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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火葬何以蔚然成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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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火葬何以蔚然成风 我国传统时代,普遍实行土葬。但两宋火葬蔚然成风,是我国历史上火葬最为盛行的时期,并延续至元代。当时的火葬率因地而异,据估计,在10%-30%之间。[1]可是时至今日,我国的土葬率仍高达70%。[2]以上两个数据如果可信,那么现在全国各地的平均火葬率,只不过与宋代火葬最盛行的地方相等。两宋盛行火葬,向来引人注目。清初学者顾炎武《日知录》卷15《火葬》指出: 自宋以来,此风日盛。 此后迭经研究者们考察,如今两宋火葬的流行状况以至来龙去脉,已经比较清楚。问题在于:何以蔚然成风?通常的答案是:一半由于信佛,一半由于贫困,[3]外加朝廷禁止不力。我们的看法与此不尽相同,现敷衍成文,就教于同道。因情况毕竟有别,下面仅就两宋管辖的汉族居住区而言,不涉及辽、西夏、金统治区与宋辖少数民族居住区。 一、并非由于信佛     人们把宋代的火葬习俗与信仰佛教密不可分地联系起来,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这些理由虽非向壁虚造,毕竟值得推敲。 理由之一:火葬往往由寺院主办。这类事例的确不少,如绍兴十八年(1148),鉴于广州各寺院存放着大量遗骸,广南东路经略安抚使王承可“令诸刹,凡寄殡,悉出焚。”[4]乾道八年(1172),荆湖北路监司令鄂州(治今湖北武昌)胜缘寺僧人,将无主遗骸集中起来,“一切火化,投余骨于江,其数不可胜数。”[5]平江府(治今江苏苏州)的化人亭即火葬场设在城外西南隅的齐升院、通济寺。[6]于是,当时有人“乃以焚人为佛法”,甚至干脆将火葬称为“僧道火化”。[7]火化之后,寺院代为死者亲属保存骨灰并收取费用。如河东路的情况是: 非士大夫之家,中民以下,亲戚丧亡,即焚其尸,纳之缸中,寄放僧寺。[8] 两浙路不少寺院内设撒骨池,“凿方尺之池,积涔蹄之水,以浸枯骨。”[9]寺院开展这一有益社会、方便群众的业务,理当收取一定费用。某些反对火葬的士大夫对此横加指责: 寺僧焚人之亲,以网人之利。[10] 这完全是出于偏见。 首先应当指出,称火葬为“僧道火化”不妥,世人火葬与僧人自焚不能混为一谈。[11]南宋末年人黄震指出: 闻佛之说,戒火自焚也。今之焚者,戒火耶?烈焰以为火耶?自焚耶?子孙焚之耶?[12] 尽管其出发点是反对火葬。其次值得注意,宋代寺院大有包办丧葬之势。北宋中期人郑獬因而叹息: 今之举天下,凡为丧葬,一归之浮屠氏。不饭其徒,不诵其书,举天下诟笑之。[13] 寺院既主办有益于社会的火葬,也参与不值得提倡的土葬。如建炎四年(1130),宋高宗将流亡到临安的“死亡者,委诸寺僧行收瘗,计数给赐度牒。”[14]绍兴年间,临安愍忠资福普向院“为诸军瘗所”,[15]即是一座土葬场。此外,诸如看风水、避丧煞之类,特别是做道场,往往都有僧人参与。不少家庭虽实行土葬,但“广集浮屠,大作佛事,甚者经旬逾月。”[16]朱熹《朱子家礼》卷4《丧礼》强调“不作佛事”,主要并不是指火葬,而是指土葬之后“饭僧设道场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等等。如果一定要联系,岂止火葬,土葬与佛教也不无关联。 理由之二:士大夫之家实行火葬是由于信佛。其主要依据是《马可波罗行纪》称: (杭州)人死焚其尸。……富贵人死,一切亲属男女,皆衣粗服,随遗体赴焚尸之所。行时作乐,高声祷告偶像。 [17] 将偶像解释为佛像,八九不离十。但由此便得出凡信佛者皆火葬,那恐怕就未必了。     其实,在士大夫当中,因信佛而火化者绝无仅有。在有关资料中,大致只有朱炎。他在宋真宗时,曾任节度判官,“学禅久之”,读《楞严经》,走火入魔,“后竟坐化”。[18]相反,虽信佛而土葬者比比皆是。当时尽管有“学道之人视形骸如粪土”这一说法,可是学道信佛的浦城(福建今县)士人周史卿便非土葬不可。他临死前,叮嘱家人:“切勿焚我!”