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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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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 第一篇: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 政执行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山行非执字第1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XX县区开云镇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申广,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清明,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XX县区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征收办主任,住本单位。 委托代理人谭交林,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XX县区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征收办执行室主任,住本单位。 被执行人赵新华,男。 被执行人李立平,女。 申请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俩被执行人夫妇社会抚养费112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于2007年8月14日以被执行人夫妇在2004年4月2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山计生征决字(2007)42302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夫妇社会抚养费1122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征收决定书》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山计生征决字(2007)42302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申请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交纳社会抚养费1122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63元,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工本费100元,合计163元,由被执行人李白奎、余新年共同负担。 审判长曹科 审判员周怀立 审判员曾运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美桃 校对责任人:曾运和打印责任人:李美桃 第二篇: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与李建益、卢淑玲非诉执行一案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与李建益、卢淑玲非诉执行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商区法执字第00166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闵克宁,局长。 被执行人李建益,男。 被执行人卢淑玲,女。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0年5月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迎喜 第三篇: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与张小军、王小红非诉执行一案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与张小军、王小红非诉执行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商区法执字第00167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闵克宁,局长。 被执行人张小军,男。 被执行人王小红,女。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33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0年5月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33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33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迎喜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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