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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摄影协会章程(初稿).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7731397 上传时间:2025-01-1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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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摄影协会章程(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全称是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摄影协会,英文译名是:The Images Society of QMC。 第二条:摄影协会是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工会指导下的由学院教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组织。 第三条:协会以促进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文化素养和艺术素养为宗旨,积极开展艺术创作活动,以提高摄影理论和技术水平,通过对摄影的学习、研究和创作活动来陶冶情操,不断地提高艺术素质,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开展素质教育服务;同时丰富广大教工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协会接受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工会的指导。协会每年负责向主管部门呈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会员资格:凡我院教工均可报名参加摄影协会。 第六条:会员权利: 1.在摄影协会内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监督摄影协会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3.优先参加摄影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享受摄影协会为会员争取的其他便利条件及设备。 第七条:会员义务:1.遵守摄影协会章程,维护摄影协会及学校荣誉。 2.积极参加摄影协会各种活动及活动的组织工作。 3.每年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八条: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进行会员注册。对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者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我会组织的活动,将作为自动退出协会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会员大会议题包括:听取和通过上届工作总结报告;听取和通过下届工作计划报告;制定或修改章程;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长一职,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协会会长主持常务工作,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计划实施,并进行年度总结,同时负责向学院工会报告工作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协会聘请有关领导、著名摄影家与其他艺术家担任协会的顾问或名誉会长。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协会的开销由经手人持有效发票(或收据)经会长签字,到秘书长处报销。对于因某些原因未能开发票(或收据)的,则由会长出具证明签字后方可报销。对于去向不明的款项,秘书长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六条:协会的经费来源:1.院工会拨款; 2.会员会费;3.接受校外或其他团体的赞助;4.其他符合规定的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协会的经费用于会员的各类活动。 第十八条:严格遵照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不开展纯经营性质的活动。 第五章 任 务 第二十条:协会本着自愿、业余、积极的原则,为普及摄影知识,丰富课余生活,提高艺术修养开展下列活动: 1.邀请知名摄影家,举办摄影学术讲座和理论研讨。 2.邀请知名艺术家、专家指导,组织采风创作实践活动。 3.主办教师书画摄影艺术作品展览。 4.每两月举办一次会员作品交流沙龙,交流思想,提高技艺,广交朋友。 5.举办各种专修班、培训班、讲座,提高协会会员的整体艺术素质和技术水平。 6. 与其他教工协会合作举办专题影赛,促进教工文体活动丰富多彩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及修订权属于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摄影协会。                  学院摄影协会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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