[19]名公巨卿如吕夷简、张方平、富弼、吕公著等“奉佛甚谨”,欧阳修、杜衍、王安石、冯京等“晚年好佛”,[20]但是他们死后一概实行土葬。绍兴年间曾官至参知政事的翟汝文,既是个虔诚的佛教徒,他“晚年数梦释迦佛,教工刻制,极华饰,崇奉之”;同时又是个火葬习俗的顽固抵制者、土葬制度的竭力推行者,“为郡必搜境内之在殡者,具费使复土。” [21]可见,信佛与土葬并无任何矛盾;反之,火葬与信佛也无必然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士大夫之家实行火葬,并非由于信佛,其具体原因常常在于“远路归葬”。贾同《禁焚死》称:“闾阎既以为俗,而渐染于士大夫之家,亦多为之。或以守职徼远,葬于先祖之茔域,故焚之以苟其便易。” [22]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7《丧仪》指出: 世人又有游宦没于远方,子孙火焚其柩,收烬归葬者。 如熙宁初年,泽州(治今山西晋城)州官“有母死者”,要归葬,怎么办?“惮于远致,以投烈火”,[23]只有火化,别无它法。难怪据南宋学者吕祖谦《少仪外传》卷下记载,当时有人这样提问:“旅官远方,贫不能致其柩,不焚之,何以致其归葬?”除了游宦没于远方者,还有游学死于它乡的。如淳熙年间,福州籍太学生王寅攻读于长兴(今属浙江)大雄寺,“偶得病死”,其亲属闻讯赶来,“火化尸柩,收骨归矣。”[24]需要指出的是,从有关资料中,看不出泽州州官、王寅一家实行火葬是由于信佛。 理由之三:火葬是佛教流传的结果。当时反对火葬的士大夫总是把火葬习俗归咎于“佛法滋炽,日沾月染”,因而“民胥从之”。[25]南宋人洪迈《容斋随笔》续笔卷13《民俗火葬》称: 自释氏火化之说起,于是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 此说又见于永亨《搜采异闻录》卷3,最有代表性,因而被研究者们不断引用,但显然不对。 火葬不是舶来品,汉代以前已有之。[26]从汉代佛教传入中原地区开始,直到唐代后期,在这900年间,世人当中死后火葬者屈指可数,“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肯定不是事实。还是宋太祖所说: 近代以来,率多火葬。[27] 比较符合实际。有《旧五代史》卷86《晋书十二·后妃传一》所提供的资料可证。从潞州(治今山西长治)通判李昭玘在宋哲宗时发布的《戒焚死榜》[28]看,这里的火葬习俗形成于五代十国时期。     照吕澂先生看来,五代十国时期,佛教在南方虽“续有发展”,但在北方仅“勉强维持”。[29]而范文澜先生则断言:“宋朝佛道两教丧落。”[30]这些说法是否确切,可以讨论。但要反过来说五代两宋时期佛教比隋唐时期更兴盛,只怕离事实更远。显而易见,不能把火葬习俗的形成归结为佛教流传的结果。     火葬习俗之所以形成于五代十国时期,关键在于当时“礼废乐坏”。[31]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惊呼:“五代之乱极矣”,“自古未有之也”。其实,乱是其表象,变是其内涵。这场急剧的社会动乱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变革:经济上,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深化;政治上,门阀制度最后崩溃;意识形态上,包括死者以“入土为安”在内的不少传统观念动摇,以致欧阳修感慨“世道衰,人伦坏。”[32]加之当时适逢战乱,生者尚且苟延残喘,死者后事只能从简。于是,火葬在变乱中,悄然成为风俗。 宋朝建立以后,实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等政策,采取“取士不问家世”、“广开来学之路”一类的措施,在经济、政治方面大体还能顺应社会变革、屈从时代潮流,但在意识形态方面则不能容忍所谓“人伦坏”,急于重建封建纲纪伦常。宋朝统治者对形成于变乱时期的火葬习俗,自然十分反感并力图加以扭转。上自朝廷、下至地方官员所发布的每一道禁火葬令,几乎都是一篇劝世文,竭力宣扬传统观念,什么“设棺椁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伦而一风化”,[33]“葬者,藏也,宜有棺椁衣衾之制”[34]之类,满纸皆是。