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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学生间小矛盾引发的伤害).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772768 上传时间:2024-03-11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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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主持词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位正直、善良公民的利剑。我们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及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应对社会上种种不良现象的诱惑,远离犯罪,健康成长,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模拟法庭,希望大家认真听,认真记,并仔细思考。下面随我一起走进模拟法庭现场。模拟法庭笔录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区一中报告厅人物(共13人):主持人1名、审判长1名、审判员2名、公诉人2名、辨护人2名、书记员1名、被告人1名、证人2名、法定代理人1名剧本内容:书: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书: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下面宣布旁听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和注意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违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携带手机的一律关闭。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审判长将对其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马晓明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判长:请全体坐下,(敲法锤)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马晓明到庭。(待被告人到庭

3、后)被告人马晓明谈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马晓明:我叫马晓明,男,1996年8月11日生,汉族,河口区一中高一学生,住新民小区。 审判长:被告人马晓明,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马晓明:收到,2013年9月2日收到。审判长:被告人坐下。(法警和被告人一起坐下)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因系未成年人犯罪,河口区人民法院少年模拟法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晓明故意伤害一案。本案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 出庭支持公

4、诉;受被告人马晓明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山东诚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马晓明辩护。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审判长解释:回避是指上述人员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处理,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可能提出正当的理由,申请其回避。上述人员如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也应该自己申请回避); (2)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 (3)被告人具有辩

5、护的权利。审判长:被告人马晓明,本院在给你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候,曾就辩护人的问题征求过你的意见,你表示委托辩护人,现你的亲属为你委托山东诚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为你辩护,已到庭,你是否同意?马:同意。审判长:除了辩护人为你辩护之外,你还可以自行辩护,你听清了吗?马:听清了。 (4)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马晓明及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均表示听清。 审判长:被告人马晓明及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均表示不申请。 审判长: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没有。审判长:现在由主审人进行法庭调查。审判员: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河口区人民

6、检察院起诉书,黄检刑诉(2013)第99号,被告人马晓明,男,1996年8月11日生,汉族,河口区一中高一年级学生,住新民小区。2013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河口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本案由河口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晓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日下午放学后,同在高一年级不同班的马晓明和李安东,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搡,马晓明用力把李安东摔倒,李安东摔倒后

7、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马晓明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李安东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生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2013年8月3日,李安东和已高中毕业的表哥张立仁,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马晓明,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立仁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安东出这口气,教训教训马晓明,这时李安东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马晓明,说话间张立仁不断推搡马晓明,还用拳头打了马晓明胸部两拳,马晓明没有还手,张立仁又让李安东扇马晓明耳光,李安东没打,接着张立仁又扇马晓明一巴掌,待张立仁再扇时,马晓明和张立仁撕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回

8、来时马晓明后被张立仁踢倒在地,并用脚踢马晓明的脸,这时马晓明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立仁的腰部,张立仁倒下,由路人和李安东一起把张立仁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立仁被刺中腰部,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郑妍、李安东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被告人马晓明系防卫过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马晓明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9、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河口区人民法院检察员:2013年9月2日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马晓明: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马晓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马晓明: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马晓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马晓明: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马晓明,你与张立仁、李安东是否认识? 马晓明:认识李安东,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张立仁。 公:那你怎么会把张立仁刺伤的? 马晓明:是李安东和张立仁一起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

10、们,张立仁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全身都疼,头晕眼花,我为求自救拿出刀来吓唬他。 公:他们为什么堵你? 马晓明: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8月1日我和李安东在学校里有过争吵,我把李安东摔倒了,但没有摔破什么地方,他不服,叫张立仁一起来堵我的。 公:那8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马晓明:8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郑妍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店的路上,被李安东和张立仁堵住,张立仁只问我是不是马晓明,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张立仁又让李安东扇我,李安东没打我,接着张立仁又扇我,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李安东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就和张立

11、仁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你继续讲下去? 马晓明: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全身都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其他的事情是后来才知道的。 公:当时你的同学郑妍在什么地方,李安东在什么地方? 马晓明:不清楚。公: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马晓明:没有。 公: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马晓明:朝天。 公:你当天是不是用弹簧刀刺张立仁的? 马晓明:是。 公: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 马

