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区工作所代表的可能祇是一个「敦亲睦邻」、「爱惜自己生活的地方」的观念;是一种参与和互助的精神;是一种结合自身外围资源,满足共同需求或改造自己生活环境的过程。这样的小区工作应该是人人都可以做的,需要成立特定的团体才能做吗?为什么?
一、为什么要成立团体?
一个人可以做一个人的事,但是二个人可以做三个人的事,一群人可以做的事当然也就更多了。成立组织或团体的过程常是很自然的,几个人在一起关心或做一件事,自然会聚在一起讨论分享,慢慢地成为一个小圈圈,而在共同做事的过程中,为了自我介绍、为了结合资源,就会需要为小圈圈取个名字,如:袋鼠妈妈、紫色姊妹、番石榴园…等等,一个个的组织就诞生了。
在民主社会里,人民是很被鼓励集会结社的,既可透过关心众人之事,体会民主的精神,又可学习分工与互助的过程并增加生活的乐趣。属于同一个团体会让人较易产生归属认同感,一群人在一起,可以互相支持彼此分享,又可以截长补短,有助于事情的推动与情感的维系。至于团体要不要正式立案登记,成为被官方正式认可的组织,则视团体的成员意愿与需要而定了。
在小区做事,的确不一定要成立很正式的组织。一般会想或需要成立正式组织,或者是来自于法令的规范要求,如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管理委员会;或者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结合更多的资源,而需要正式的立案程序,以取得公信和获得各方面的经费赞助。
二、 如何成立相关团体?
由于过去二、三十年来,由政府所推动的小区发展工作,是以「小区发展协会」为核心,而近几年来文建会主导小区营造的触发,各地的「文史工作室」亦颇有成长,好像祇有这些才是小区团体,其实,我们认为任何以小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或参与推动小区事务的团体都可谓是小区的相关团体。此处,我们将分「小区发展协会」、「公寓大管理委员会」、「其它人民团体」三方面,来介绍为如何成立的过程。
三、 成立小区发展协会
「小区发展协会」是依内政部所颁布的「小区发展工作纲要」中,为推动小区发展工作所订立的小区组织,其「协会」之性质可分为两类,一为「登记法人」者(属社团法人)、另一种为「不登记法人」者,两者皆只要有30人以上、协会之名称、组织目的及宗旨即可向各县、市政府(或区公所)登记成立。
「小区发展协会」是以区、里为单位,由乡(镇、巿、区)公所划定小区协会范围,且在主管单位上,中央为内政部社会司;省(市)为省(巿)政府社会处(局);县(巿)为社会科(局);乡(镇、市、区)公所为民政课。
依据法令
小区发展工作纲要
第三条
小区发展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社会处(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在乡(镇、市、区)为乡(镇、市、区)公所。小区发展业务主管单位:在中央为内政部社会司;在省(市)为为社会处(局);在县(市)为社会科(局);在乡(镇、市、区)为民政课(社会课、社经课)。小区发展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与警政、民政、工务、国宅、教育、农政、卫生及环保等相关单位协调联系、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支持,以使小区发展业务顺利有效执行。
不论是否登记为法人,若要成立以区、里为单位之「小区发展协会」,则是要向县市政府(或区公所)申请办理,但若是要「登记法人」,则再到法院公证后,可正式取得法人资格。以下,将就小区发展协会成立之步骤列出:
《步骤一》向县、巿政府或区公所查询
请先向各县市政府或区公所询问,你所想要成立的小区发展协会所在的区域,是否已经有人申请成立小区发展协会。小区发展协会的区域范围由各区公所划定,所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只能成立一个小区发展协会,因此在成立之前须先至当地区公所查询。
依据法令
小区发展工作纲要
第四条
各级主管机关为协调、研究、审议、咨询及推动小区发展业务,得邀请学者、专家、有关单位及民间团体代表、小区居民组设小区发展促进委员会;其设置要点由各级主管机关分别定之。
第五条
乡(镇、市区)主管机关为推展小区发展业务,得视实际需要,于该乡(镇、市、区)内划定数个小区区域。小区之划定,以历史关系、文化背景、地缘形势、人口分布、生态环境特性,资源状况、住宅型态、农、渔、工、矿、商业之发展及居民之意向、兴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为依据。
如果你们打算申请设立「小区发展协会」的地方,已有其它小区发展协会存在了怎么办?
虽然我们也觉得目前政府依循「小区发展工作纲要」的规定,是由主管机关一次划定小区范围的作法,根本违逆了小区主义的精神。然而,在未修法之前,有那些做法可为依循?
首先,请求主管机关协调,重划小区范围,如台北市永康小区的经验,从原龙安小区发展协会(成立于83年,原含龙安、锦安、永康、福住四里)的区域内,分立出永康小区发展协会。在本书后面(第127页)有详细说明。
如果上述的办法行不通,也可以考虑另行筹组相关团体:如爱乡协会、文史工作室等。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