然而风俗一经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火葬“行之既久”,人们“习以为常”,[35]移风易俗谈何容易。何况与土葬相比,火葬优点很明显,要全面推行土葬,有不少实际困难,朝廷又难以解决,无怪乎两宋火葬之风越来越盛行。顾炎武感叹: 宋以礼教立国,而不能革火葬之俗。[36] 其实不足为奇。 二、朝廷屡禁不止 宋代某些反对火葬的士大夫对地方官员以至朝廷怨言颇多,他们指责“官府初无禁约”,[37]抨击地方官员“不为条教”。如对于火葬之禁,“吏相与非之”,居然说“禁之不可”,[38]王安石感到气愤。而毕仲游则谴责: (河东路)刺史、县令不为条教,而劝勉有所不至。[39] 更有甚者,程颢、程颐埋怨“公方明立条贯,元不为禁”,[40]矛头直接指向朝廷。这些说法虽出自当时人之口,但不可尽信,有以下四点需要澄清。 一是“元不为禁”之说,实属以偏概全。程颢、程颐列举有关规定: 军人出戍,许令烧焚,将骨殖归;郊坛须三里外,方得烧人。 试图证实朝廷“别有焚尸之法”。[41]类似规定还见于《宋刑统》和《庆元条法事类》。《宋刑统》卷18《贼盗律·残害死尸》称: 若是远路归葬,及僧尼、蕃人之类,听许焚尸。 《庆元条法事类》卷77《服制门·丧葬》云: 其蕃夷人欲烧骨还乡者,听。 然而“军人出戍”、“远路归葬”,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至于“僧尼、蕃人之类”,则是尊重其宗教信仰及民族习惯。这些都不足以说明问题。何况这类规定沿用《唐律疏议》,解释不了为什么唐朝死后火化者极少、宋代火葬相当流行这个问题。的确,户部侍郎荣薿在绍兴二十八年(1158)指出: 葬埋未有处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 建议: 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人死亡,姑从其便。[42] 并且得到宋高宗采纳。值得注意的是:首先,放松火葬之禁的范围仅限于“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其次,这是一项临时措施,宋高宗在加以采纳的同时,下诏催促各地加紧解决“葬埋处所”,一旦有了眉目,则应“申严禁止”。 二是两宋王朝一贯错误禁止火葬,“初无禁约”之说与史实不符。北宋刚建立,宋太祖即“禁民以火葬”。[43]他在建隆三年(962)三月十二日,为此专门发布敕令: 京城外及诸处,近日多有焚烧尸柩者,宜令今后止绝。[44] 这道敕令赓即编入宋太祖在建隆四年颁行的《宋刑统》。《宋刑统》卷18《贼盗律·残害死尸》还抄录了《唐律疏议》有关禁止火葬的全部规定,如“子孙于祖父母、父母”,“烧棺椁者流二千里,烧尸者绞”;“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缌麻以上”是指亲等,即五服以内。而所谓“斗杀罪”,按照《宋刑统》卷21《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的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宋代对于火葬,惩罚显然很重。此后,朝廷不断申严此禁。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九月,监登闻鼓检院范冈[45]上奏: 今火葬之惨日炽,事关风化,理宜禁止。 宋高宗接受建议,“申严法禁”。[46]可见宋代火葬盛行,不是朝廷禁而不力,而是屡禁不止。此外,两宋王朝推行的义冢即漏泽园制度便是一项与火葬之禁相配合的重要措施。对此,笔者另有专文论述。[47] 三是河东路历任地方官员大多申严火葬之禁。韩琦在至和年间知并州(治今山西太原),“下今开谕,自今毋得燔”;[48]程颢在治平年间知晋城(山西今县),“申焚尸之禁”。[49]这些早为人所熟知,不必多说。此外,还可以举出庞籍、孙沔、范纯仁、毕仲游、李昭记、孙贲。庞籍、孙沔继韩琦之后,先后出任知并州,他们萧规曹随,禁止火葬,宋仁宗“悉从其请”。[50]宋哲宗时,毕仲游在提点河东路刑狱任上,宣称“尚敢焚毁”,必将“裁之以法”,[51]手段可谓强硬;李昭玘在潞州(治今山西长治)通判任上,鉴于“潞民死多不葬”,他“斥官地,画兆竁,具棺衾,作文风晓之。”[52]此文题为《潞州戒焚死榜》,至今仍保存在《乐静集》中。