12、晓明: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玩,也能防身。公: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立仁? 马晓明: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公: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马晓明: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成重伤。 公:讯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马晓明的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马晓明进行发问? 辩:有的。被告人马晓明,你与张立仁以前是否有矛盾? 马晓明:没有。 辩: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马晓明: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把他刺成重伤(激动)。 辩:发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马晓明的法定代理人有无发问?: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马晓明,你拿刀刺张立仁时,是朝着什

13、么部位刺的? 马晓明:我慌乱中朝他身上刺了一刀。 审判员:被告人马晓明,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马晓明:不是的,我喜欢玩刀,感觉好玩,就一直把它带在身上。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安东到庭作证。 审判员:请法警带证人李安东到庭作证(法警在前,引导证人到证人席)。 审判员:李安东,请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李安东:我叫李安东,今年17岁,是区一中高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区金北小区。 审判员:你与本案被告人马晓明有无利害关系? 李安东:我与马晓明是同级不同班,平时没什么矛盾。 审判员:你与本案被害人张立仁有无利害关系?李安东:我们是表兄弟关系。审判员:今

14、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说假话、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李安东:听清楚了。 审:请证人宣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从审判台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李安东,你把8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安东:好的。那天下午我和张立仁去新华书店的路上,碰到了被告人马晓明和他的同班同学郑妍,就给表哥说起三天前,马晓明打我的事儿,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我们碰到后张立仁就上去打了马晓明一拳头,表哥让我打马晓明,我没有打他。后来马晓明和表哥打了起来,马晓明被打倒在地上,结果后来马晓明从裤袋里摸出弹簧刀,刺中表哥的

15、腰部,我一看连忙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了医院抢救。 公:三天前,就是8月1日,你和马晓明为什么争吵? 李安东:因为一点儿小事,马晓明下楼梯时横冲直撞,我说他没长眼,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他把我摔倒了。但没有什么事,后来就回家了,也没有给父母和老师讲这事儿。 公:那你为什么叫张立仁要阻拦马晓明? 李安东:我没想要表哥拦他,只是告诉表哥马晓明欺负我。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公:你有没有打马晓明? 李安东:没有。 公:发问完毕。审判员:现在由辩护人向证人发问。辩:证人,张立仁再次对马晓明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李安东:看到了。辩:请描述一下当时情形?李安东:我看到张立仁在打马晓明,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

16、刀倒地。辩:发问完毕。审判员:被告人对证人李安东有无发问? 马晓明: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发问?:没有。审判员:被告人马晓明、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均表示没有异议。审判员:请证人李安东退庭。庭后在法庭笔录上签字。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郑妍到庭作证。审判员:请法警带证人郑妍到庭作证。审判员:(郑妍上后)郑妍,请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郑:我叫郑妍,今年17岁,是区一中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区河阳小区。 审判员:你与本案被告人马晓明有无利害关系? 郑妍:我与马晓明同班同学,没有利害关系。审判员:你与本案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 郑妍:以前不认识

17、,没有利害关系。审判员: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说假话、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郑妍: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郑妍,你把8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郑妍:8月3日下午我和马晓明从新华书店回来的路上,被李安东和张立仁拦住,张立仁就打马晓明,还问他要钱赔什么医药费,马晓明被打到在地上,张立仁还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远处的一个小店打110了。跑回来的时候,看来许多人抱着张立仁上了出租车,送往医院了。这时110也来了,马晓明就被带走了。公:发问完毕。审判

18、员: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向证人发问?均表示不发问。审判员:被告人马晓明、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异议?均表示听清楚了,没有异议。审判员:请证人退庭,庭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字。(退庭后) 审判员: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宣读提取笔录,并出示物证弹簧刀一把(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并提交法庭):2013年8月3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河口区新华书站附近发生伤害案件,民警吴某、费某立即赶赴现场,抓获致害人马晓明,并从其手中提取弹簧刀一把,马晓明称他用这把刀刺伤人了。见侦查三卷第6页公:被告人马晓明,这是你伤害张立仁的那把弹簧刀吗?:是。审判员:

19、被告人马晓明、你对公诉人宣读的笔录及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马晓明:没有异议。审判员:辩护人有无异议?辩:没有异议。审判员: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法定代理人:没有异议。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公:宣读鉴定书四份。第一份:河口区公安分局(2013)第78号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检验者张立仁,脾破裂构成重伤。见侦查三卷第18页第二份:河口区公安分局(2013)第79号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马晓明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见侦查三卷第20页第三份:对从现场提取的弹簧刀上血迹鉴定,证实是被害人张立仁的。第四份:对从现场提取的弹簧刀刀把上的指纹鉴定,证实是被告人马晓明留下的。审判员:被告人马晓明,公诉人刚

20、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异议?马晓明:听清楚了,没有异议。审判员:辩护人有无异议?辩:没有异议。审判员: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辩:没有异议。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公:现在,宣读被告人马晓明的户籍证明:马晓明,男,1996年8月11日生,汉族,河口区一中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三单元402号。审判员:被告人马晓明、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异议?均表示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公:举证完毕。审判员:经质证,以上证据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审判员: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均表示没有。审判员: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21、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均表示没有。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提出如下公诉意见。 首先,被告人马晓明面对被害人张立仁的伤害实施防卫,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持刀防卫,明显超出被害人的侵害行为,且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属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

22、亡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犯罪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次,被告人马晓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防卫过当,应对其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审判长:首先由被告人马晓明自行辩护。马晓明: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立仁殴打、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伤他的。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马晓

23、明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马晓明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晓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张立

24、仁的行为性质来看:2009年6月3日下午,张立仁和李安东在路上遇到马晓明与郑妍两人时,即开始殴打马晓明,强迫马晓明交出不存在的医药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当马晓明反抗时,张立仁反而加大了侵害的强度,其行为对马晓明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张立仁虽然被马晓明的自救行为刺伤,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第二、从被告人马晓明的主观方面来看。马晓明在2009年6月3日与同学郑妍一起去书店,中途被张立仁和李安东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又被威胁要钱,后被打倒在地后,张立仁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从身上掏出自己喜欢的弹簧刀进行自卫。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马晓明

25、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马晓明之所以用刀刺张立仁,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立仁为目的。第三、从马晓明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马晓明在6月3日下午被张立仁殴打、抢劫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呼吸困难、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用刀被动地攻击张立仁。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立仁施暴的牺牲品。马晓明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他,只是喜欢平时都把小巧的弹簧刀带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掏出自卫。通观全案过程,马晓明的行为虽造成张立仁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立仁对被告人马晓明实施暴力侵害,其本

26、身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当时马晓明为自卫,虽然导致张立仁重伤,但从法律层面分析,马晓明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马晓明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马晓明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谢谢!辩护人: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亚丽。审判长:下面由法定代理人发言?:马晓明一直表现较好,比较懂

27、事、听话,希望法庭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公: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以下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第一,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马晓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张立仁对被告人马晓明实施伤害时只是拳打脚踢,且根据法医鉴定被告人马晓明只是身体部分软组织受伤,并无大碍,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所称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其次,被害人张立仁与马晓明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立仁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28、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自己表弟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马晓明敲诈钱物而对马晓明实施殴打。第三,被告人马晓明明知刀具可以致人受伤,且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马晓明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立仁的侵害行为,或者用拳脚还击,其这些保护自己的措施都没有采取,而是用弹簧刀还击,其伤害张立仁的强度已明显超出张立仁对其实施伤害的强度,且事实上已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控方认为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立仁重伤的严重后果,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站起,脱稿讲)被告人马晓明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

29、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公诉意见发表到此。审判长:被告人马晓明是否还有新的意见?马晓明:没有。审判长:被告人马晓明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辩: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关于被告人马晓明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马晓明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马晓明拿刀刺张立仁时已经是张立仁第二次殴打马晓明,而且当时马晓明已开始自我防卫,打中其身体某部位,辩护人认为张立仁感觉自己没有面了,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

30、失控,他完全拼命殴打马晓明,把马晓明打成轻伤,如果马晓明不采取措施阻止张立仁的话,张立仁极有可能会把马晓明活活打死。应该说,马晓明用水果刀刺张立仁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马晓明当时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马晓明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自己,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所以,辩护人认为马晓明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立仁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有无补充?法定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马晓明,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

