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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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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抵押权人(债权人、甲方): 联系电话:地址: 抵押人(债务人、乙方): 联系电话:地址: 因乙方投资生产经营需要,需向甲方借款作为流动资金进行周转。经双方协商,债务人愿意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当作抵押物,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以确保 2017 年 月 日签订的 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或主合同)的履行。债权人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债务人的房地产抵押。债务人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债权人。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

2、办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的基础上,为恪守信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小写)¥75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详见主合同。第二条借款期限: 叁 个月,自2017 年 10 月 28 日起到2018 年 1 月 28 日止,详见主合同。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第三条 为确保债务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的合法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正在办理中,待定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

3、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本抵押房地产为 预购商品房 ,乙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于*年*月*日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购买价为人民币 万元。同日,乙方与该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10月31日在该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所进行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了记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开发商原因,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则房地产开发商应向买受人支

4、付逾期违约金。债务人保证该房地产符合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不存在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财产”的情况。债务人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清楚,不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债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债务人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应负责赔偿。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以依法

5、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四条 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元。该暂定价值以*年*月*日该房地产开发商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价*元(*元/m2*m2,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作为参考,并经合同双方确认。第五条 抵押期限,同借款合同载明的 借款期限 一致,自2017 年 10

6、月 28 日起到2018 年 1 月 28 日止,也即从 债权人实际放款之日 起至 债务人履行清偿借款义务完毕,利随本清 为止。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如需延长本合同抵押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征的抵押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在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实现抵押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

7、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七条 该房地产由 抵押人 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应维护好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地产私自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地产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若抵押人拒不

8、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

9、“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9条“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

10、十五日 内,债务人应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证件,与债权人一同到该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同时在 抵押合同 上作抵押登记的相关记载。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应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抵押人应当在领取房地产 权属证书 后 七日 内通知抵押权人,并携带相关资料与抵押权人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

11、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该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12、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注: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二)担保物权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

13、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抵押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在债务履行期内,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向债权人支付还款本息,最后一笔款项清偿后抵押关系终止。最后一笔清偿款支付后的 十五 日内,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到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

14、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

15、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十一条 本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本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第十二条 债务人提供的各项证件、证明等资料存在虚假、非法的情况,视为乙方违约。债权人可以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按合同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16、乙方拒绝立即偿还的,债权人可依法到本合同任意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第十三条 债务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付息还本 超过三个月 的,视为乙方违约,抵押权人可向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抵偿部分,直至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全部借款本息止。第十四条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抵押人仍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乙方违约,抵押权人可向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乙方同时承担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第十五条 若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协助债权人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乙方违约,债权

17、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立即清偿债务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债权人可以向该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债权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当抵押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债权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协助抵押人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注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向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乙方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抵押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全部借款本金 3 %)作为赔偿,违约方还应向对方支付对

18、方当事人为实现自身的权益而开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经抵押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一)抵押人向债权人提供各项资料和情况为虚假的; (二)抵押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影响到债权实现时;(六)抵押人的

19、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七)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八)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九)其他严重影响到债权实现的情形;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

20、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有本办法第40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物权法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

21、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第十九条 本抵押合同是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的担保合同,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本合同终止。第二十条 与本合同相关的借条、收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抵押合同中,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权属登记机构是指 * ;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是指

22、 *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本抵押合同前,甲乙方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第二十三条 本抵押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抵押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权属登记机构留存 壹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债权人、甲方)(签字):抵押人(债务人、乙方)(签字):地址:地址: 身份证:身份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2017 年 月 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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