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协议仲裁是指由仲裁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公断,它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途径之一。我国仲裁法规定,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明确的仲裁组织,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因此,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才是合法有效的。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三是应有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果协议中明确两个仲裁机构,则该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重新约定;如果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仲裁组织,则该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前提,应当由
2、当事人双方提供。否则仲裁委员会不得接受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仲裁协议书甲方:公司。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局公司。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签订于市区范例仲裁协议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 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