孙贲在宋徽宗即位之初,出任河东转运使时,发现这里“弊俗如故”,他要求地方官吏“常加禁约,无废前规。”[53]至于范纯仁在元祐年间知太原府(治今山西太原)任上,是否禁止火葬,因有不同意见,需要略加证实。《清波杂志》卷12称: 范忠宣公帅太原,河东地狭,民惜地不葬其亲。公俾僚属,收无主烬骨,别男女,异穴以葬。又檄诸郡效此,不下数万计。 徐苹芳先生针对这条史料,在《宋元时代的火葬》注中指出:“据《宋史》,范忠宣公(即范纯仁)为韩忠献公(即韩琦)之误。”这个判断出于疏忽,分明是以不误为误,类似记载散见于有关范纯仁的各种传记资料中。如曾肇《曲阜集》卷3《范忠宣墓志铭》云: 知太原府、河东经略安抚使,瘗烬骨未葬者三千丧,又推之一路。 范纯仁《忠宣集》补编《柱国高平郡开国侯赠许国谥忠宣尧夫公传》称: 知太原府,其境土狭民众,惜地不葬,公遗僚属,收无主烬骨,别男女,异穴葬者三千余。又推之一路,葬以万数计。 相同记载还见于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1《丞相范忠宣公》引《言行录》及《宋史》卷314《范纯仁传》。可见,河东路地方官员对于火葬,并非“不为条教”。 四是对于火葬之禁,从总体上说,地方官员不是“相与非之”,而是竭力奉行。河东路是这样,其它地区也如此。如宋仁宗时,知华容县(今属湖南)黄照为了改变此间风俗,“谕使收瘗,至辍俸以济之。”[54]宋孝宗时,罗源(福建今县)主簿林正仲为了扭转这里“丧死者焚尸糜其骨”的习惯,“雕文禁止”。[55]宋理宗时,知泉州(治今福建泉州)真德秀发布《劝孝文》,胡乱加以比附,将火葬贬称为“焚骨扬灰之戮”,告诫人们“勿以火化为便”,应当“办寻丈之地,以葬其亲。”[56]嘉熙元年(1237),知常熟县(今属江苏)王爚颁布《劝谕文并规约》,首先列举程颢、司马光反对火葬的言论,接着告诫百姓不得“一举遗骸,竟投烈焰,以为省便之计”,应当“衣衾棺椁,以谨其终事;葬埋祭祀,以久其哀思。”[57]景定二年(1261),吴县(即今江苏苏州)尉黄震致书曾任宰相的判平江府程元凤,请求“焚人亭今后不许再行起置”,以便“转移风俗”。[58]此外,《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前集卷2《拾遗门·焚尸利害》载,建安(即今福建建瓯)程知县曾颁布《谕俗不得火葬文》。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可是火葬之俗竟屡禁不止。何以会如此,显然另有原因。 三、火葬势在必行     宋代火葬流行的原因既不在于人们信仰佛教,也不在于朝廷禁止不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火葬具有以下两大优点。 一是卫生。如景定年间,建安“谢六解妻周氏,六月无疾暴亡”。当时正值酷暑盛夏,如果定要土葬,势必旷日持久,尸体将臭不可闻。于是,“其家谓死非其时,是晚便行火厝。” [59]水乡气候潮湿,疾病易于流传。《夷坚志》丁志卷15《张珪复生》称: 江吴之俗,指伤寒为疫疠,病死气才绝,即殓而寄诸四郊,不敢时刻留。……至秋,将火葬。 可见防止传染流行是两浙路盛行火葬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这个情况并不限于南方。终生足迹未至南方的北宋人贾同在《禁焚死》一文中指出: 或以恶疾而死,俗云有种,虑染其后者而焚之。[60] 从中不难看出,因讲究卫生而实行火葬,在宋代较普遍。 二是节省。宋代奢侈之风很盛,“富者竞以自胜,贫者耻其不若。”[61]朝廷虽屡加劝诫,但社会上某些人“不知俭为美德,而反以俭相鄙笑。”[62]丧事同婚事一样,大操大办。如福建地区,有“闽俗重凶事”之说,“以尽力丰侈为孝,否则深自愧恨,为乡里羞”,以致“亲亡秘不举哭,必破产办具,而后敢发丧。”[63]而火葬与土葬相比,开支要小得多。难怪火葬被宋人称为“省便之计”,人们“以火化为便”。当时人“避于葬费而焚弃”,[64]实行火葬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节省。宋哲宗时,毕仲游就指出,“务从省俭”是百姓“衣食至薄” [65]的河东路火葬盛行的原因之一。宋徽宗时,孙贲说: 河东习俗俭陋,死者焚之。[66] 意思与毕仲游相同。岂止河东一路而已,这同时又是火葬在两浙路流行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有户部侍郎荣薿绍兴二十八年(1158)的奏疏可证。