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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民诉卜开明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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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 民诉讲义 案例一: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问: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二: 200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 (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案例三: 2005年1月,长城公司与中坤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中坤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并由新月物业公司管理的位于A市甲区的凯跃大厦18层的1809室(总面积300平方米)租赁给长城公司,为此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定后,长城公司依约定交付的半年的租金后,中坤开发公司将承租房屋交付长城公司使用。长城公司进驻承租房屋后不久,其大部分员工即感觉房屋内存在一种极其难闻的刺鼻味道,而且部分员工出现严重的头晕、呼吸道疾病,为此长城公司为其员工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交涉,新月物业公司进行了一定除异味处理,长城公司为此又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是,经过处理后不久,长城公司承租房屋内的异味仍然存在。长城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对承租房屋内的空气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承租房屋内空气中的氨气与苯超标,不适合工作。   2005年5月,长城公司以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提供不合格房屋给自己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90万元。甲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要求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不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因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判决两者连带赔偿给长城公司造成的损失90万元。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以二审审判长张某应回避未回避为由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再审过程中,发现张某的确应回避未回避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市中级法院重审。在重审开庭前,中坤开发公司提出其在纠纷发生后,在与长城公司交涉过程中,双方曾以传真形式达成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争议的协议,并向法院提交了由双方分别签字的往来仲裁协议的传真件。市中级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了长城公司的起诉。   请分析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错误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 A县甲公司和B县乙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台彩电。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还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仲裁机构。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提供了彩电。乙公司一直拖欠甲公司4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并得知乙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丙公司。丙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乙公司两年房租共计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乙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丙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交给甲公司以抵销甲公司拖欠的40万元欠款。乙公司应诉,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4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乙公司只还了20万元,尚欠20万元,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丙公司拖欠的15万元转给甲公司。执行法院向丙公司发出了对甲公司给付15万元的通知。 问题: 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那些法院管辖? 2.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3.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如果丙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5.如果丙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乙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15万元被乙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丙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五:  李老汉现年75岁,家住某市A县,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李大、李二和李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B区、C区、D区。2004年8月以来,李老汉患病,需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担心医药费过高,竟拒绝为其治疗,将李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里,且不给其生活费。李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于2005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李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付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李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05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李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李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李老汉今后的医疗费。判决后,李老汉、李大没有上诉,李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出上诉,但未提交上诉状;李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李大、李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李大、李二多负担李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李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     问题:     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4.李二、李三的上诉是否有效?     5 李三上诉后 ,如何列当事人?     6.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李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     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     8.李老汉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案例六: 2007年2月,甲区工业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乙区贸易货栈达成协议,由贸易货栈组织供应,每吨120元。同年3月,贸易货栈业务员赵某持有盖有贸易货栈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县水泥厂洽谈,双方口头言明,货到付款。一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县汽车队将300吨水泥运到贸易货栈,但贸易货栈不久前被撤销。这时丁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区化工厂声称与贸易货栈有债务关系,而甲区工业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货栈为其提供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三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并指定审判员王某为审判长独任审理此案。王某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   于是法院组成了合议庭,于5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厂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调查取证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请问: (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汽车队发现贸易货栈已被撤销,遂将水泥卖给工业公司;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   (3)如果工业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水泥厂诉贸易货栈不履行合同,此诉如何进行?   (5)如果家具厂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示原告偿还家具厂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6)如果汽车队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7)如果水泥厂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赵,某应追加为第三人,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8)此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应当怎样做? 案例七: 某机械设备公司2007年10月6日向票据支付单位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本公司一张面额5万元的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丢失。人民法院因其未先挂失,不予受理。该机械设备公司遂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又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即刻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5日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向该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向法院提出申报,法院因此作出了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问题]此案在审理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案例八: 2001年9月,A市某水产公司与本市张某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该个体运输户将水产公司的鲜活鱼运往B市。合同签订后,张某即派雇员王某带车由A市至B市运货,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车、货俱损,A市水产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水产公司一方提出愿意进行调解,对方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在开庭前未征求张某的意见便根据水产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个体运输户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了签收。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张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理由是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请求法院予以重新判决。  