问题。 三是在“重点对象”界定上有待于进一步清晰。一方面,在五种“重点对象”的确定上,把“加强关于“六五”普法规划制定若干问题的思考第2页 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归并在“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里,归类不够严谨。且不说“进城务工人员”的提法是否科学,单是从流出地和流入地看,这部分人群都是既来自城市和农村,也服务于城市和农村,并非只有“从农村流向城市”这一种流动模式。因此,从科学严谨的角度出发,普法规划不宜将外来务工人员定位为“进城务工人员”,更不能将外来务工人员列入到农民群体中。事实上,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外来务工人员的数量已经赶上甚至超过当地常驻人口,且从发展趋势看,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占当地人口总量的百分比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仍将维持在一定的高位,这部分人群恰恰是普法工作“重点中的重点”。另一方面,在“法律进单位”的表述上也有待于进一步推敲。在平时工作中,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都感到,“法律进单位”在提法上没有其它“五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那样明确,“单位”究竟指什么“单位”都不是很清楚,都希望在“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时对“单位”的表述也能象其它“五进”那样通俗直白、一目了然。 建议。一是在提法上,变“重点对象”为“各类对象”,分别提出“各类对象”的普法要求;二是在“六五”普法规划的架构上,“各类对象”和“法律六进”二者取其一,或将“各类对象”的普法要求渗透在“法律六进”里,或将“法律六进”的内容吸纳到“各类对象”中,这样,既能明确“各类对象”的普法要求,又可有效地避免重复、交叉问题的出现,在实际操作中还便于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贯彻;三是在对“各类对象”提出普法要求时,将“进城务工人员”的表述改为“外来务工人员”,并能象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一样,将外来务工人员单独列出,专门提出有关“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针对性要求;四是将“法律进单位”改为“法律进其它单位”,意指“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之外的其它所有单位,以消除人们对普法对象的误解和疑虑。 三、关于“组织领导” 问题。一是在工作机制方面,显得过于具体又未能包含全局。“五五”普法规划在有关“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方面,重点明确了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关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能,对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及各行业只提出原则要求,对各类社会组织、广大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只是“鼓励和引导”,其它部门和行业却未提及;二是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等职能的司法行政部门,近年来面临的越来越繁重的普法任务与相对弱化的机构人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不少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数量较少且不统一,核定的人员数量五花八门且难以落实到位,行政、事业、临聘等各种身份的人员混杂办公的现象较为普遍,年龄结构、工作经验、能力水平也是参差不齐;三是各地普遍采取的将普法办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与普法办所担负的繁重任务之间不相适应的问题也越发突出。 建议。一是在继续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变“建立和实施部门、行业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制度”为“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二是理顺并提升普法办的机构层级,建议将普法办设在党委系统内,作为党委下属的工作部门之一,在此基础上,再在普法办内增加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类似纪检(监察)部门的设置模式,以进一步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调动普法办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三是通过增加编制、选好人员、提高素质等措施,配足、配强普法工作人员,把最优秀的人才吸收到普法办工作,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 四、关于“经费保障” 问题: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提出的要求是,“各级政府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地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标准的制定还是执行都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过于原则、弹性太大。只要求“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地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对具体数量标准、比例要求缺乏刚性的明确规定;二是基数较低。由于弹性较大,直接导致不少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有关普法经费的预算难以满足普法工作的实际需求;三是增幅缓慢。许多地方普法经费的年度增幅未能与经济发展的增幅保持同步,有的甚至一经确定、多年不变;四是未能做到专款专用。虽然“五五”普法规划对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提出了“专款专用”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普法经费被其它费用支出挪占现象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使本已紧缺的普法经费“紧上加紧”。 建议: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时,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更为明确、更为刚性的要求:一是增加基数。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普法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普法工作的实际需求,增加基数,加大投入,确保普法所需经费的落实;二是普法经费每年的增幅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增幅保持同步甚至超过经济社会发展的增幅,彻底改变普法经费“多年一贯制”的做法;三是加强管理、监督,杜绝挪用普法经费情况的发生,确保普法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普法工作正常开展。 五、关于几个“热点问题” 一是关于学法考试。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推进,各地都加强了对各类对象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考试工作,但“重形式、轻效果”的现象仍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议:在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学法考试工作中,既要“走程序”、更要重实效,可采取难、易结合,开、闭卷结合,网上、网下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学法考试工作的力度,特别是要做到软、硬结合,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宣传、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做好各类人员学法考试标准的制定、题目的草拟、考试的组织及结果的运用等工作,尤其是考试结果的运用,要下决心、敢动真格,对经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人员发给证书,给予认可,对不合格的人员在选拔、任用、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使各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学法考试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学法考试应有的作用。 二是关于目标考核。近年来,各地普遍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考核力度,许多地方还把普法工作纳入到对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但纳入之后,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却存在着瞻前顾后、左右为难,降低标准、执行不严等问题,使考核工作打了折扣。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不仅要将普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更要实实在在抓好落实,在实际组织考核工作中,既要有人情味,更要有严肃性,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防止考核工作“走过场”。特别是要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严格考核要求,提高奖惩标准,把普法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好事”真正“办好”。 三是关于效果评估。全民普法工作经过25年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有关普法成效的衡量标准和考评机制。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定量还是定性,有关普法效果评估工作的进展依然不够明显。“五五”普法规划在“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方面,只原则提到“要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未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评估专门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这其中,既有客观方面——“评估工作难度较大”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主动研究探索不够”的因素。建议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时,不仅要考虑“所做的工作”,更要体现“所取得的成效”,通过定性和定量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普法效果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普法效果评估体系,通过全面评估、客观衡量普法工作开展以来的成效,进一步检验和推动各地的普法工作。 四是关于风险控制。目前容易被多数人所忽视的问题是,普法工作其实也有风险,包括显性的和阴性的风险。及时、有效地评估、预防和控制涉及普法工作的各方面风险,应作为“六五”普法规划调研和制定中一项重要的课题,以进一步引起有关方面特别是各级决策层的关注和重视。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崇高事业,需要全社会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在“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规划制定这一承上启下的特殊时期即将到来之机,及时抓住并充分利用“六五”普法规划制定这一契机,尽早谋划,科学决策,在认真组织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吸纳到“六五”普法规划之中,进一步增强“六五”普法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六五”普法规划在出台后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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