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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 本合同所称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不为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忠玄子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想买受人出示出售该房屋的有关许可证书,证明文件。
7. 本合同所致建筑面积及分摊面积的计算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1〗20号文件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8. 双方当事人必须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
9. 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ZM14001603111V)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郑州威利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牟县白沙镇前程村220国道南
营业执照注册号: 410198000004558
企业资质证书号: 410129615
法定代表人: 雍国春 联系电话: 68833211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闫军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 闫军 国籍: 中国
【省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412723198906290065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鑫苑中央花园3号楼922
邮政编码: 450000 联系电话:18201101112 13603122633
【委托代理人】【 】姓名: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共有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于 白沙镇康庄大道西侧、郑信路东测、规划路南侧 、编号为 8--1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为 牟国用(2011)第223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81655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详
见附件四。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筑商品房,【规定名】 【暂定名】
安泰银座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中牟规建字第[2012]038号 ,
施工许可证号为 41012220121210---005 。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ZM140001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一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味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中牟县白沙镇康庄大道西侧、郑信路东侧、规划路南侧
C座 【幢】【座】 2 【单元】
7 【层】 701 房号,户型为 三室两厅 。
该房屋的用途为 成套住宅
属 钢混 结构,层高为 2.9 米,建筑层地上 31 层,地下 ×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135.99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03.75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32.24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币)每平方米 7427.02 元,总金额( 人民币 币) × 亿 × 千 壹
百 零 拾 壹 万 零 千 零 百 零 拾 零 元整。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3、按套(单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
拾 元整。
× 4、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 1、双方自行约定:
(1)单价按合同执行,最终面积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处结算面积差异款,需买受人补交时,如因买受人原因预期结算,按合同第七条执行
(2)×
(3)×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利息计息自购房全款到账日期起算。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鱼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的第 3 种方式按去付款:
×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约定金额:310000元,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2014-03-15,交纳比例:30.69%;约定金额700000元,付款方式:商业贷款,交纳比例:69.31%;备注:买受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出卖人和贷款方提交并签署申请贷款所有资料,交清按揭贷款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按要求办理后续手续,否则按第七条执行;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
(1)预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想出卖人支付预期应付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预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字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预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才去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 2、
第8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6 年 02 月 28 日前,依照国际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4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 1、该商品房验收合格。
×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买受人预期付款的,除按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交房日期应当顺延;
3、 遇重大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地下文物保障、恶劣天气、政府部门要求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工期的,顺延交房日期;
第九条 出卖人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 1、按逾期时间,粪便处理(不做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想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子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条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想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5 (该比例应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师傅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再规定时间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出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有商品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自该交付通知约定交付之日第二天起,即视为出卖人已交付。
2、 约定交付之日即为房屋保修期的起始日,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交付后的风险责任和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粗埋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 2、由出卖人无条件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系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水、电该房屋交付使用时通。
2、天然气(按天然气公司规定执行)。
3、 暖气管道预先铺设。若本项目所在地块的市政暖气于本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具备供暖条件,则本项目于交房后第二个供暖季达到接通条件;若本项目所在地块的市政暖气于本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后具备供暖条件,则本项目于市政供暖具备供暖条件后第二个供暖季达到接通条件。
4、有线电视在房屋交付时安装到位,由业主自行开通;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由于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无法在规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 ×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因买受人手续不全以及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等原因造成产权信息备案登记不能按期办理的,其责任有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信息备案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的信息备案手续,若出卖人预期不办理合同细细备案手续并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 1、甲方(出卖人)和乙方(买受人)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2、乙方(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3、乙方(买受人)放弃预告登记申请。
预告登记有效期为: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至甲方办理初始登记后3个月内。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做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保修期间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或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单中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计算,无论买受人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保修期满,出卖人保修责任自动免除。
第十九条 双方可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法律规定确认,由本小区和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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