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申 请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须 知
1、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简称鉴定表)的第一页、第二页,并贴好被鉴定人照片。《鉴定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用钢笔填写。
2、报送《鉴定表》时,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完整的病史资料和所患疾病或负伤的医疗诊断结论(包括X光片、各
种检验单据、证明书等);
(3) 申请人如属智能障碍或精神病患者,其《鉴定表》须家属签名盖章,
精神病患者还须提供精神卫生中心《挂号卡》原件和复印件;
(4) 办理因工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须提供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
3、按照物价局规定收取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次350元。
受理地址:武夷路517号201室,联系电话:32181823、62400032(转)。
长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 〇 〇 四 年 七 月
申 请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须 知
1、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简称鉴定表)的第一页、第二页,并贴好被鉴定人照片。《鉴定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用钢笔填写。
2、报送《鉴定表》时,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完整的病史资料和所患疾病或负伤的医疗诊断结论(包括X光片、
各种检验单据、证明书等);
(3) 申请人如属智能障碍或精神病患者,其《鉴定表》须家属签名盖章,
精神病患者还须提供精神卫生中心的《挂号卡》原件和复印件;
(4) 办理因工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须提供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
3、按照物价局规定收取鉴定费,标准为每人350元。
受理地址:武夷路517号201室,联系电话:32181823、62400032(转)。
长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 〇 〇 四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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