31、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马晓明: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审判长:现在休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候审,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宣布、敲法槌,再将被告人带出)审:(几分钟后,合议庭入座,审判长敲击法锤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马晓明到庭。(法警执行)审判长:被告人马晓明,根据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后已确认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下面进行法庭教育。?首先由辩护人对被告人马晓明进行法庭教育。:马晓明,希望你能够接受这次沉痛的教训,你的人生道路还很长,不要因为这起事件影响你的学习,尽快从这次事件的阴影中走出来,同时也要学习一定

32、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下面由被告人马晓明的法定代理人进行法庭教育。:你平时在学校表现一向良好,发生这样的事故与我和你父亲(或母亲)的家庭教育不到位也有关系,这件事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我们的家庭经济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不管怎么说,你始终是我们的孩子,我们不会抛弃你,会更加关心你、教育你。你已长大成人,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挫折是一个人成长道路上必须经受的考验,希望你正确面对这件事,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以后更加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孩子。审判员: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你本应和同学们一起坐在课堂上聆听老师的教诲,但为什么你会站在被告席上接

33、受审判呢?翻开你的档案,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受过违法、甚至被学校处理的记录;走访老师和同学,你也是一名合格的学生;询问你的父母,你也是让父母骄傲和放心的孩子,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你走上犯罪道路呢? 1、从本案的起因看,集中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即感情多于理智,易于冲动,情绪容易失控,犯罪偶发性强。虽然,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你走上犯罪道路却也存在必然性。因为,你平时忽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学法,怎能知法?不知法怎能够守法?如果你知法,就应该知道你行为的性质,知道你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知道你会因此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丧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身自由,知道你的父母会因此而日夜伤心流泪,知道老

34、师和同学们为你的前途惋惜不已,如果你知法,你一定会放弃这一违法犯罪的念头,去正确处理所遇到的矛盾。 2、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上有一定依附性,从行为上看来有一定的附随性,很容易接受外界不良条件的影响,不知不觉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本案你就是由于平时结交了一些品行不端的人员,在潜移默化中,你处人遇事的方法,你的性格都受到这些人的影响,以至于今天走上了被告席。你这次犯了罪,但你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希望你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在此还要告诫各位家长们,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港湾,应给予孩子尽可能多的温暖与安全。亲人的教诲,更如导航的灯塔照亮

35、孩子的航程。然而有些家长对孩子单纯的溺爱或者是不管不问都可能会导致孩子迷失家庭的港湾。通过本案希望唤醒那些忙碌的家长们:多抽出时间来陪陪孩子,用“心”驾驭孩子的航行千万不要忽略了家长作为船长、舵手的责任。审判长:被告人马晓明你听清楚了么?被:听清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宣判:请全体起立,被告人马晓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发展有过错,被告人马晓明为实施防卫行为而将被害人张立仁刺伤,系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系防卫过当。案发时被告人马晓明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

36、改表现,综上,对被告人马晓明应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晓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审判长宣布请全体坐下。?被告人马晓明,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河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今天是当庭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审判长:被告人马晓明听清没有?马晓明:听清。审判长:现在闭庭。(敲法锤,全体不动。主持人上台说完结束后,参加模拟法庭的人员再按每边七人迅速站到主持人的两侧向观众鞠躬表示感谢

37、,证人提前站在两侧等待)结束语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同学:刚才,我校高一年级的同学们为大家再现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现场,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大家一定会认识到不良行为长期存在不仅会给我们自身和家庭造成巨大的危害,而且还会伤害到他人。一个有着美好前途的花季少年,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有很多,有家庭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但最重要的是自身的原因,对自己约束不严,自我控制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冲动。血的教训,应该警醒我们,不再重蹈覆辙。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守学校的规定,杜绝不良习惯,做一名文明的中学生,为我校“法治校园”创建贡献自己的力量。现在我宣布:本次模拟法庭活动到此结束,谢谢领导和同学们的观看,请各位领导、同学们多提宝贵意见!再见。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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