他说: 吴越之俗,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67]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虽然讲究卫生与节省钱财是促成宋代火葬流行的两个重要因素,但关键原因还在于:人多地少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愈来愈突出。宋代是我国历史上又一次人口增长高峰,宋徽宗时人口突破一亿大关,几乎比汉唐翻了一番;如果说圩田、涂田、梯田的出现是人向水、向海、向山,向大自然争地的表现,那么火葬的流行则是活人与死人争地的反映。加之随着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深化,土地愈益集中于极少数人之手,“富者财产满布州域,贫者困穷不免于沟壑”,[68]百姓“葬埋未有处所”的问题更加严重。 河东路何以盛行火葬?当时人反复指出,原因在于: 其境土狭民众,惜地不葬。[69] 其实在北宋各路当中,河东路人多地少的矛盾并不算突出。只是由于这里垦殖指数较低,仅为0.85%,在有统计资料可考的18路中名列第十四,因而每户平均耕地面积只有17.8亩,不仅比元丰六年(1083)各路的总平均数26.8亩低,而且低于成都府路的20亩和两浙路的20.3亩。所谓河东路“土狭民众”,是就户均耕地面积来说。即使以此而论,河东路也不算最低,如福建路仅10.6亩。这就难怪火葬在福建路也相当流行了。至于人口密度,北宋各路每平方公里平均34.31人,而河东路只有23.41人,低于平均数,在24路中名列第十八。数一数二的是两浙路80.53人、成都府路80.50人,[70]大约三倍半于河东路。这两路盛行火葬,不难解释。火葬习俗后来在绝大多数地区消逝,而在人口密度最大的两浙地区仍然存在。直到清朝初年,顾炎武仍然说:“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71] 宋代人多地少的矛盾,城市比乡村更突出,鄂州(治今湖北武昌)即是一例。《宋史》卷437《刘清之传》称: (鄂俗)死则不葬而畀诸火。 据《夷坚志》支乙志卷9《鄂州遗骸》记载,其原因在于人多地少: 鄂州地狭而人众,故少葬埋之所。近城隙地,积骸重叠,多舆棺置其上,负土他处以掩之。贫无力者,或稍经时月,濒于暴露,过者悯恻焉。 情况如此严重,荆湖北路监司只得下令“一切火化”。就“地狭而人众”来说,鄂州与临安相比,实属小巫见大巫。有鉴于此,南宋人俞文豹对于火葬之禁,大胆提出质疑: 今京城内外,物故者日以百计。若非火化,何所葬埋?[72] 可谓击中要害。 葬地难以解决,火葬势在必行。就连在观念上激烈反对火葬的程颐,一旦面对现实,也不得不说: 其火葬者,出不得已。 [73] 由于“葬埋未有处所”,荣薿建议对于“贫下之民”,暂时放宽“火化之禁”,宋高宗只能加以首肯。一些城市人多地少的矛盾特别尖锐,有的官员有时在这些地方协助死无葬身之所的贫民实行火葬,被视为一大惠政。除前面已经提到的王承可等人而外,还可以举出饶州(治今江西上饶)都大坑冶耿某和两浙提举常平张体仁。宋孝宗时,耿某“闵遗骸暴露,议用浮屠法,葬之水火。”[74]绍熙元年(1190),张体仁在苏州创建齐升院,作为火葬场,“拨没官田供为常住,贫民死而家不能津送者,则与之棺,后焚瘗焉。”[75]景定三年(1262)三月,有位官员在实行这一惠政时,写下《差人化遗骸疏》: 死于道路可怜,幽滞孤魂,示以津涂,大发慈悲善念。葬之野,则露手露脚;送之归,则无主无家。聚是众骸,付之一火。[76] 文字虽然幽默,内中不乏凄楚。当时贫民不得已而实行火葬,贫困的确是个具体原因。但与人多地少这一根本原因相比,毕竟处于次要地位。顾炎武说: (宋代)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烧,名曰火葬,习以为俗。[77] 实属言之凿凿。 注 释 [1]伊沛霞(Patricia Buckley Ebrey):《宋朝的火葬》,载《美国历史评论》第95期第2号第406—428页,1990年。转引自韩森(Valerie Hansen):《宋代的买地券》,载邓广铭等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宗焕平:《生死大争夺》,载《世纪行》1994年第l期。 [3] 申报馆辑《申报馆丛书·寰宇琐纪》卷11引松风草堂《劝戒火葬》称:“其间无赀营葬者半,惑于释氏之说者半。”此说大抵源出于此。 [4][5][19][24]洪迈:《夷坚志》甲志卷1l《张端悫亡友》;支志乙卷9《鄂州遗骸》;甲志卷6《周史卿鬼》;三志己卷5《王东卿鬼》。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 [6][75]范成大《吴郡志》卷34《郭外寺》。《丛书集成》初编本。 [7]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89《礼六·冠昏丧》。中华书局1986年点校本。 [8][39][51][65]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16《风俗》“宋哲宗时,毕仲游乞理会河东土俗埋葬劄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 [9][37]周煇:《清波杂志》卷12。中华书局1995年校注本。 [10][12][58]黄震:《黄氏日抄》卷70《申判府程丞相乞免再起化人亭状(辛酉六月)》。《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读读《水浒传》第26回武大郎火葬、第99回鲁智深坐化,对于形象地了解世人火葬与僧人自焚的区别不无助益。 [13]郑獬:《郧溪集》卷16《礼法论》。《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64]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0之8;刑法2之57。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15]周密:《武林旧事》卷5《湖山胜概》。 [16]谢廷芳:《辨惑论·治丧》,见陶宗仪编:《说郛》卷7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宛委山堂本。 [17]沙海昂注、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573、584页,商务印务馆1936年出版。 [18][20]潘永因:《宋稗类钞》卷7《宗乘》。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点校本。 [21]翟汝文:《翟忠惠集》附录《重刊翟氏公巽埋铭(翟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2][60]吕祖谦编:《皇朝文鉴》卷125《禁焚死(贾同)》。《四部丛刊》本。 [23][73]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11《伊川先生文七·明道先生行状》;卷10《伊川先生文六·葬说并图》。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 [25]卢镇:《重修琴川志》卷1《义阡·劝谕文(王爚)》。《宛委别藏》本。 [26]参看李发林:《中国最早的火葬在何时?》,载《光明日报》1988年1月6日。 [27][33][43]李焘:《资治通鉴长编》卷3建隆三年三月丁亥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 [28][34]李昭玘:《乐静集》卷8《潞州戒焚死榜》。《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吕澂:《五代佛教》,载中国佛教协会编:《中国佛教(一)》,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 [30]《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第28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出版。 [31]郑居中:《政和五礼新仪》卷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2]欧阳修:《新五代史》卷34《一行传·序》、卷16《唐废帝家人传·序》、卷36《义儿传·序》。