现问: 1、假设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告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 2、本案的被告是谁? 3、一审法院所作调解书是否合法? 4、上级法院收到张某的上诉应如何处理? 5、张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2003年11月,电镀厂(位于A市甲区)与机械厂(位于B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厂提供原材料由电镀厂为其加工电镀配件,加工行为地在A市甲区,机械厂支付加工费。2004年3月,机械厂被设备厂(位于B市丙区)吞并,更名为器械公司(位于B市丙区)。器械公司拒绝支付加工费60万元。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2004年9月,电镀厂准备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器械公司正在非法转移其财产。此时,电镀厂可以向法院提出何种申请?应向哪个法院提出?法院如何处理这一申请? (2)2004年10月6日,电镀厂向B市丙区法院起诉要求器械公司支付加工费60万元。B市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电镀厂又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A市甲区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起诉?为什么? (3)在第(2)问的诉讼中,如果器械公司提出,合同系机械厂在合并前与电镀厂签定的,现该厂已注销,机械厂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将本公司作为被告。器械公司的这一意见是否正确的?为什么? (4)对于第(2)问的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责令器械公司支付加工费。器械公司不服上诉,并提出电镀厂加工的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电镀厂赔偿自己的原材料损失35万元。二审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请求?为什么? (5)据查,A市丁区贸易公司拖欠器械公司设备款50万元,虽然逾期未付,但器械公司从未向其主张权利。如果电镀厂得知器械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以贸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6)假设B市丙区法院受理电镀厂提起的第(2)问的诉讼后,电镀厂又向B市丙区法院提起第(5)问中的诉讼,B市丙区法院如何处理? (7)基于第(2)问的诉讼,如果电镀厂获得责令器械公司支付60万元加工费的生效判决后,在执行程序程序中发现器械公司无力偿还加工费,但对贸易公司享有50万元的到期债权。此时,如何实现电镀厂的权利? 案例十: 王丽因欠款纠纷状告赵富君,某省甲市A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王丽提交了欠据,被告赵富君虽然声称已经还款,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最后A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富君败诉。被告赵富君没有上诉,但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赵富君找到了已经还款的证明——收条。 问: (1)一审判决生效后,王丽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赵富君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如果赵富君申请再审,可以向何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如果人民法院决定本案再审,则审判组织如何组成?对再审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否上诉? 案例十一: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问题: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5、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 6、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8、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进行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 案例十二: 被告人崔某,1988年出生。2005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避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同级人民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十三: 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7年,同时对被害人毛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一并作出了判决。叶某不服刑事部分的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因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则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上诉书和抗诉书都由上诉者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叶某,听取了毛某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充分,但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叶某量刑不当,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但是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改判叶某的第一审判决。经过这种调查讯问式审理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县人民法院安排原合议庭的成员马上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判决确实存在量刑不当问题,于是改判叶某有期徒刑10年,并且将原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额也作了改判。并在判决书中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最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   问题:在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十四: 2001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大滩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带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被摔坏,时针指在6点5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cm,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新加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路过离事故现场1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车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的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查明,6点5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1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场某17日6点10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 问: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属于传来的证据的有哪些?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哪些?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 案例十五: 2000年5月,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某国有公司偷税12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0年7月2日检察院决定逮捕方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方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并且认为方某有海外关系为防止其逃往海外,同时对其监视居住。7月9日方某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方某被取保候审,同时被监视居住。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8年到2000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2001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对方某仍需采取取保候审,但鉴于方某在检察院已经被取保候审而且手续完善,所以就沿用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手续,并且为了保证方某的人身自由,决定对取保候审期间连续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基于被告人方某是被告单位某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由方某同时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方某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一审法院即把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7年。   问:该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论述题一: 2003年8月 ,孙某因腹部疼痛到甲医院住院治疗,甲医院为其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愈合也很好。但孙某出院后不到1个月,就开始经常感觉腹部疼痛。2004月7月,经乙医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孙某认为自己从未在任何医院做过其他腹部手术,这块纱布肯定是甲医院手术过程中遗留的,于是要求甲医院承担其物质损失3万元。而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孙某在手术单上的签字,有病历和手术清单作证,纱布遗留在腹腔内不是医院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孙某向A区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物质损失3万元。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A区法院认为甲医院已提供孙某在手术单上的签字、病历和手术清单作为证据,已经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而孙某虽然提供了一些2003年9月以后在几家医院诊断、治疗等所支出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的有关单据,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该纱布是甲医院手术过程遗留在腹腔内的证据,故判决驳回孙某的赔偿请求。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由甲医院证明纱布遗留在腹腔内不是医院的责任,而医院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故认为A区法院判决驳回孙某诉讼请求的处理是不当的,改判甲医院赔偿孙某物质与精神损失共计3万元。 请运用民事诉讼理论对该案件的一审与二审处理进行分析。 论述题二: 近年来,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在生活和工作中都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之而来的是诉讼的增多,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审判压力也越来越大。有的法官反映,法院已经不堪重负,时间上的紧张往往导致法官不能细致地解决纠纷,审判质量不高,错案的可能性增大。另一方面,不少当事人反映,法院的办事效率太低;现有民事法律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定不合理,导致许多案件进入不了法院。还有人反映,法院在处理公益诉讼上过于保守,没有为社会正义的实现作出应由的贡献,不能成为社会的良心。 1. 评析《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 2. 针对公民的权利主张和法院的审判压力,社会上有广泛的讨论,涉及权利意识、司法改革、纠纷解决方式、公益诉讼、恶意诉讼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 答题要求: 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 2.第二问的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论述题三: 试论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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