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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扎实实的学习是通过司考的唯一法宝!!
时光飞逝!快到最后的复习备考阶段了。各个培训机构也都相应的推出了2011年最后的培训班次:高分卷四班和特训班。这个两个班次的开班时间均在8月末或9月初,是考前的最后培训班次。许多考友们对此蠢蠢欲动,究其原因还是考生对自己信心不够,希望能借助这些班次“神奇”的助自己一臂之力。为了使大家不盲从报班,我就所了解的信息谈谈看法。
一、高 分 卷 四 班
这个高分卷四班,能否在短短的几天内,对考生有大的帮助,或者更直接的说能帮助考生提分呢!培训机构宣传该班次,基本都是两个方向,一是押题,二是答题思路与技巧。
至于押题,一般集考前信息与讲授者经验感受于一体,即使如此,押中试题的概率也是寥寥无几,这其实就是一个宣传的噱头。至今,我看到的宣传资料中,没有发现哪一家培训机构或哪一个老师说自己自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以来每年都能命中卷四七道试题中的一道或几道,大多都是说某年押中其中的个别而已,无非瞎猫碰到死耗子的概率罢了。
至于答题思路与技巧,这是考生参加该培训班次要重点学习和思考的内容,主要的授课内容无非是说结合阅卷规则和每个科目的特点,谈解题思路与答题技巧或注意事项。比如每道试题的答题时间的大概分配,尽管卷四的考试时间比前三卷客观题延长了半个小时,但是每年还是都有答不完试题的考生或者最后回答的几道试题因时间紧张答的龙飞凤舞、字迹潦草或思虑不周的;答题时,要紧扣得分点,简明扼要,切忌长篇大论;刑法试题一般问的比较概括,都是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解题时,要从定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等方面)量刑(主要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包括总则和分则的,如累犯、自首、立功等)两个方面进行思考;答题时,为避免遗漏,可以以每个行为人的行为标注阿拉伯数字逐一分析。等等……,这些说与不说没多大意义。
上面的两个方面都是从老师讲授的内容来谈的,其实,授课效果如何,还跟考生的领悟和接受消化能力密切相关。毕定,授课时间较短,讲授的内容量较大,考生必须在课下亲自实践一下,才能有好的效果。考生可以按照司法考试的时间要求,做某年的卷四真题,然后对比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看看差距所在。
二、特 训 班
培训内容均是针对前三卷的客观题,一般不涉及卷四主观题,内容涵盖司法考试主要科目。授课方式均是通过讲题,以题带点,讲授老师认为2011年必考的重点知识,是押题或预测性质的授课,以前叫“信息班”,容易引起误解,现在改叫“特训班”了。特训班,真能押中试题吗?短短的七天时间里,对考生的帮助到底有多大?
特训班虽然是“以题带点”进行讲解授课,但是在此之前授课老师要做的工作却是“以点出题”。至于,培训的效果好不好,主要取决于两个层次:其一,点的把握是否准确;其二,在把握点的基础上,命题角度是否准确。对于点的把握,途径来源有二,一是个人或机构凭借其人脉资源获得个别科目考前信息的点;一是授课老师主要参考历年真题和自己的经验感觉,揣摩出的点。当然,市面上大多数的“点”都是来自于第二种途径。对于命题角度的把握,途径只有一个了,就是授课老师凭借自己的司考知识阅历、感觉经验,揣摩出来的了。个人或者机构即使凭借人脉资源优势,也仅仅能得到个别科目的“点”而已,对于“命题角度(又称考察角度、题眼、题弯或命题陷阱)”是得不到暗示的。当然,也不能排除个别“点”的暗示,因“点”自身的特殊因素,即可推知考察角度。
对于授课老师自己揣摩的“点”和“命题角度”,与2011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到底有多远的距离呢?其实,这是一个逐步缩小“点”和“命题角度”的过程。首先,司法考试和各个学科的自身特点与规律,决定了当年司考必然涉及的考察点,这些点有的比较概括,有的已经比较具体了。如:根据司法考试的特点和规律“新法必考”,那么从刑法大纲要求掌握的50多件法律文件中,刑法修正案(八)便成为重点;根据“逢修必考”,那么刑诉大纲关于“期间的重新计算”的修改必然成为关注的重点。刑法修正案(八)的突出,只是缩小了考察范围,还谈不上点;再具体到缓刑、累犯等修改之处,则是点了;再进一步具体到缓刑的条件、累犯的条件,则是具体的点了;至于缓刑、累犯的消极条件,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缓刑(一定有“犯罪集团”这一定语修饰“首要分子”,否则错误),不满十八周岁人和过失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强调是一般累犯,否则错误),这则是考察角度的问题了。刑诉大纲关于“期间的重新计算”的修改,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具体的点,需要将刑诉中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作一个总结,并且与不计入期间的情形相区别,这则是考察角度的问题了。
即使如此,很具体的点,也会有很多的考察角度,一道试题仅仅只能囊括四个角度而已,所以题还只是一块“砖”,起到引“玉”的作用,授课老师还要通过讲授阐述“点”的其他考察角度。如:上例中刑诉关于“期间的重新计算”的考点,在刑诉法中,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大致有8种,不计入期间的情形大概有6种,这样混合起来,就是至少14种考察角度,一道试题仅仅只能涵盖其中的四个角度,其余的角度则需要靠讲授,这样在2011年真题中真的出现时,才能保证最大把握的得分。
另外,基于每个学科的特点和规律,有些点也是每年司法考试必然考察的内容,只是具体角度的把握有难度。如:抢劫罪在刑法中很重要,而且这个罪名作为“点”也很具体了,其概括的命题角度也容易把握,无非是该罪的认定和加重情形判断,但是具体的考察角度则不下于50个,那么对于当年的司法考试来说,会考察哪些,则有些难以把握。即使讲授,在有限的时间内也很难一一周全,那么授课老师就要有选择的讲授一些考生可能比较模糊或陌生的角度了,如甲乙共谋抢劫丙,遭到丙的强力反抗,甲持刀刺丙,丙躲闪,甲刺中同伙乙,致其身亡,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或甲是否另行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如甲持刀挟持银行保安,要求出纳乙交出现金,乙迟迟不交出现金,甲将保安的颈部划烂,鲜血直流,储户丙见此,于心不忍,将刚取出的一万元现金交于甲,甲方离去,那么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等等……不一而足,有些历年真题已经考察,表明了司法考试所持立场,有些角度则尚未考察到,需要结合司法解释和理论通说予以确定观点。
说了这么多特训班的事情,其实还是想说明两点事情,其一,以为特训班就是透题班或者考前信息通报班,以此为动机报班的朋友,恐怕要失望,很多的机构或者老师个人都难以做到给你透2011年的真题;其二,这个班次作用还是有的,如果用心去缩小考察范围和角度的话,覆盖的分数也不下于百分,作为参加班次培训的朋友,如果感觉培训过程中,个别的“点”很重要,而之前未重视;或者“点”很重要,但其“具体的考察角度”却未注意或模糊,通过培训搞明白了,那么目的就达到了。通过以上的解说,相信大家对市面上的高分卷四班和特训班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是否决定报班有了更明确的思路了。
预祝大家都能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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