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 [35]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7《丧仪三》。《丛书集成》初编本。 [36][71][77]顾炎武:《日知录》卷15《火葬》。《万有文库》本。 [38]王安石:《荆公论议》卷8《闵习》。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 [40][41]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2下《附东见录后》。 [42][67]脱脱等:《宋史》卷125《礼二十八·凶礼四·士庶人丧礼》。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 [44]窦仪等:《宋刑统》卷18《贼盗律·残害死尸》。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十二日即已已,而《资治通鉴长编》卷3注则将这一敕令系于丁亥即三十日。两书所载敕令在文字上有出入,但其精神都是“禁民以火葬”。 [45]范冈,《宋史》卷125《礼志二十八·士庶人丧礼》、《历代名臣奏议》卷117《风俗》作范同,恐误。 [46]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7绍兴二十七年九月癸酉。《国学基本丛书》本。 [47]拙稿:《两宋时期的义冢制度》,载漆侠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8]韩琦:《韩魏公集》卷13《家传》。《国学基本丛书》本。 [49][72]俞文豹:《吹剑录全编》四录。古典文学出版社1958年点校本。 [50][53][66]《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42。 [52][69]《宋史》卷347《李昭玘传》;卷314《范纯仁传》。 [54]刘挚:《忠肃集》卷13《侍御史黄君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5]叶适:《水心集》卷16《林正仲墓志铭》。《四部备要》本。 [56]真德秀:《谕俗文·劝孝文》。《丛书集成》初编本。 [57][59]不著撰人:《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前集卷2《拾遗门·焚尸利害》。中华书局1986年点校本。 [61][68]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32《杂著·风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点校本。 [62]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37《风土门·临海令彭仲刚续喻俗五篇·崇俭素》。《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3]欧阳修:《文忠集》卷35《端明殿学士蔡公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0]据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一编第一章《宋代的人口和垦田》,上海人民出版1987年版;葛金芳:《宋辽金经济研析》表一《宋代各路人口密度表》、表二《北宋各路垦殖指数比较表》,武汉出版社1991年出版。 [74]真德秀:《西山文集》卷41《刘文简公神道碑》。《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6]周遵道:《豹隐纪谈》,见陶宗仪编:《说郛》卷20。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宛委山堂本。 (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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